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门禁功能的箱式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81120阅读:1658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门禁功能的箱式房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集装箱房屋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带门禁功能的箱式房。



背景技术:

箱式房是一种可移动、可重复使用的建筑产品,也称为“组合箱式房”或者“集装箱式房”,其采用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以箱体为基本单元,可单独使用,也可通过水平及竖直方向的不同组合形成宽敞的使用空间,竖直方向可以叠层。可拆式结构还解决了物流运输半径小的问题。箱体单元结构是采用特殊型钢焊接而成的标准构件,箱与箱之间通过螺栓连接而成,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快捷。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展厅、产品销售展厅、临时接待中心、商业临时办公室、商铺等。箱式房作为一种以集装箱为设计基础设计制造的建筑,集中了模块化、可堆叠、装运便捷、绿色环保等多种功能和优点,得以在当今世界各地推广和使用。

随着箱式房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工厂或工地、临时会场等地方需要控制人员流量、依序通行、持卡通行等时,需要提供一种带门禁的箱式房以实现了道闸持卡通行、门卫室安防、监控等的门禁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是提供一种带有门禁功能的箱式房,该箱式房在工厂或工地、临时会场等地方需要控制人员流量、依序通行、持卡通行等时,实现了道闸持卡通行、门卫室安防、监控等的门禁功能,解决人员进出管理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下述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门禁功能的箱式房,包括:

门卫室:用于门卫安全、监控、人员登记等方面;

门禁室:供人员刷卡通行;

所述门卫室和门禁室中间设置墙板;所述门禁室前后面无墙板,形成一个通道,在通道上至少设置一个道闸,所述道闸带有刷卡门禁,采用智能卡刷卡通行;

进一步,所述道闸为三辊闸、摆闸或翼闸;

进一步,所述门卫室在前后墙板上各设置有一个窗户,方便门卫进行安全、监控、人员登记;并在门卫室后墙板设置有一个门,方便门卫进出;所述门卫室与门禁室之间墙板设置有一个窗户,方便门卫进行观察;

进一步,所述道闸的通讯线路布置在箱式房地板下或底梁内部,不对地面造成破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1、本实用新型带有门禁功能的箱式房设计合理,结构简单,成本低,制作简单;

2、本实用新型施工简单,现场吊装即可使用,也可采用工厂线路预埋,以可拆式打包箱方式运输,在现场拼装即可使用,节省运算成本;

3、本实用新型具备了不对地面破坏、防雨防晒、道闸门禁、门卫监控,多地重复使用,环保实用等功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示出本实用新型箱式房的立体示意图;

图2示出本实用新型箱式房的正视图示意图;

图3示出本实用新型箱式房的后视图示意图;

图4示出本实用新型箱式房的截面视图示意图;

图5示出本实用新型箱式房的侧视图示意图;

其中,1-箱式房、2-门卫室、3-门禁室、4-道闸、5-刷卡门禁、6-墙板、7、8、10-窗户、9-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优选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附图中相似的部件以相同的附图标记进行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下面所具体描述的内容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不应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术语“上”、“下”、“左”、“右”、“内”、“外”、“前端”、“后端”、“头部”、“尾部”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实施例1一种带有门禁功能的箱式房

一种带有门禁功能的箱式房,如图1和2所示,包括:门卫室2和门禁室3;所述门卫室2和门禁室3之间设置墙板6;所述门禁室前后面无墙板,形成一个通道,在通道上至少设置一个道闸4,所述道闸4带有刷卡门禁5,采用智能卡刷卡通行;

如图2和3所示,所述门卫室2在前后墙板设置有一个窗户7、8,方便门卫进行安全、监控、人员登记;并在门卫室2后墙板设置有门9,方便门卫进出;所述道闸4的通讯线路布置在箱式房地板下或底梁内部,不对地面造成破坏。

其中,所述道闸4可选自三辊闸、摆闸或翼闸。

如图4所示,所述门卫室2和门禁室3之间设置墙板6设置窗户10。

本实用新型门卫室2和门禁室3的安装可以在工厂内完成,现场实现吊装到位后即可使用。也可采用工厂线路预埋,以可拆式打包箱方式运输,在现场拼装,节省运算成本。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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