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输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631247发布日期:2020-01-07 11:30阅读:165来源:国知局
智能输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智能输液装置。



背景技术:

静脉输液是临床常用的治疗手段,目前,医院及诊所采用的输液装置都非常简单,在支架上挂设吊瓶/吊袋进行输液。上述输液装置需要人为监视滴液速度及吊瓶/吊袋中的液位,在医院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医疗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可自动监视滴液速度及药液余量的智能输液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输液装置,包括供药液容器挂设的支架,所述支架上设有用于检测所述容器重力的重力传感器,所述输液装置还包括控制器及报警提示器,所述控制器具有输入端及输出端,所述输入端与所述重力传感器相连,所述输出端与所述报警提示器相连。

进一步地,所述控制器中编辑有各种药液的标准滴液速度范围,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重力传感器发送的实时重力,根据所述实时重力的变化速度计算出实时的滴液速度,并与其内的标准滴液速度范围进行比较,当所述实时滴液速度超出标准范围时,所述控制器启动所述报警提示器进行报警。

进一步地,所述控制器中编辑有用各种规格的容器所盛装各种药液的余液重力阀值,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重力传感器发送的实时重力,当所述重力传感器所感应到的重力低于所述余液阀值时,所述控制器启动所述报警提示器进行报警。

进一步地,所述输液装置还包括数据输入终端,所述数据输入终端与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相连。

进一步地,所述数据输入终端所输入的数据为药液名称及容器规格,所述容器规格包括容器的种类及容器的容量。

进一步地,所述数据输入终端为移动通讯装置或触摸屏。

进一步地,所述支架的顶端设有挂钩,所述重力传感器位于所述挂钩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上述智能输液装置通过在支架上设置重力传感器来采集药液容器的实时重力信息,并发送给控制器,控制器通过实时重力信息进行判断,超出设定标准时启动报警提示器进行报警,上述智能输液装置可自动监视输液情况,无需医务人员、陪护人员或患者时刻监视输液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控制原理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发明,并非用于限定本发明的范围。

请参阅图1及图2,是本发明的一较佳实施例,该输液装置包括支架1、重力传感器2、控制器3及报警提示器4。支架1用于供药液容器(吊瓶、吊袋等)(图中未示出)挂设,本实施例中,支架1的顶端设有挂钩11,药液容器挂设于挂钩上。重力传感器2位于支架1的挂钩11上,用于检测容器重力。控制器3具有输入端及输出端,其输入端与重力传感器2相连,其输出端与报警提示器4相连。

重力传感器2实时将重力信息传递给控制器3,控制器3中编辑有各种药液的标准滴液速度范围,通过检测的重力信息经过计算后判断是否出现滴液速度过快或过慢。具体地,控制器3接收重力传感器2发送的实时重力,根据该实时重力的变化速度计算出实时的滴液速度,并与其内的标准滴液速度范围进行比较,当实时滴液速度超出标准范围时,控制器3启动报警提示器4进行报警。

此外,控制器3中还编辑有用各种规格的容器所盛装各种药液的余液重力阀值,通过检测的重力信息判断出是否药液用完。具体地,控制器3接收重力传感器2发送的实时重力,当重力传感器2所感应到的重力低于余液阀值时,控制器3启动报警提示器4进行报警。

为避免由于控制器3对初始值判断的失误,本实施例中,输液装置还包括数据输入终端5,数据输入终端5与控制器3的输入端相连。数据输入终端5所输入的数据为药液名称及容器规格,容器规格包括容器的种类(吊瓶或吊袋)及容器的容量。数据输入终端5可以是移动通讯装置或触摸屏等。

使用上述智能输液装置时,将药液容器持设于支架1的挂钩11上,通过数据输入终端5输入药液种类及容器规格;数据输入终端5将输入的初始值传递给控制器3,控制器3进行初始化,并根据输入的初始值查找相应的程序,进行检测;当控制器3根据重力传感器2所检测到的实时重力信息计算出的滴液速度超出其内的标准范围时,控制器3发出控制信号给报警提示器4,进行报警提示;当重力传感器2所检测到的实时重力信息低于余液重力阀值时,控制器3也会发出控制信号给报警提示器4,进行报警提示。上述报警提示器4可放置于医务室内,医务人员可在收到报警后即时到相应患者处解决问题。

上述智能输液装置通过在支架1上设置重力传感器2来采集药液容器的实时重力信息,并发送给控制器3,控制器3通过实时重力信息进行判断,超出设定标准时启动报警提示器4进行报警,上述智能输液装置可自动监视输液情况,无需医务人员、陪护人员或患者时刻监视输液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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