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89371发布日期:2019-06-13 15:25阅读:343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果保鲜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上的水果品种和产量也日益增加,人们不仅需要更换不同品种的水果,而且要求水果新鲜。然而水果中往往会含有较多的水份,储存水果时间长,会使水果脱水而变味。

为了应对水果的水份容易流失的问题,现有技术中通常将水果储存在果盘中,并且通过在果盘内设置补水装置,使得果盘内的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来进行水果的保鲜。

然而,普通家庭中通常会一次性购买多种水果,并且会不定期取出一部分水果进行清洗或剥皮后食用。由于果盘中用于保鲜未清洗的水果,因此,清洗或剥皮后的水果再放进果盘内盛放时,容易受到果盘内未清洗的水果的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果盘难以同时存放未清洗的水果以及清洗或剥皮后的水果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包括:

底座、第一果盘容器和第二果盘容器,所述底座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之间为可拆卸地连接,所述底座与所述第二果盘容器之间为可拆卸地连接;

所述底座的顶部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的底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的底部具有连通结构,所述底座内部设置有雾化杀菌装置,所述雾化杀菌装置用于产生雾气或正负离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底座上设置有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中的一个。

可选地,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内均设置有进雾柱,所述底座的顶部设置有与所述进雾柱配合的出雾柱,所述进雾柱套于所述出雾柱的外侧;所述进雾柱的侧面和所述出雾柱的侧面均设置有出雾孔。

可选地,所述进雾柱的顶面为贯通结构,所述出雾柱的顶面为非贯通结构;

或,

所述进雾柱的顶面为非贯通结构,所述出雾柱的顶面为贯通结构。

可选地,所述第二果盘容器的容积小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的容积。

可选地,所述第二果盘容器内设置有分隔板,所述分隔板用于将所述第二果盘容器分成多个内部空间。

可选地,所述底座的顶部设置有限位槽,所述限位槽的形状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的底部形状一致,所述限位槽用于限制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在所述底座的顶部上滑动。

可选地,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的外侧面设置有用于供握持的凹槽。

可选地,还包括:果盘盖,所述果盘盖设置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上。

可选地,所述果盘盖为透明果盘盖。

可选地,所述果盘盖包括玻璃果盘盖、塑料果盘盖或陶瓷果盘盖。

从以上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分别设置了可以拆卸的第一果盘容器和第二果盘容器,可以将未清洗的水果以及清洗或剥皮后的水果分开存放,并将需要保鲜的水果放置于底座上进行雾化保鲜,避免了水果之间的污染,有利于水果的保鲜存放。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拆解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第一果盘容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或“设置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当一个元件被称为是“连接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还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左、右、上、下等方位用语,仅是互为相对概念或是以产品的正常使用状态为参考的,而不应该认为是具有限制性的。

如图1至图3所示,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整体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的拆解结构示意图;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第一果盘容器的结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可拆卸保鲜果盘,包括:

底座1、第一果盘容器2和第二果盘容器3,所述底座1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之间为可拆卸地连接,所述底座1与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之间为可拆卸地连接;所述底座1内部设置有雾化杀菌装置,所述雾化杀菌装置用于产生雾气或正负离子中的至少一种来进行喷雾保鲜或等离子杀菌,所述底座1的顶部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的底部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的底部具有连通结构,以便于供雾气和/或等离子的进入;所述底座1上设置有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中的一个。

其中,第一果盘和第二果盘均为可拆卸地设置在底座1上,且底座1上只能设置一个果盘。用户可以将未清洗的水果放置于第一果盘内进行雾化保鲜,由于,当用户取出一部分水果清洗或者削皮后,可以将清洗或者削皮后的水果放置于第二果盘内进行另行保存。由于第二果盘内装有的水果为清洗或削皮后的水果,用户只是短时间内暂存,而不会长期储存,因此,不用启动雾化装置来对第二果盘内的空气进行雾化保鲜。此外,当第一果盘内装有的水果为不用清洗且无需雾化保鲜的水果,例如香蕉等,而第二果盘装有的水果为清洗或剥皮后的水果,例如苹果或葡萄等,此时,可以将第二果盘放置于底座1上进行雾化保鲜,而将第一果盘放置于底座1外。

