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1767阅读:430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技术领域[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吸尘罩,尤其是一种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
背景技术
[0002]在密度板生产加工过程中涉及到切片机、磨边机、砂光机等木板加工机械,在这些木板加工机械上一般都设有吸尘罩,吸尘罩用于吸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木屑粉尘,现有的吸尘罩包括罩体和吸尘总管,吸尘总管连接在罩体顶部,这种吸尘罩存在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罩体面积较大,因此吸尘总管的吸力不够,只有增加吸力才能确保吸尘效果,因此不利于节约能耗。[0003]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进行改进。发明内容[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吸尘效果好,可以有效节能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0005]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包括罩体和吸尘总管,所述罩体上连接有左、中、右三根吸尘分管,所述吸尘分管的吸尘口为喇叭口,并且这三根吸尘分管与所述吸尘总管相通;所述的罩体边沿外翻;在罩体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所述分流板上设有通孔。[0006]作为优选:[0007]所述分流板边缘具有向上的翻边。翻边和罩体的边沿相配合,共同形成一个对木屑粉尘具有导向作用的喇叭口,从而进一步确保吸尘效果。[0008]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其有益效果是:罩体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并且分流板上设有通孔,因此这种吸尘罩主要工作区为左右两个吸尘口以及在分流板上的通孔,这样吸尘时吸力更为集中,可以有效确保吸尘效果,同时除低能耗,另外,这种吸尘罩吸尘的范围并没有减小,因此可以确保正常使用。


[0009]图1是实施例1结构示意图;[0010]图2是实施例2结构示意图;[0011]图中:罩体1、吸尘总管2、吸尘分管3、分流板4、通孔5、翻边6。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下面通过实施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0013]实施例1:[0014]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所描述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包括罩体I和吸尘总管2,所述罩体I上连接有左、中、右三根吸尘分管3,所述吸尘分管3的吸尘口为喇叭口,并且这三根吸尘分管3与所述吸尘总管2相通;所述的罩体I边沿外翻;在罩体I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4,所述分流板4上设有通孔5。[0015]本实施例所描述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其有益效果是:罩体I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4,并且分流板4上设有通孔5,因此这种吸尘罩主要工作区为左右两个吸尘口以及在分流板上的通孔,这样吸尘时吸力更为集中,可以有效确保吸尘效果,同时除低能耗,另外,这种吸尘罩吸尘的范围并没有减小,因此可以确保正常使用。[0016]实施例2:[0017]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描述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与实施例I不同的是:所述分流板4边缘具有向上的翻边6。翻边6和罩体I的边沿相配合,共同形成一个对木屑粉尘具有导向作用的喇叭口,从而进一步确保吸尘效果。[0018]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包括罩体(I)和吸尘总管(2),其特征是所述罩体(I)上连接有左、中、右三根吸尘分管(3),所述吸尘分管(3)的吸尘口为喇叭口,并且这三根吸尘分管⑶与所述吸尘总管⑵相通;所述的罩体⑴边沿外翻;在罩体(I)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4),所述分流板(4)上设有通孔(5)。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其特征是所述分流板⑷边缘具有向上的翻边(6)。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包括罩体和吸尘总管,所述罩体上连接有左、中、右三根吸尘分管,所述吸尘分管的吸尘口为喇叭口,并且这三根吸尘分管与所述吸尘总管相通;所述的罩体边沿外翻;在罩体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所述分流板上设有通孔。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用于密度板生产的木板加工机械的吸尘罩,其有益效果是罩体下方设有一块分流板,并且分流板上设有通孔,因此这种吸尘罩主要工作区为左右两个吸尘口以及在分流板上的通孔,这样吸尘时吸力更为集中,可以有效确保吸尘效果,同时除低能耗,另外,这种吸尘罩吸尘的范围并没有减小,因此可以确保正常使用。
文档编号B27G3/00GK203077417SQ20132012915
公开日2013年7月24日 申请日期2013年3月2日 优先权日2013年3月2日
发明者沈超 申请人: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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