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57059发布日期:2018-12-05 19:03阅读:325来源:国知局
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教学教具,尤其涉及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



背景技术:

目前,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主要包含: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多媒体设计等。它的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别于传统的艺术门类;同时,艺术设计也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场、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艺术设计,实际上是设计者自身综合素质(如表现能力、感知能力、想象能力)的体现。

在艺术设计教学中,素描时必修的课程,但是在教学中学生通过对教具的绘画,如石膏像、圆形。组合件等的绘画,从而了解光线的分布,但现有的教具倾斜角度固定,无法根据个人不同的绘画习惯调整倾斜角度,绘画素描时使用的桌面与平时教学时使用的桌面不尽相同,如果有一种能够有角度可调节,带有两种桌面的教学桌会极大的方便艺术老师的教学。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能够桌面角度调节,桌面可以正反两用,节省空间的艺术设计用教学桌。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包括:教学桌主体、旋转限位机构、桌面、连接件,所述教学桌主体为方形或长方形,连接件两端分别设有旋转限位机构,连接件一端的旋转限位机构固定在教学桌主体,另一端固定在桌面侧面的中心处,所述桌面的两个侧面分别通过旋转限位机构连接有连接件。

其中,所述教学桌主体上方两侧内壁上设有旋转限位机构,教学桌主体上的两个旋转限位机构通过连接件连接到桌面上的旋转限位机构。

其中,所述桌面的上方和下方分别设有两个挡板,两个挡板固定在桌面的两端,两个挡板的高度不同。

其中,所述连接件内部为贯穿的长条形通孔,长条形通孔内设有与旋转限位机构配合使用的限位槽。

其中,所述连接件有高强度的材料组成。

其中,所述桌面的上方表面光滑,下方设有多个放置教学工具的置物槽。

其中,所述教学桌主体的底部设有万向轮,所述万向轮通过限位器限位。

其中,所述教学桌主体内部下方设有放置物品的置物槽。

其中,所述教学桌主体上放边框上设有支撑桌面的支撑杆,桌面的边框设有限位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桌面角度调节,桌面可以正反两用,节省空间的艺术设计用教学桌,节省了教学桌下方的空间。

为了能更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特征以及技术内容,请参阅以下有关本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与附图,然而附图仅提供参考与说明用,并非用来对本实用新型加以限制。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详细描述,将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它有益效果显而易见。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更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其效果,以下结合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及其附图进行详细描述。

请参阅图1,一种艺术设计用教学桌包括:教学桌主体1、旋转限位机构2、桌面3、连接件4,所述教学桌主体1为方形或长方形,连接件4两端分别设有旋转限位机构2,连接件一端的旋转限位机构2固定在教学桌主体1,另一端固定在桌面3侧面的中心处,所述桌面3的两个侧面分别通过旋转限位机构2连接有连接件4。

进一步,所述教学桌主体1上方两侧内壁上设有旋转限位机构2,教学桌主体上1的两个旋转限位机构2通过连接件4连接到桌面3上的旋转限位机构2。

进一步,所述桌面3的上方和下方分别设有两个挡板5,两个挡板5固定在桌面3的两端,两个挡板5的高度不同。

进一步,所述连接件4内部为贯穿的长条形通孔6,长条形通孔6内设有与旋转限位机构2配合使用的限位槽。

进一步,所述连接件4有高强度的材料组成。

进一步,所述桌面3的上方表面光滑,下方设有多个放置教学工具的置物槽。

进一步,所述教学桌主体1的底部设有万向轮7,所述万向轮7通过限位器限位。

进一步,所述教学桌主体1内部下方设有放置物品的置物槽。

进一步,所述教学桌主体1上放边框上设有支撑桌面的支撑杆8,桌面3的边框设有限位槽(图中未标注)。

具体操作方法:通过万向轮7将教学桌主1体移动到合适位置,通过万向轮7上的限位装置将教学桌主1体固定,用手抬起教学桌的桌面3,桌面3通过连接件4连接教学桌主体1,连接件4向上移动,上升到一定高度后,可以翻转桌面3,根据实际的艺术教学情况选择所需要的桌面3进行教学。桌面3不需要平方而需要一定角度时,则需要支撑杆8支撑桌面3,使得桌面3与水平形成一定角度便于教学,通过连接件4和支撑杆8对桌面的支撑使得倾斜的桌面3不会摇晃,稳定性好。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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