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泡茶器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74708阅读:281来源:国知局
一种泡茶器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茶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泡茶杯具。



背景技术:

茶具是泡茶、品茶不可缺少的工具,常见是有泡茶用的杯具,或者说泡茶器皿。传统的茶具,为了隔离茶叶,通常是采用隔网过滤的方式,而隔网是与茶杯分离的,但这样不光用具配件增多,用起来也比较麻烦,而且隔网过滤的方式会影响品茶的口感。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一种泡茶器具。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泡茶器具,其特征在于:由杯盖、内胆、杯体组成,所述内胆可套入杯体中,所述内胆的底部开有若干过滤缝,所述杯体上还具有手柄。

进一步,所述内胆为口大底小杯状体,所述内胆的外口径大于杯体的内口径,所述内胆的高度小于杯体的高度。

进一步,所述内胆的口径的外侧边缘具有向外凸起的圆形棱,所述圆形棱与杯体的内口径紧密配合,所述圆形棱能让内胆挂靠在杯体上。

进一步,所述圆形棱为的表面为光滑的弧形结构。

进一步,所述圆形棱凸出内胆的长度为4-8mm。

进一步,所述内胆底部的过滤缝呈多组分布,所述每组过滤缝为3-6条。

进一步,所述内胆底部的过滤缝位于底部的边缘处,所述过滤缝呈上下排布,所述过滤缝纵跨内胆底部的一部分和侧壁的一部分,所述过滤缝围绕内胆底部的中心呈环状等距离排布。

进一步,所述过滤缝2-2的长度为20-50mm,宽度为1-3mm。

进一步,所述杯盖具有直边结构,所述直边结构的边缘处向外具有凸棱;所述杯盖内径大于杯体的外径,将杯体的杯口一起封盖住。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手柄呈圆弧形,与杯体构成“字母D”形。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手柄与杯体构成“字母B”形。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手柄上宽下窄,与杯体构成“耳朵”形。

进一步,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杯盖1、内胆2、杯体3为硼硅砂玻璃材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内胆对茶叶进行过滤,内胆与杯体紧密配合,密封性好,保温持久,泡茶效果更好。内胆与杯体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构件,便于清洗,而且由于替代了传统的金属网,使过滤后的茶液能更加纯正,口感更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泡茶器具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泡茶器具的杯盖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泡茶器具的内胆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如下:杯盖1、内胆2、杯体3、手柄4、杯盖凸棱1-1、内胆圆形棱2-1、内胆过滤缝2-2。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泡茶器具,其特征在于:由杯盖1、内胆2、杯体3组成,所述内胆2可套入杯体3中,所述内胆2的底部开有过滤缝2-2,所述杯体3上还具有手柄4,手柄4呈圆弧形,与杯体构成“字母D”形。如图2所示,所述内胆2为口大底小杯状体,所述内胆2的外口径大于杯体3的内口径,所述内胆2的高度小于杯体3的高度。所述内胆2的口径的外侧边缘具有向外凸起的圆形棱2-1,所述圆形棱2-1与杯体3的内口径紧密配合,所述圆形棱2-1能让内胆2挂靠在杯体3上。

所述圆形棱2-1为的表面为光滑的弧形结构,所述圆形棱2-1凸出内胆2的长度为4-8mm,优选为5-6mm。图1和图3所示,内胆2底部的过滤缝2-2位于底部的边缘处,过滤缝2-2呈上下排布,过滤缝2-2纵跨内胆2底部的一部分和侧壁的一部分,过滤缝2-2围绕内胆2底部的中心呈环状等距离对称排布。内胆2底部的过滤缝2-2可以为多组,如:呈4组对称分布,每组过滤缝2-2为3条。

过滤缝2-2的长度为20-50mm,宽度为1-3mm,如长度为50mm,宽度为2mm。杯盖1具有直边结构,直边结构的边缘处向外具有凸棱1-1;杯盖1内径大于杯体3的外径,将杯体3的杯口一起封盖住。

此外,杯盖1、内胆2、杯体3为硼硅砂玻璃材质。

实施例2

如图1所示,一种泡茶器具,其特征在于:由杯盖1、内胆2、杯体3组成,所述内胆2可套入杯体3中,所述内胆2的底部开有过滤缝2-2,所述杯体3上还具有手柄4,手柄4与杯体构成“字母D”形,便于握杯时卡在食指和中指上。或者为其他形状,如手柄与杯体构成“耳朵”形,方便拿握。

其他部件的结构和功能同实施例1。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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