1.一种治疗有需要的对象的癫痫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进行阿普唑仑口腔给药,其中所述阿普唑仑以冷凝气溶胶的形式给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15分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5分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2分钟。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5ng/mL。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12ng/mL。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30ng/mL。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30ng/mL,且Tmax小于给药后15分钟。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实现的生物利用度为静脉给药阿普唑仑所达到的生物利用度的约80%至125%。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8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5微米。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9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5微米。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5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2微米。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5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1微米。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阿普唑仑冷凝气溶胶基本上不含赋形剂。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冷凝气溶胶不含赋形剂。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时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前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后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19.根据权利要求15至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多种症状包括痫性发作。
2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保护免于痫性发作,降低或减轻痫性发作的强度,减少或改善痫性发作的频率,中断痫性发作周期和/或预防痫性发作的发生或复发。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痫性发作包括癫痫发作、突破性痫性发作或其他痫性发作。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痫性发作包括部分性(局灶性)痫性发作或全身性痫性发作。
23.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部分性痫性发作包括复杂性部分性痫性发作、简单性部分性痫性发作、或在限于一个脑半球的神经网络内起源的痫性发作。
24.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身性痫性发作起源于双侧分布的神经网络内的某些点处或自部分性痫性发作进展而来。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对象是处于痫性发作的前驱期或先兆期的患者时进行阿普唑仑凝结气溶胶给药。
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患者主观地经历感觉性先兆或经验性先兆时进行给药。
27.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觉性先兆包括体觉先兆、视觉先兆、听觉先兆、嗅觉先兆、味觉先兆、上腹先兆或头部先兆。
28.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经验性先兆包括情感先兆、记忆先兆、幻觉先兆或错觉先兆。
2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是患有丛集性或急性重复性痫性发作、长期局灶性部分性痫性发作、或青少年肌阵挛性癫痫的患者。
3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实现的生物利用度为静脉给药阿普唑仑所达到的生物利用度的约80%至125%。
31.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15分钟内最大。
32.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5分钟内最大。
33.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2分钟内最大。
3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吸入阿普唑仑的15分钟内不存在癫痫样活动。
3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吸入阿普唑仑后至少6小时不存在癫痫样活动。
36.一种治疗对象的痫性发作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进行阿普唑仑口腔给药,其中所述阿普唑仑以冷凝气溶胶的形式给药。
37.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15分钟。
38.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5分钟。
39.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阿普唑仑血浆Tmax小于给药后2分钟。
40.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5ng/mL。
41.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12ng/mL。
42.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30ng/mL。
43.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口腔给药后,所述阿普唑仑显示血浆Cmax为至少30ng/mL,且Tmax小于给药后15分钟。
4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实现的生物利用度为静脉给药阿普唑仑所达到的生物利用度的约80%至125%。
45.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8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5微米。
4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9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5微米。
47.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5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2微米。
48.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50wt%的阿普唑仑气溶胶颗粒的尺寸小于1微米。
49.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阿普唑仑冷凝气溶胶基本上不含赋形剂。
50.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阿普唑仑冷凝气溶胶不含赋形剂。
51.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时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52.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前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53.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癫痫发病的一种或多种症状开始后进行所述阿普唑仑的自我给药。
5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保护免于痫性发作,降低或减轻痫性发作的强度,减少或改善痫性发作的频率,中断痫性发作周期和/或预防痫性发作的发生或复发。
55.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痫性发作包括癫痫发作、突破性痫性发作或其他痫性发作。
5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痫性发作包括部分性(局灶性)痫性发作或全身性痫性发作。
57.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部分性痫性发作包括复杂性部分性痫性发作、简单性部分性痫性发作、或在限于一个脑半球的神经网络内起源的痫性发作。
58.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全身性痫性发作起源于双侧分布的神经网络内的某些点处或自部分性痫性发作进展而来。
59.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对象处于痫性发作的前驱期或先兆期时进行阿普唑仑凝结气溶胶给药。
60.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对象主观地经历感觉性先兆或经验性先兆时进行给药。
61.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觉性先兆包括体觉先兆、视觉先兆、听觉先兆、嗅觉先兆、味觉先兆、上腹先兆或头部先兆。
62.根据权利要求5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经验性先兆包括情感先兆、记忆先兆、幻觉先兆或错觉先兆。
63.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患有丛集性或急性重复性痫性发作、长期局灶性部分性痫性发作或青少年肌阵挛性癫痫。
6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实现的生物利用度为静脉给药阿普唑仑所达到的生物利用度的约80%至125%。
65.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15分钟内最大。
66.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5分钟内最大。
67.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用在吸入阿普唑仑的2分钟内最大。
6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吸入阿普唑仑的15分钟内不存在痫性发作活动。
6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吸入阿普唑仑后至少6小时不存在痫性发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