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座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
背景技术: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320169803.0公开了一种可变换成桌子的椅子,由椅面、左椅脚、右椅脚、支架、桌面、桌脚组成。其特征在于:在椅面的两边活动连接左椅脚和右椅脚,椅面、左椅脚、右椅脚下面各安装一个同样大小支架。当左椅脚与右椅脚竖立支撑椅面时,左椅脚与右椅脚上的支架与椅面上的支架合并,便可作椅子使用,当要将左椅脚与右椅脚与椅面平行时,将左椅脚与右椅脚向两边展开,支架分开,支架落地变为桌脚,原来的左椅脚与右椅脚变成了桌面,即可当作一张桌子使用。但是这种可变换成桌子的椅子的结构较为复杂,生产成本较高,转换操作麻烦,造型不够美观,不容易被用户所接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转变操作简单,造型简洁美观,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的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种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包括一支架组件和一座板组件,
所述的支架组件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竖直布置的“闩”形支架、一转轴和两根相互平行布置的定距杆,所述的“闩”形支架包括一第一横杆和一第二横杆,所述的第一横杆布置在所述的“闩”形支架的上端,所述的第二横杆布置在所述的“闩”形支架的下部,所述的转轴的两端分别与两个第一横杆相互垂直连接,所述的定距杆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的两个第二横杆相互垂直连接;
所述的座板组件包括一座板本体和一靠背板,所述的座板本体的一端与所述的靠背板的中部相互垂直连接组成“t”形结构,所述的座板本体上设置有一贯穿其左右两端面的条形孔;
所述的转轴穿过所述的条形孔。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座板本体与所述的靠背板的接头布置在所述的靠背板的中心的下方。
本发明的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的优点是: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转变操作简单,造型简洁美观,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的主视图;
图3为图1中的支架组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中的座板组件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
1、支架组件;11、“闩”形支架;111、第一横杆;112、第二横杆;12、转轴;13、定距杆;
2、座板组件;21、座板本体;211、条形孔;22、靠背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的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的优点是: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转变操作简单,造型简洁美观,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
如图1、图2所示,一种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包括一支架组件1和一座板组件2,
如图3所示,该支架组件1包括两个相互平行且竖直布置的“闩”形支架11、一转轴12和两根相互平行布置的定距杆13,该“闩”形支架11包括一第一横杆111和一第二横杆112,该第一横杆111布置在该“闩”形支架11的上端,该第二横杆112布置在该“闩”形支架11的下部,该转轴12的两端分别与两个第一横杆111相互垂直连接,该定距杆13的两端分别与该两个第二横杆112相互垂直连接;
如图4所示,该座板组件2包括一座板本体21和一靠背板22,该座板本体21的一端与该靠背板22的中部相互垂直连接组成“t”形结构,该座板本体21上设置有一贯穿其左右两端面的条形孔211;
如图1-图4所示,该转轴12穿过该条形孔211。
图1所示状态中,该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正作为座椅来使用,此时该转轴12与该条形孔211的前端相接触,该靠背板22的下端靠在后侧的一根定距杆13上;
当用户需要将这种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转变为桌子时,只需要向前推动该座板组件2,使该转轴12与该条形孔211的后端接触,然后转动该座板组件2,使该座板本体21靠在该前侧的一根定距杆13上,此时该靠背板22水平布置可作为桌板使用。
该座板本体21与该靠背板22的接头布置在该靠背板22的中心的下方。这一结构使该可转变为桌子的座椅作为桌子使用、该靠背板22处于水平状态时,位于座板本体21两侧的靠背板22的重量不一至,前侧的重量较重、后侧的重量较轻,从而使该座板本体21能够紧靠在该前侧的一根定距杆13上,同时也使该靠背板22稳定的保持水平状态。
以上仅仅是本发明的部分实施方式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