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通知牌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846947发布日期:2019-10-12 23:52阅读:300来源:国知局
引导通知牌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办公用品,尤其涉及一种办公或家用引导通知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指示和通知牌在人们目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广泛应用,在宾馆、酒店、图书馆、阅览室、办公区以及在家庭中也是经常见到的,目前指示和通知牌为了节省材料就是使用一张纸粘贴在墙面或地面上,造成环境污染,使用完毕后,增加了清理人员的工作量,或是使用不锈钢架子,将做好的通知粘贴或夹设在架子上结构笨重,不牢固,外形不够美观,导致不适于在户外摆放。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避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外形别致且使用方便、环保的引导通知牌支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引导通知牌支架,包括背板,在所述的背板上对应设有至少一对弹性夹持装置,弹性夹持装置包括弹簧槽,弹簧的一端设置在弹簧槽内,弹簧的另一端与推把的一侧面相连接,在推把的另一侧面上设有至少一对用于夹持引导通知牌的夹持导槽,推把上还设有用于压住推把的把手;在所述的弹簧槽槽体上设有用于夹持所述背板的夹持臂。

进一步的,所述的背板和夹持臂为一体设置。

进一步的,在所述的背板底部活动设有用于阻挡引导通知牌掉落的挡片。

进一步的,还包括有与所述背板平行设置的面板,在所述弹簧槽槽体上设有用于夹持所述面板的第二夹持臂;所述的推把的底部露出弹簧槽槽体设置,所述的把手设置在推把的底部;所述的面板为透明材料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的面板与第二夹持臂一体设置。

进一步的,在面板与背板的底部活动设有防止导向通知牌掉落的挡片,所述挡片的一端连接在背板底部,挡片的另一端连接在面板底部。

进一步的,还包括一对弹性夹持装置,至少两对弹性夹持装置之间通过转动杆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的背板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弹簧槽槽体高度。

进一步的,在所述的弹性夹持装置上设有用于悬挂引导通知牌的悬挂支架。

进一步的,在所述的弹性夹持装置上设有用于将引导通知牌支撑在地面的下支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设计简单、使用方便、环保,且版面可以随时更换,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4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5的结构示意图;

图8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6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见图1、2所示,一种引导通知牌支架,包括背板1,在所述的背板1上对应设有一对第一弹性夹持装置2,第一弹性夹持装置2包括弹簧槽3,弹簧4的一端设置在弹簧槽3内,弹簧4的另一端与推把5的一侧面相连接,在推把5的另一侧面上设有四对用于夹持引导通知牌的夹持导槽6,推把5上还设有用于压住推把5的把手13;在所述的弹簧槽3槽体上设有用于夹持所述背板1的第一夹持臂31。在所述的背板1底部活动设有用于阻挡引导通知牌掉落的挡片7。所述的背板1的高度等于弹簧槽3槽体高度。

实施例2:如图3所示,与实施例1相同,不同的是所述的背板1和第一夹持臂31为一体设置。

实施例3,如图4、图5所示,与实施例1相同,不同的是:还包括有与所述背板1平行设置的面板8,在所述弹簧槽3槽体上设有用于夹持所述面板的第二夹持臂32;所述的推把5的底部露出弹簧槽3槽体设置,所述的把手13设置在推把5的底部;所述的面板8为透明材料制成。在面板8与背板1的底部活动设有防止导向通知牌掉落的挡片7,所述挡片7的一端连接在背板1底部,挡片7的另一端连接在面板8底部。

实施例4,如图6所示,与实施例3相同,不同的是所述的面板8与第二夹持臂32一体设置。

实施例5,如图7所示,与实施例1相同,不同的是:还包括一对第二弹性夹持装置9,所述的第一弹性夹持装置2与第二弹性夹持装置9之间通过转动杆10连接。所述的背板1的高度大于弹簧槽3槽体高度。在所述的第一弹性夹持装置2上设有用于将引导通知牌支撑在地面的下支架11。

实施例6,如图8所示,与实施例1相同,不同的是在所述的背板1上对应设有第一弹性夹持装置2和第二弹性夹持装置9两对弹性夹持装置。在所述的第二弹性夹持装置上设有用于悬挂引导通知牌的悬挂支架12。

在使用时,使用把手13推动推把5,使两边推把5向两边位移,然后将引导通知牌插进导槽6内,导槽6设有多个,即可以插入多个引导通知牌,方便版面的替换。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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