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应用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
背景技术:
目前很多商业园区、饭店和学校等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大多数已经具备了红外感应自动冲水功能,这让人们使用卫生间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绝大多数的公共卫生间目前都是使用的开关照明灯,打开开关之后灯泡就会常亮照明,而不论当时卫生间里面是否有人,这就造成了电能的大量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智能、有效节约资源的智能公共卫生间。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其特征在于,包括红外检测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感光元件和处理器,其中:
所述红外检测器设置于小便池的顶部,用于在被遮挡时向处理器发出红外检测信号;
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内公共区出入口处,用于将检测到第一压力信号发送到处理器;
大便池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且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的长度与所述大便池的长度相匹配,用于将检测到的第二压力信号发送到处理器;
所述感光元件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的外墙上,且远离设置于所述智能公共卫生间外的照明灯,用于将检测到的光强信号发送到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与所述红外检测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以及感光元件均通信连接,用于根据红外检测信号、第一压力信号、第二压力信号以及光强信号控制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内的照明灯开启或关闭,以及,根据所述光强信号控制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外的照明灯开启或关闭。
所述红外检测器、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以及所述感光元件分别与处理器无线通信连接。
所述红外检测器、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和所述感光元件中的任意2个之间无线通信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的有益效果:在地板放置压力传感器,结合室内的感光元件,再与红外感应相配合,通过处理器实现公共卫生间的自动冲水系统与照明系统的相互配合,自动、及时地实现灯泡开关,有效减少夜晚的光照时间,从而减少电能源的浪费,实现节约能源的目的。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的系统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的运作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但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如附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智能公共卫生间,包括红外检测器1、第一压力传感器3、第二压力传感器2、感光元件4和处理器5,其中:
所述红外检测器1设置于小便池的顶部,用于在被遮挡时向处理器5发出红外检测信号;
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3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内公共区出入口处,用于将检测到第一压力信号发送到处理器5;
大便池的两侧分别设置有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2,且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2的长度与所述大便池的长度相匹配,用于将检测到的第二压力信号发送到处理器5;
所述感光元件4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的外墙上,且远离设置于所述智能公共卫生间外的照明灯,用于将检测到的光强信号发送到处理器5;
所述处理器5与所述红外检测器1、第一压力传感器3、第二压力传感器2以及感光元件4均通信连接,用于根据红外检测信号、第一压力信号、第二压力信号以及光强信号控制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内的照明灯开启或关闭,以及,根据所述光强信号控制设置于智能公共卫生间外的照明灯开启或关闭。
所述红外检测器1、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3、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2以及所述感光元件4分别与处理器5无线通信连接。
所述红外检测器1、所述第一压力传感器3、所述第二压力传感器2和所述感光元件4中的任意2个之间无线通信连接。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步骤A:判断光照强度是否满足需要,当白天光照强度足够时,墙面感光元件4作为控制灯泡开启的一个条件此时不被触发,此时灯泡处于熄灭状态;当晚上太阳光不足时,控制灯泡开启的墙面感光元件4作为灯泡开启的另一个条件此时被触发。
步骤B:如果有人进入卫生间小便或者大便,触发进门地板第一压力传感器3,进门地板第一压力传感器3作为灯泡开启的一个条件也被触发之后,灯泡正常开启,开始为卫生间提供光照。
步骤C:当人走到便池前,触发了小便池红外检测器1或者大便池第二压力传感器2,灯泡就会开始处于常亮状态,此时的光照时间长度为预先设置的固定时间。
步骤D:当人方便结束,小便池红外检测器1或者大便池第二压力传感器2就不被触发,此时灯泡就会按照预先设置的时间长度开启,这段时间的设置保证一个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有光的情况下走出卫生间,直至到了设置的时间长度之后灯泡自动熄灭。
期间所有的触发信号都会发送到处理器5,然后由处理器5通过接收到的触发信号与预先设定好的信号对比来判断下一个触发信号,随后发送触发信号,使整个系统运转起来。通过各个模块的相互作用实现的控制自动冲水便池和卫生间灯泡的开启与关闭,有效节约了电能源。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较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范围内进行的通常变化和替换都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