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复杂条件下无外租场地建造施工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27983阅读:18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造施工工艺,属于基础施工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这新旧更替的时代,一些旧建筑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而对于市中心闹市区中的旧建筑改造项目,操作空间往往狭小,工期短,质量高。为现场施工部署造成极大困难,且整个场地的大开挖造成无场地进行现场加工厂以及办公生活区设置。常规的施工做法为额外在外租赁场地作为现场办公生活区以及加工厂。不仅不便于现场管理,而且工作量增大,浪费施工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复杂条件下无外租场地建造施工工艺,以解决目前因场地狭小需额外花费大量成本租赁场地进行办公生活以及加工场地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拟采用这样一种复杂条件下无外租场地建造施工工艺,其工艺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原有旧建筑的基坑在平面上分隔为三个区域:第一施工区、第二施工区和第三施工区;

步骤二:首先,对第一施工区的地下室施工,第二施工区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办公区和生活区,第三施工区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加工区及材料堆放区;

步骤三:第一施工区的地上结构施工以及第三施工区地下室结构施工,第三施工区旧结构拆除,加工区进行迁移,利用已建主体结构地下室作为办公区,原办公区变更为生活区,原生活区场地拆除变为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

步骤四:第一施工区和第三施工区的地上结构施工,第二施工区的地下室结构施工,由于第二施工区的旧结构被拆除,加工区及生活区进行迁移,利用已建主体结构作为办公区,原生活区及加工区迁移至新建第三施工区地下室顶板。

前述工艺中,第二施工区和第三施工区分别设置于第一施工区的相对两侧。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适用在房屋建筑工程中项目为旧结构改造且场地狭窄的施工,通过现场与设计院沟通,在基坑支护阶段将中间塔楼区域与两侧支撑体系分开,然后优先施工中间塔楼区域,当完成塔楼地下室顶板施工后,开始进行南边地下室施工,同时中间地上结构继续施工,待完成南侧地下室顶板后进行北侧地下室施工,可有效避免因场地狭窄,需在外租赁场地进行办公生活以及加工作业,特别在闹市区材料进行影响工期,若采取大开挖施工,将花费大量成本在外租赁场地来满足现场施工需求,不仅不便于现场施工管理,而且无法保障已加工材料按时入场,增加工期。故若采用本发明的施工工艺,不但能很方便现场施工管理,并且避免不必要施工成本,且因加工场地位于场内,因此保障了施工工期的需求,有效避免现场窝工。本发明施工工艺简单,操作方便,能够大大节约施工成本,节能环保,效果明显。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平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参照图1,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复杂条件下无外租场地建造施工工艺,该施工工艺主要是对于场地狭窄,施工现场无可利用场地的情况下利用原有旧结构以及新建结构,采用一种先中后边的施工方式避免在外租赁办公生活区以及材料加工区,在不影响施工总工期的情况下合理插入中间塔楼(第一施工区1)地下结构、南侧(第三施工区3)地下室结构及北侧(第二施工区2)地下室结构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在外租赁办公生活区以及加工区的费用。

其工艺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原有旧建筑的基坑在平面上分隔为三个区域:第一施工区1、第二施工区2和第三施工区3,第二施工区2和第三施工区3分别设置于第一施工区1的相对两侧;

步骤二:首先,对第一施工区1的地下室施工,第二施工区2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办公区和生活区,第三施工区3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加工区及材料堆放区;

步骤三:第一施工区1的地上结构施工以及第三施工区3地下室结构施工,第三施工区3旧结构拆除,加工区进行迁移,利用已建主体结构地下室作为办公区,原办公区变更为生活区,原生活区场地拆除变为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

步骤四:第一施工区1和第三施工区3的地上结构施工,第二施工区2的地下室结构施工,由于第二施工区2的旧结构被拆除,加工区及生活区进行迁移,利用已建主体结构作为办公区,原生活区及加工区迁移至新建第三施工区3地下室顶板。



技术特征:

技术总结
本发明提供一种复杂条件下无外租场地建造施工工艺,先对第一施工区的地下室施工,第二施工区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办公区和生活区,第三施工区旧结构地下室顶板作为加工区及材料堆放区;第一施工区的地上结构施工以及第三施工区地下室结构施工,利用已建主体结构地下室作为办公区,原办公区变更为生活区,原生活区场地拆除变为材料堆放区及加工区;第一施工区和第三施工区的地上结构施工,第二施工区的地下室结构施工,利用已建主体结构作为办公区,原生活区及加工区迁移至新建第三施工区地下室顶板。以解决目前因场地狭小需额外花费大量成本租赁场地进行办公生活以及加工场地的问题。本发明属于土建基础施工技术领域。

技术研发人员:卢彩平;张明;梁森;禹志应;苏兆基
受保护的技术使用者: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日:2017.08.30
技术公布日: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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