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17628发布日期:2019-10-19 03:18阅读:601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用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业内常用的现有技术是这样的:

自从1970年开始NCPAP即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就应用于新生儿呼吸衰竭,最近,NCPAP作为超低出生体重儿(ELBWI)呼吸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有了新的意义,保证足够的气体交换,减少气管插管带来的并发症,降低早产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的发生。早期使用NCPAP和选择性插管都能减少了长期气管插管带来的并发症。有中心发现早期经鼻NCPAP使体重低于1500克婴儿BPD发生率从33%降至6%。随着产前和产后管理的提高,ELBWI的管理生后即使用NCPAP是可以做到的。

NCPAP能维持功能残气量,提高氧合,减少肺表面活性物质的消耗,防止肺不张,降低上气道阻力,提高肺顺应性,支撑或稳定气道,减少或避免呼吸暂停发生。这些作用可使ELBWI再次插管率大大降低,高达40%。

尽管NCPAP很有优势,但有研究证据表明NCPAP使用3天以上会发生医源性鼻损伤,这些损伤会导致难以弥补的鼻部结构破环。小心使用并观察护理,NCPAP可以有很好的密封性,不会引起皮肤的不适、鼻组织的压迫性坏死和疼痛。ELBWI长期使用NCPAP而没有鼻损伤,是床边护理的一大挑战。

自1980年起NCPAP引起的鼻损伤就有报导,新生儿发生率大概是20%-60%.目前已经明确了发生鼻损伤的危险因素。包括小胎龄,低出生体重,与具体疾病相关的损伤等。但最主要的因素还是使用NCPAP的时间,其他的因素还有不恰当的使用,缺乏足够的皮肤及周围组织的护理,大小不合适的鼻塞和面罩,不合适的头套等。

超低出生体重婴儿的细小鼻孔和面部结构使其很难找到恰当的病人接口,设备过大或过小可能造成伤害。为了使病人接口部分更适合一个超低出生体重婴儿,不仅需要测量鼻孔大小,而且还要测量它们之间的空间,还要保证鼻塞外的管道距离鼻中隔至少2毫米。

超低出生体重儿使用鼻塞式CPAP时的定位应该是能制动,对称,承受同等重量,并适当对齐。定位的基本原则,当设备用于婴儿时应当避免鼻子受到过多的压力,并使移动、成拱最小化。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

(1)现有的新生儿呼吸装置对婴儿鼻子造成的压力过大,容易引起鼻部损伤;

(2)固定效果差,容易偏离位置。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设置有:连通管;

连通管上端浇筑有两个鼻塞管,连通管两端分别通过螺纹连接有弯头,弯头上端通过螺纹连接有气管,连通管在鼻塞管两侧分别粘接有一块子母贴绒面,子母贴绒面下端粘连有子母贴勾面,子母贴勾面粘接固定在人工皮上。

本实用新型通过两侧的气管固定在婴儿头部的两端,可对整体产生支撑作用,减少了连通管对婴儿鼻部的压力,同时通过子母贴将连通管固定在鼻部下侧,固定更牢固,防止偏离位置。

进一步,鼻塞管为圆弧形。

本实用新型鼻塞管为圆弧形设计,更加符合人体的鼻部曲线,能够好的与人体鼻部吻合,提高舒适性。

进一步,弯头和气管外侧缠绕有弹力绷带。

本实用新型通过弹力绷带将弯头和气管进行包裹,可有效防止气管和弯头对婴儿头部造成划伤。

进一步,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人工皮结构示意图;

图中:1、连通管;2、鼻塞管;3、弯头;4、气管;5、子母贴绒面;6、子母贴勾面;7、人工皮;8、弹力绷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

技术实现要素:
、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新生儿无创辅助通气固定支架装置包括:连通管1、鼻塞管2、弯头3、气管4、子母贴绒面5、子母贴勾面6、人工皮7、弹力绷带8。

连通管1上端浇筑有两个鼻塞管2,连通管1两端分别通过螺纹连接有弯头3,弯头3上端通过螺纹连接有气管4,连通管1在鼻塞管2两侧分别粘接有一块子母贴绒面5,子母贴绒面5下端粘连有子母贴勾面6,子母贴勾面6粘接固定在人工皮7上。

作为优选,鼻塞管2为圆弧形。

作为优选,弯头3和气管4外侧缠绕有弹力绷带8。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首先为婴儿患者配带合适的帽子,在帽子外侧轻缠弹力绷带,在鼻部下侧粘贴人工皮7,人工皮7上侧粘接有子母贴勾面6,将气管4下端和弯头3用弹力绷带8进行包裹,防止划伤患儿皮肤,将连通管1通过子母贴绒面5与子母贴勾面6粘连,再将气管4通过弹力绷带固定在患儿头部。

以上所述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做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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