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5619343发布日期:2018-10-09 21:55阅读:124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医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



背景技术:

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推进,医院次均费用上涨幅度得到一定控制,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占比较大,群众医药负担较重。然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与发展,不断涌现的新药有望提高疾病治疗成效,因此,医疗机构遴选新药成为改善、提高疾病诊疗水平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传统的新药进院遴选工作一般采取的是专家打分评标方法,评价指标单一,主观因素突出,在科学性和合理性上存在一定缺陷,即使采用综合评价法,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也往往是价格和主观因素,缺乏对质量保证及临床合理用药方面的客观评估,造成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结构欠科学、合理,医疗、医保资源浪费及患者经济负担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

申请号为cn201110039539.4的公开专利中,只是通过投票打分确立选取药品的产品目录,其评审方法带有强烈主观意思表示,并不能保证所选的药品是具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且符合医疗机构实际诊疗需求的;其未考虑药物治疗各个因素的影响,未予以科学、合理的分数分配,致使最终的审核结果很有可能不符合医疗机构引进新药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针对上述问题,为解决医疗机构新药进院遴选方式存在的不足,本着科学、公开、透明原则,有必要提出一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其在医疗机构新药遴选与评审管理工作中引入循证医学的理念、方法和资源,建立以证据为基础的遴选与评审体系,并转化为组织行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方法及流程。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采集多个新药的基础信息;

b、将所采集的新药基础信息同时发送给多个医学、药学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c、接收每个专家依据循证医学遴选原则对同一新药的评估打分;

d、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某一新药的得分。

优选的,在执行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待评新药总数,预设第一分数线和第二分数线,并根据分数线将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分类为优先考虑区、待权衡区和不考虑区。

优选的,所述步骤c中的循证遴选原则包括:

根据对新药的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以及操作便利性因素进行评估打分。

其中:

临床需求因素包括必要性因素和需要性因素;必要性因素为基于我院主要疾病负担构成、患者特点等确定优选疾病;需要性因素为由临床科室根据疾病诊疗原则提出申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药品的临床需求进行认定;

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基于优选的目标疾病,参照相关诊疗指南、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eml(essentialmedicineslist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以及中国药典确定待评药品;参照cochrane系统评价手册的要求全面、系统检索证据,按事先确定的纳入/排除标准筛选后,引入grade(gradesofrecommendationsassessment,developmentandevaluation)标准,即“推荐分级的评价、制定与评估”评价证据,形成对安全性、有效性证据质量与推荐强度的综合意见;

经济性因素,对花费(包括单剂量和疗程费用、由该药衍生的不良反应处置费用等)的影响进行经济性评价;

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应基于新药对医疗机构现有品种的可替代性、挂网类别、基本药物类别、医保类别及国家药事政策导向等指标评价并分类;

操作便利性因素,指护士、患者操作的方便程度、给药品次和给药途径、患者用药依从性、治疗学监测的必要性,对于容易忽视的潜在风险、保存条件和保质期,与其他药品的相容性、药品的包装、与其他药品的相似性、标签的可辨识度和厂家供货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优选的,所述步骤d包括以下步骤:

分别计算出各个因素的加权平均分,再根据各因素所占比例,整合各个因素的加权平均分,得到待评新药最终得分;其中,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操作便利性因素=3∶8∶5∶2∶2。

优选的,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得某一新药的得分后,将其存入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并判断该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一分数线,如果是,则将该新药归类入待权衡区;反之,归类入不考虑区。

优选的,还包括以下步骤:

判断待权衡区内某一新药的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分数线,如果是,则进一步归类入优先考虑区;反之,归类入待权衡区内。

优选的,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中搜索某一新药通用名称,判断其所在区域,如果结果显示该新药归类在不考虑区,则不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如果该新药归类在待权衡区,则需进一步审核评估;如果该新药归类在优先考虑区,则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

具体的,进行进一步审核评估的步骤如下:

在新药的得分基础上,根据对新药的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以及操作便利性因素重新进行评估打分;

获取打分结果,判断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分数线,如果是,则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反之,则不列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建立了以循证医学理念、方法和资源为指导,充分依托证据的新药遴选与评审体系,健全了药品及品种结构管理和配套技术,使用新药遴选程序更规范、方法更科学,在提高遴选所需药品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同时,科学构建了基于循证医学原则的药品源头管理。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所述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的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所述判断最终是否引进某新药的决策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基于循证医学原理的新药进院遴选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采集多个新药的基础信息;

b、将所采集的新药基础信息同时发送给多个医学、药学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c、接收每个专家依据循证医学遴选原则对同一新药的评估打分;

d、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某一新药的得分。

实施例2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在执行所述步骤a之前还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待评新药总数,预设第一分数线和第二分数线,并根据分数线将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分类为优先考虑区、待权衡区和不考虑区。

实施例3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2的基础上,所述步骤c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对新药的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以及操作便利性因素进行评估打分。

其中:

临床需求因素包括必要性因素和需要性因素;必要性因素为基于我院主要疾病负担构成情况,确定诊治疾病所需药物的证据需求;需要性因素为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药品的临床需求进行认定;

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基于优选的目标疾病,参照相关诊疗指南、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eml(essentialmedicineslist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以及中国药典确定待评药品;参照cochrane系统评价手册的要求全面、系统检索证据,按事先确定的纳入/排除标准筛选后,引入grade(gradesofrecommendationsassessment,developmentandevaluation)标准,即“推荐分级的评价、制定与评估”评价证据,形成对安全性、有效性证据质量与推荐强度的综合意见;

经济性因素,对花费(包括单剂量和疗程费用、由该药衍生的不良反应处置费用等)的影响进行经济性评价;

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应基于新药对医疗机构现有品种的可替代性、挂网类别、基本药物类别、医保类别及国家药事政策导向等指标评价并分类;

操作便利性因素,指护士、患者操作的方便程度、给药品次、给药途径、患者用药依从性、治疗学监测的必要性、潜在风险、保存条件、保质期、与其他药品的相容性、药品的包装、与其他药品的相似性、标签的可辨识度和厂家供货的可持续性。

实施例4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3的基础上,所述步骤d包括以下步骤:

分别计算出各个因素的加权平均分,再根据各因素所占比例,整合各个因素的加权平均分,得到待评新药最终得分;其中,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操作便利性因素=3∶8∶5∶2∶2。

实施例5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4的基础上,还包括以下步骤:

获得某一新药的得分后,将其存入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中,并判断该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一分数线,如果是,则将该新药归类入待权衡区;反之,归类入不考虑区。

实施例6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5的基础上,还包括以下步骤:

判断待权衡区内某一新药的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分数线,如果是,则进一步归类入优先考虑区;反之,归类入待权衡区内。

实施例7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6的基础上,如图2所示,还包括以下步骤:

在新药基础信息数据库中搜索某一新药通用名称,判断其所在区域,如果结果显示该新药归类在不考虑区,则不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如果该新药归类在待权衡区,则需进一步审核评估;如果该新药归类在优先考虑区,则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

实施例8

本实施例在实施例7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审核评估的步骤如下:

在新药的得分基础上,根据对新药的临床需求因素、治疗风险及受益因素、经济性因素、药品品种合理性因素以及操作便利性因素重新进行评估打分;

获取打分结果,判断得分是否超过预设的第二分数线,如果是,则将该新药列入新药引进目录;反之,则不列入。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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