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扫地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小型手推式扫地车。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手推扫地车是车体前部下面两侧各有一个圆形扫帚,圆形扫帚后面的车体两侧各有一个前轮。车体后部有垃圾收集系统:吸尘器,垃圾筐。车体后部下面两侧各有一个后轮,上面靠前是驱动机,靠后是手柄。工作时驱动机为圆扫帚和吸尘器提供动力,握住手柄向前推行,圆扫帚将车体两边的垃圾向收集,吸尘器的吸力将垃圾吸起通进气管进入垃圾筐。这种手推扫地车带有驱动机和吸尘器比较浪费电力,所以设计一种无动力的小型手推式扫地车很有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小型手推式扫地车。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小型手推式扫地车,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一端焊接有手推把手,所述底座另一端焊接有挡板,所述底座顶部外壁焊接有卡扣,且卡扣卡接有垃圾箱,所述垃圾箱靠近挡板一侧底端开设有通孔,且通孔内套接有传送箱,所述传送箱侧面两端均开设有小孔,且小孔内分别套接有第一滚轴和第二滚轴,所述第一滚轴和第二滚轴外壁之间连接有传送带,所述第一滚轴和第二滚轴同一端分别套接有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所述底座底部两端均通过螺丝连接有车轮,且车轮一侧焊接有第三齿轮,所述挡板远离垃圾箱的一侧焊接有支架,所述支架远离挡板的一端焊接有两个圆轴,且一个圆轴套接有圆形扫帚,另一个圆轴套接有第四齿轮,所述第四齿轮一侧焊接有第五齿轮,所述第一齿轮和第三齿轮外壁分别套接有第一链条,所述第二齿轮和第五齿轮外壁分别套接有第二链条。
优选的,所述圆形扫帚顶部焊接有伞形齿轮,且伞形齿轮与第四齿轮啮合。
优选的,所述支架底部的两个圆轴,一个水平设置,另一个垂直设置,且水平设置的圆轴套接的第四齿轮,垂直设置的圆轴套接的圆形扫帚。
优选的,所述手推把手高度为100CM,且手推把手上套有防滑套。
优选的,所述传送带外壁表面通过螺丝连接有等距离分布的刷子。
优选的,所述传送箱底口置于圆形扫帚底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第一齿轮、第二齿轮、第三齿轮第四齿轮、第五齿轮、第一链条和第二链条的设置,能够让整个扫地车的动力由车轮滚动提供,通过传送箱和圆形扫帚的设置,能够把垃圾扫进传送箱,通过传送带外壁刷子的设置,能够把垃圾扫进垃圾箱。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小型手推式扫地车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座、2手推把手、3车轮、4第三齿轮、5第一链条、6第一齿轮、7第一滚轴、8传送带、9第二滚轴、10第二齿轮、11第二链条、12第五齿轮、13第四齿轮、14圆形扫帚、15支架、16挡板、17垃圾箱、18传送箱。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小型手推式扫地车,包括底座1,底座1一端焊接有手推把手2,底座1另一端焊接有挡板16,底座1顶部外壁焊接有卡扣,且卡扣卡接有垃圾箱17,垃圾箱17靠近挡板16一侧底端开设有通孔,且通孔内套接有传送箱18,传送箱18侧面两端均开设有小孔,且小孔内分别套接有第一滚轴7和第二滚轴9,第一滚轴7和第二滚轴9外壁之间连接有传送带8,第一滚轴7和第二滚轴9同一端分别套接有第一齿轮6和第二齿轮10,底座1底部两端均通过螺丝连接有车轮3,且车轮3一侧焊接有第三齿轮4,挡板16远离垃圾箱17的一侧焊接有支架15,支架15远离挡板16的一端焊接有两个圆轴,且一个圆轴套接有圆形扫帚14,另一个圆轴套接有第四齿轮13,第四齿轮13一侧焊接有第五齿轮12,第一齿轮6和第三齿轮4外壁分别套接有第一链条5,第二齿轮10和第五齿轮12外壁分别套接有第二链条11。
本实用新型中,圆形扫帚14顶部焊接有伞形齿轮,且伞形齿轮与第四齿轮13啮合,两个圆轴一个水平焊接在支架15,支架15底部的两个圆轴,一个水平设置,另一个垂直设置,且水平设置的圆轴套接的第四齿轮13,垂直设置的圆轴套接的圆形扫帚14,手推把手2高度为100CM,且手推把手2上套有防滑套,传送带8外壁表面通过螺丝连接有等距离分布的刷子,传送箱18底口置于圆形扫帚14底部。
工作原理:使用小型手推式扫地车时,用手推动手推把手2,使扫地车前进,此时车轮3滚动,带动第三齿轮4转动,第三齿轮4通过第一链条5带动第一齿轮6和第一滚筒7转动,第一滚筒7通过传送带8带动第二滚筒9和第二齿轮10转动,第二齿轮10通过第二链条11带动第五齿轮12和第四齿轮13转动,第四齿轮13通过与伞形齿轮的啮合,带动伞形齿轮转动,伞形齿轮带动圆形扫帚进行垃圾清扫,垃圾通过圆形扫帚扫进传送箱18,然后通过传送带8扫进垃圾箱17。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