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自由安装的箱柜指纹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41071阅读:177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种可自由安装的箱柜指纹锁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锁,尤其是一种指紋锁。
背景技术
目前,指紋识别技术是世界公认的最新和最高级的身份认证技术, 指紋锁利用指紋的唯一性可以彻底地解决钥匙互开和私配钥匙这两个影 响锁具安全性的核心问题,利用指紋的随身携带和终身不变给使用者带 来更多的便捷。
但是,现有的指紋锁中中,指紋技术通常也被应用于密码箱、手饰 箱等,但此类指紋锁只是做为箱体的一部份与箱体固定安装在一起,并 不能拆卸或者自由安装。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种可以自由安装的指紋锁。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它包括指紋确认部件和锁栓部件,指紋确认部件连接锁栓部件并控 制锁栓部件的打开和关闭,其改进在于所述锁栓部件设于一外壳中, 指紋确认部件安装于外壳上,指紋确认部件、外壳以及锁栓部件连接成 为一整体。
优选地,所述外壳包括锁盖、底座及固定底板,所述锁盖、底座及 固定底板之间形成一容纳锁栓部件的容置空间。优选地,所述锁栓部件包括马达、马达固定座、连接传动螺杆及锁 栓,马达安装于马达固定座上,马达驱动连接传动螺杆控制锁栓伸缩。
优选地,所述指紋确认部件包括指紋采集器,指紋釆集器固定在指 紋采集器顶盖与指紋采集器固定座之间、指紋采集器顶盖上设有按键。
优选地,所述外壳中设有电池容置空间。
本实用新型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紋锁,通过外壳将指紋确认部件及锁 栓部件连接为一个整体,使得安装时可以通过在箱体或者柜体等处设置 安装位来自由安装指紋锁,不必与配套的箱体或柜体安装在一起,增强 了指紋锁的通用性,使得更多的地方可以安装指紋锁来保障安全。


图l是本实用新型第 一 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本实用新型目的、功能及优点将结合实施例,参照附图做进一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将指紋确认部件及锁栓部件连接为 一 个整体,解决了现 有指紋锁无法自由安装的问题。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包括指紋确认部件和锁栓部 件,指紋确认部件连接锁栓部件并控制锁栓部件的打开和关闭,所述锁 栓部件设于一外壳中,指紋确认部件安装于外壳上,指紋确认部件、外 壳以及锁栓部件连接成为 一 整体。
所述外壳3包括锁盖31、底座32及固定底板33,所述锁盖31、底 座32及固定底板33之间形成一容纳锁栓部件的容置空间。所述锁栓部件包括马达21、马达固定座22、连接传动螺杆23及锁 栓24,马达21安装于马达固定座22上,马达21驱动连接传动螺杆23 控制锁栓24伸缩。
所述指紋确认部件1包括指紋采集器11,指紋采集器11固定在指 紋采集器顶盖12与指紋采集器固定座13之间、指紋采集器顶盖12上设 有按键14。
所述外壳1中设有电池容置空间,电池容置空间中放置电池4。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实用新型 的专利范围,凡是利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附图内容所作的等效结构或 等效流程变换,或直接或间接运用在其他相关的技术领域,均同理包括 在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一种可自由安装的指纹锁,它包括指纹确认部件和锁栓部件,指纹确认部件连接锁栓部件并控制锁栓部件的打开和关闭,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栓部件设于一外壳中,指纹确认部件安装于外壳上,指纹确认部件、外壳以及锁栓部件连接成为一整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紋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包 括锁盖、底座及固定底板,所述锁盖、底座及固定底板之间形成一容纳锁栓 部件的容置空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紋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 栓部件包括马达、马达固定座、连接传动螺杆及锁栓,马达安装于马达固定 座上,马达驱动连接传动螺杆控制锁栓伸缩。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紋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指 紋确认部件包括指紋采集器,指紋采集器固定在指紋采集器顶盖与指紋采集 器固定座之间、指紋采集器顶盖上设有按键。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紋锁,其特征在于所述外 壳中设有电池容置空间。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锁,尤其是一种指纹锁,它包括指纹确认部件和锁栓部件,指纹确认部件连接锁栓部件并控制锁栓部件的打开和关闭,所述锁栓部件设于一外壳中,指纹确认部件安装于外壳上,指纹确认部件、外壳以及锁栓部件连接成为一整体。本实用新型的可自由安装的指纹锁,通过外壳将指纹确认部件及锁栓部件连接为一个整体,使得安装时可以通过在箱体或者柜体等处设置安装位来自由安装指纹锁,不必与配套的箱体或柜体安装在一起,增强了指纹锁的通用性,使得更多的地方可以安装指纹锁来保障安全。
文档编号E05B49/00GK201301611SQ200820201198
公开日2009年9月2日 申请日期2008年9月27日 优先权日2008年9月27日
发明者凡 肖 申请人:凡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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