进一步地,为了避免底座1与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之间的连通结构容易被堵塞,而导致雾气无法进入果盘中,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内均可以设置有进雾柱21,所述底座1的顶部设置有与所述进雾柱21配合的出雾柱11,所述进雾柱21套于所述出雾柱11的外侧;所述进雾柱21的侧面和所述出雾柱11的侧面均设置有出雾孔111。在雾化装置启动后,雾气依次穿过出雾柱11和进雾柱21的出雾孔111,进入到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内部。可以理解的是,进雾时,雾气从进雾柱21以及出雾柱11的出雾孔111中散发到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中,由于进雾柱21以及出雾柱11均为直立的柱子,因而不容易被水果完全堵塞,雾气可以顺利进入果盘内。

可以理解的是,若进雾柱21以及出雾柱11的顶面均为贯通结构时,出雾会较为顺畅;但是,若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中装有类似葡萄等较为细小的水果时,这类水果会落入到进雾柱21或出雾柱11内部,甚至落入到底座1内。在尽可能地提高出雾量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水果落入到进雾柱 21或出雾柱11内。所述进雾柱21的顶面可以设置为贯通结构,所述出雾柱 11的顶面设置为非贯通结构;或者,所述进雾柱21的顶面设置为非贯通结构,所述出雾柱11的顶面设置为贯通结构。

容易想到的是,由于第二果盘容器3一般用来装载从第一果盘容器2取出并进行清洗后的部分水果,因此,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的容积可以设置小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的容积,在减小了第二果盘容器3的占用空间的同时也便于用户拿动第二果盘容器3。

此外,当用户一次性清洗、切块或剥皮多种水果的时候,例如一次性清洗并切块了梨子、苹果和橙子几种水果,此时,如果将这几种水果混在一起,梨子、苹果和橙子之间的味道会相互沾染,影响了用户的口感。因此,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内设置有分隔板31,所述分隔板31用于将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分成多个内部空间,每个内部空间均可放置一种同类的水果,有效避免了水果互相之间的口味沾染。

由于底座1与第一果盘容器2以及第二果盘容器3之间均为可拆卸连接,即第一果盘容器2和第二果盘容器3可以为直接放置于底座1的上方,以便于用户进行果盘容器之间的更换。然而,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直接放置于底座1上时,在底座1受到晃动的时候,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容易在底座1上发生移动,甚至是从底座1上掉落。有鉴于此,所述底座 1的顶部可以设置有下凹的限位槽,所述限位槽的形状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 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的底部形状一致,所述限位槽用于限制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在所述底座1的顶部上滑动。通过限位槽的设置,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在放置于底座1的上方时,其底部的凸边会陷入到限位槽内,从而限制了其在底座1上的滑动,使得第一果盘容器2和第二果盘容器3不容易滑出底座1外。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果盘容器2和第二果盘容器3的实际容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此处不做具体限定。但是,当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 的容积被设置为较大的时候,用户通常需要双手捧起果盘容器,而难以用单手拿起果盘容器,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的外侧面可以设置有用于供握持的凹槽22。其中,凹槽22的长度可以设置为稍长于人体并拢的五指的距离,通过凹槽22的设置,用户可以将四个手指扣入凹槽22内,将大拇指扣住果盘容器的顶部边缘上,即可单手拿起果盘容器。若在第一果盘容器2或第二果盘容器3的两侧对称设置凹槽22,则用户可以在果盘容器内装有较重的水果的时候,双手扣于凹槽22上,实现双手轻松拿起果盘容器。

进一步地,为了避免灰尘进入,还可以包括:果盘盖4,所述果盘盖4设置于所述第一果盘容器2或所述第二果盘容器3上。果盘容器上可以配合果盘盖4子使用,且可以采用整体透明的果盘盖4,一方面可以方便用户观察水果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可以给人通透美观的视觉效果;并且果盘盖4盖住果盘容器后,水果处于密闭空间内,可以较大限度地减少水果的水分挥发以及防止尘土的进入。其中,所述果盘盖4包括玻璃果盘盖4、塑料果盘盖4或陶瓷果盘盖4等材质的果盘盖4,此处不做具体限定。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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