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广告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
背景技术:
平面广告设备应用已经十分普通,有传统的广告灯箱设备,也有各种电子广告装置,商场、车站机场随处可见。现有平面广告基本上是平面的,固定不动的,只能针对一个方向的观众,这就局限了它的广告展现手段和传播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广告设备的外表显示屏为曲面屏,增加了曲面屏的视野。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包括固定立柱,还包括一个以上的旋转装置,所述的旋转装置包括固定齿轮、回转齿轮、电机、支架以及广告载体;
所述固定齿轮为环形结构、固定齿轮的内环固定在所述固定立柱上,所述回转齿轮为环形结构、所述回转齿轮的内环与所述固定齿轮的外环齿轮相扣,所述回转齿轮的外环与所述电机的齿轮相扣,所述回转齿轮的外环还与支架连接,所述电机能够驱动所述回转齿轮转动,同时所述回转齿轮再带动所述支架转动;
所述支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广告载体,所述广告载体的内侧为平面结构,所述广告载体的外侧为向外凸起的弧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广告载体数量为三个、四个、五个、六个,分别组成三边形结构、四边形结构、五边形结构、六边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包括加强筋组合,所述加强筋组合套在所述固定立柱的外侧。
其中,所述加强筋组合为两个,其中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外侧的顶端,另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外侧的底端。
其中,所述加强筋组合包括若干单个加强筋,所述若干单个加强筋均匀分布。
作为优选,所述单个加强筋为直角梯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阐述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其有益效果在于:
1、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的所述广告载体的内侧为平面结构,所述广告载体的外侧为向外凸起的弧形结构,内侧为平面结构能牢固的与支架固定结构,所述广告载体的外侧为向外凸起的弧形结构,在广告载体的外侧再连接弧形结构的显示屏,使显示屏与广告载体更好的连接,另一方面弧形结构的显示屏使广告效果视角更广、更好。
2、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根据不同环境,作为优选,能够组成三边形结构、四边形结构、五边形结构、六边形结构等。
3、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的加强筋组合,所述加强筋组合套在所述固定立柱的外侧,对固定立柱有一定的加固作用,作为优选,其中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外侧的顶端,另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外侧的底端。
4、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的所述若干单个加强筋均匀分布、所述单个加强筋为直角梯形结构,这种结构更加稳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旋转三边形广告设备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旋转四边形广告设备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固定立柱,2、旋转装置,21、固定齿轮,22、回转齿轮,23、电机,24、支架,25、广告载体,3、加强筋组合,31、单个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参照图1、2、3、4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包括固定立柱1,还包括一个以上的旋转装置2,所述的旋转装置2包括固定齿轮21、回转齿轮22、电机23、支架24以及广告载体25;
所述固定齿轮21为环形结构、固定齿轮21的内环固定在所述固定立柱1上,所述回转齿轮22为环形结构、所述回转齿轮22的内环与所述固定齿轮21的外环齿轮相扣,所述回转齿轮21的外环与所述电机23的齿轮相扣,所述回转齿轮21的外环还与支架24连接,所述电机23能够驱动所述回转齿轮22转动,同时所述回转齿轮22再带动所述支架24转动;
所述支架24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广告载体25,所述广告载体25的内侧为平面结构,所述广告载体25的外侧为向外凸起的弧形结构。
其中,所述广告载体25数量为三个、四个、五个、六个,分别组成三边形结构、四边形结构、五边形结构、六边形结构,或做成正三边形结构、正四边形结构、正五边形结构、正六边形结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成其他的不规则的三边形结构、四边形结构、五边形结构、六边形结构。
其中,所述的旋转多边形广告设备包括加强筋组合3,所述加强筋组合3套在所述固定立柱1的外侧。
所述加强筋组合3为两个,其中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1外侧的顶端,另一个套在所述固定立柱1外侧的底端。
其中,所述加强筋组合3包括若干单个加强筋31,所述若干单个加强筋31均匀分布。
作为优选,所述单个加强筋31为直角梯形结构,这种结构更好的配合固定立柱1。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作任何限制,故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细微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