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数学教学器具,尤其是涉及一种数学组合尺。
背景技术:
公开号CN203727061U的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了一种数学组合尺其组成包括:尺体一,其特征是:所述的尺体一与半圆环用固定销连接,所述的半圆环上设有空腔,尺体二的一端通过活动销与所述的尺体一铰接,所述的尺体二的另一端的圆盘嵌入到所述的半圆环的空腔,所述的尺体二上设有卡箍。此类数学组合尺能够适应比较复杂的图形作业需要,但是,尺体一的长度有限,无法根据作图需要进一步延长,这对于教学作图而言是较为不利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数学组合尺,旨在提供能够根据需要延长主直尺体长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一种数学组合尺,其包括:
主直尺体(100),沿着主直尺体长度方向设置有直线刻度结构(200);
通过固定销而安装于主直尺体的半圆环(300),其设置有角度刻度结构,所述半圆环设置有空腔体;
通过活动销可转动地安装于主尺体的画圆直尺体(400),其另一端的圆盘嵌入到所述的半圆环的空腔体,所述画圆直尺体(400)设置有固定画图元件的卡固件(500);
所述主直尺体设置有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所述主直尺体的一个端部设置有与该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相通的开口,所述开口的高度小于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 (1001)的高度,所述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设置有延伸直尺体(600),所述延伸直尺体设置有防止延伸直尺体从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脱出的防脱脚(6001),所述延伸直尺体(600)设置有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所述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设置有伸出后下端部与主直尺体下端部齐平的刻度弹出尺(6003),所述刻度弹出尺设置有直线刻度结构,所述刻度弹出尺与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顶部之间设置有弹簧(6004)。
优选地,所述卡固件具有安装画图元件的圆孔,所述卡固件设置有可沿着画圆直尺体(400)运动的滑动套,所述滑动套设置有锁定螺钉。
优选地,所述弹簧在刻度弹出尺上等间距设置有多个,例如,所述弹簧设置的数量为三个。
本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主直尺体能够根据需要自由延伸长度以及隐藏作业,既不影响整体的折叠效果,也不额外增加组合尺的操作负担。
本发明的其它优点、目标和特征将部分通过下面的说明体现,部分还将通过对本发明的研究和实践而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附图说明
图1为数学组合尺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剖视图;
图3为图1中B-B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作用更加清楚及易于了解,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阐述:
如图1-3所示,一种数学组合尺,其包括:呈长方形状的主直尺体100,沿着主直尺体长度方向设置有直线刻度结构200;通过固定销而安装于主直尺体的半圆环300,其设置有角度刻度结构,所述半圆环设置有空腔体;通过活动销可转动地安装于主尺体的画圆直尺体400,其另一端的圆盘嵌入到所述的半圆环的空腔体,所述画圆直尺体400设置有固定画图元件的卡固件500,画图元件例如粉笔,卡固件可以是圆筒;所述主直尺体设置有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所述主直尺体的一个端部设置有与该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 1001相通的开口,所述开口的高度小于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的高度,所述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设置有延伸直尺体600,所述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的端部的内部上设置有防止延伸直尺体从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脱出的防脱脚6001,所述延伸直尺体600设置有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所述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设置有伸出后下端部与主直尺体下端部齐平的刻度弹出尺6003,所述刻度弹出尺设置有直线刻度结构,所述刻度弹出尺与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顶部之间设置有弹簧6004。
本实用新型的动作过程如下:
画圆作业时,转动设置有粉笔的画圆直尺体400即可,而在需要延长主直尺体量程时,从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中拉出延伸直尺体600,当整个延伸直尺体600完全伸出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时,延伸直尺体600设置的刻度弹出尺6003则在弹簧作用下弹出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此时整个组合尺的状态参见图1,当需要收回延伸直尺体600,则按压刻度弹出尺6003而收入刻度弹出尺容纳腔体6002,之后推动整个延伸直尺体600进入到延伸直尺体容纳腔体1001。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卡固件具有安装画图元件的圆孔,所述卡固件设置有可沿着画圆直尺体400运动的滑动套,所述滑动套设置有锁定螺钉,如此可以调整所画圆形的半径。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弹簧在刻度弹出尺上等间距设置有多个,例如,所述弹簧设置的数量为三个,从而让受力更加均匀,避免长期使用而发生刻度弹出尺弹出无力的情况。
上述实施例仅示例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