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52132阅读:258来源:国知局
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



背景技术:

通常消防车在设计器材箱内部器材布置时,不仅要考虑器材分类放置,还要能方便快速取用和放置,同时能充分利用消防车箱体内部现有空间尽可能放置更多不同种类的器材,以满足不同救援的需要,因此在设计箱体内部空间分隔时,遵顺箱体上面空间放置轻的器材,下面放置较重的器材,并按相同功能的器材集中放置来分隔器材箱内部空间,同时对器材箱内部需要检修的地方要采用可移动的方式来放置器材,既要充分利用空间还要方便维修设备。因此亟需提供一种新型的器材存取技术来优化解决箱体内部器材的固定和摆放。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方便实现器材的快速存放、取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所述存放架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下支架构成转动面水平的转动配合,所述上支架和/或下支架上设置有锁定机构,所述锁定机构位于存放架的旋转路径上布置,所述存放架的旋转面为扇形面,所述存放架上设置有解锁机构,所述解锁机构用于实现对锁定机构的解锁动作。

本实用新型还存在以下特征:

所述锁定机构包括设置在下支架上的滑动槽,所述滑动槽为圆弧状且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第二限定口,所述存放架的下端铰接轴旁侧设置有锁销,所述锁销竖直且沿着滑动槽滑动,锁销滑动至第一、第二限定口内构成锁定配合。

所述解锁机构包括解锁杆,所述解锁杆的杆长方向水平且杆端与锁销连接,所述解锁杆的杆身上设置有限位板,所述解锁杆的杆身套设有弹簧,所述弹簧的一端与限位板抵靠且另一端与锁销抵靠,所述解锁杆沿着存放架的长度方向滑动。

所述存放架上转动式设置有扳动杆,所述扳动杆驱动解锁杆水平方向往复移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备的技术效果为:本实用新型利用旋转装置放置消防器材,实现器材的快速存放、取用,并提高器材箱内部空间利用率。该装置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可有效利用器材箱空间,增加器材的装载数量,降低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缩短器材取用时间。

附图说明

图1是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的右视图;

图3是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俯视图;

图4是存放架处在打开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图1至图4,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说明:

用于消防车器材存放架的水平旋转装置,所述存放架10的上下两端分别与上、下支架20、30构成转动面水平的转动配合,所述上支架20和/或下支架30上设置有锁定机构,所述锁定机构位于存放架10的旋转路径上布置,所述存放架10的旋转面为扇形面,所述存放架10上设置有解锁机构,所述解锁机构用于实现对锁定机构的解锁动作;

结合图3和图4所示,上述的存放架10位于上、下支架20、30内旋转,并且旋转面为扇形面,从而在旋转合并时,占用空间较少,在存放架10的旋转面上设定锁定机构,实现对存放架10的旋转最终位置的锁定,从而避免存放架10的随意转动,提高整个装置的稳定性。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锁定机构包括设置在下支架30上的滑动槽31,所述滑动槽31为圆弧状且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第二限定口311、312,所述存放架10的下端铰接轴旁侧设置有锁销40,所述锁销40竖直且沿着滑动槽31滑动,锁销40滑动至第一、第二限定口311、312内构成锁定配合;

存放架10旋转时,当位于初段时,上述的锁销40与第一限定口311构成卡定配合,从而实现对存放架10的锁定,到哪更需要旋转时,操作锁销40从第一限定口311滑动,直至锁销40滑动至第二限定口312内,实现对存放架10的锁定,进而避免存放架10的随意转动。

具体地,所述解锁机构包括解锁杆50,所述解锁杆50的杆长方向水平且杆端与锁销40连接,所述解锁杆50的杆身上设置有限位板51,所述解锁杆50的杆身套设有弹簧60,所述弹簧60的一端与限位板51抵靠且另一端与锁销40抵靠,所述解锁杆50沿着存放架10的长度方向滑动;

解锁杆50及弹簧60的弹性作用,使得锁销40卡入第一、第二限定口311、312内,实现对存放架10的锁定,作业人员通过驱动解锁杆50,从而实现锁销40与第一、第二限定口311、312的分离,进而完成解锁。

最后,所述存放架10上转动式设置有扳动杆11,所述扳动杆11驱动解锁杆50水平方向往复移动;作业人员通过扳动扳动杆11实现对解锁杆50水平方向往复移动,从而完成对锁定机构的解锁。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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