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83881阅读:447来源:国知局
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饭煲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煲体两边设置有固定条,固定条上设置有固定凸位,煲盖上设置有与固定条相互嵌合的凹位,使用时,固定条的凸位使劲向煲盖的凹位压进去,这种方式缺点:合盖或开盖都非常费劲,且使用时间长了,扣合的位置会变得松动,容易坏掉,另一种是通过旋转煲盖,使得煲盖上的导向槽与煲体的凸槽卡合,这种方式的缺点:使用时间长,拿起饭煲时容易煲体掉落,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包括煲体和煲盖,所述煲体内设置有一容腔,所述容腔内设置有一内胆,所述煲盖上活动设置有两个的按扣,所述按扣上开设有一凹位,所述煲体上活动连接有一侧扣,所述侧扣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凹位相卡接的钩部,所述煲盖上还设置有一弹性装置,所述弹性装置与按扣的底部相抵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煲体上开设有一侧扣固定孔,所述侧扣远离钩部的一端上设置有一侧扣固定柱,所述侧扣固定柱枢接在侧扣固定孔内。

本实用的优选实施例,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一设置在煲盖上的导向柱,所述固定柱上套设有一压缩弹簧,所述压缩弹簧的一端与导向柱相连接,所述压缩弹簧的另一端与按扣的底部相抵接。

进一步优选,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一设置在煲盖上的导向柱,所述导向柱上设置有一弹性球,所述弹性球的一面与导向柱相连接,所述弹性球的另一面与按扣的底部相抵接。

进一步,所述煲盖上还设置有两个以上防止按扣向外弹出脱离煲盖的限位块,所述按扣上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块相卡扣的突起。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于在煲盖上活动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按扣,所述按扣上开设有一凹位,所述煲体上活动连接有一侧扣,所述侧扣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凹位相卡接的钩部,所述煲盖上还设置有一弹性装置,所述弹性装置与按扣的底部相抵接,这样使得煲盖合盖或开盖不费力,而且多个侧扣卡接固定连接煲盖,这样使得煲盖与煲体拿起来时不易掉落,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外观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示意图一;

图3是图2中的局部放大图A;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示意图二;

图5是图4的分解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示意图三;

图7是本实用新型按扣弹起状态剖面示意图四;

图8是本实用新型按扣按下状态剖面示意图五。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8,一种饭煲煲盖固定机构,首先包括煲体1和煲盖2,在煲体1内设置有一容腔,并在容腔内设置有一内胆3,在煲盖2上活动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按扣4,本实用新型优选是把按扣4的数量设置为两个,当然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定按扣4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数量的按扣4,再在按扣4上开设有一凹位5,且煲体1上活动连接有一侧扣6,所述侧扣6上设置有一与所述凹位5相卡接的钩部7,同时煲盖2上还设置有一弹性装置,所述弹性装置与按扣4的底部相抵接,这样使得煲盖2合盖或开盖不费力,而且用多个侧扣6卡接固定连接煲盖2,这样使得煲盖2与煲体1拿起来时不易掉落,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参照图1~图5,在煲体1上开设有一侧扣固定孔8,再在侧扣6远离钩部7的一端上设置有一侧扣固定柱9,把侧扣固定柱9枢接在侧扣固定孔8内,这样当按扣4往下按的过程中,凹位5的开口低于钩部7时,所述侧扣6即可向外转动拉开,从而打开煲盖2。

参照图1~图5,本实用新型第一种优选实施例是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一设置在煲盖2上的导向柱10,并在导向柱10套设有一压缩弹簧11,该压缩弹簧11的一端与导向柱10相连接,同时压缩弹簧11的另一端与按扣4的底部相抵接,这样使得煲盖2开启变的很容易,而且按扣4按下的过程中也可以实现自动复位,过程操作简单方便。

进一步,本实用新型另一优选实施例是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一设置在煲盖2上的导向柱10,所述导向柱10上套设有一弹性球,该弹性球的一面与导向柱10相连接,同时弹性球的另一面与按扣4的底部相抵接,亦可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

参照图6~图8,在煲盖2上还设置有两个以上防止按扣4向外弹出脱离煲盖2的限位块12,本实用新型优选是把限位块12的数量设置为两个,当然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限位块12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数量的限位块12,在按扣4上还设置有与所述限位块12相卡扣的突起13,这样可防止按扣4在按下且实现自动复位的过程中可以与限位块12相互卡接,免于按扣4向外弹出并且从煲盖2上脱离出来。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采用与上述实施方式不同的形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发明精神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的变换或相应的改动,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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