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切割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合金型材在切割切断过程中,都需要应用到切割装置,传统的切割片装置,只能朝一个方向按压用力将型材切断,而对于结构稍微复杂的异型件来说,现有的传统切割装置在使用时,存在以下问题。
1.单方向按压运动,只能切割结构简单的型材件,例如,型材板件,圆钢,圆管等;
2.对于异型结构的型材焊接件,同一方向切割的切割装置,需要将异型件进行多次摆放,再行切割,浪费时间;
于是,发明人有鉴于此,秉持多年该相关行业丰富的设计开发及实际制作的经验,针对现有的结构及缺失予以研究改良,提供一种多方向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以期达到更具有更加实用价值性的目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单方向按压运动,只能切割结构简单的型材件,例如,型材板件,圆钢,圆管等以及对于异型结构的型材焊接件,同一方向切割的切割装置,需要将异型件进行多次摆放,再行切割,浪费时间的问题。
本发明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的目的与功效,由以下具体技术手段所达成:
一种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其中,该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包括有:
把手、切割片座、第一底座、第二底座、切割槽、旋转座、操作板和旋转杆;
所述切割片座的左侧外壁安装有把手,且切割片座坐落安装在旋转杆上;所述旋转杆的底侧位置安装有操作板,且操作板的底面安装有旋转座;所述旋转座坐落安装在第一底座的顶面上,且第一底座的前后右三个面上通过滑轨安装有三处第二底座;所述第二底座的中间位置,以及第一底座的中间位置均设有一处切割槽。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底座的前、后、右端面上均开设有用于安装三个第二底座的滑轨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底座的顶面和操作板的底面均安装有轴承,且这两个轴承内安装有旋转轴,而组成的一个旋转座。
进一步的,所述切割槽的位置与切割片座旋转后所处的垂直位置相对应,即切割片座内的切割片向下运动时,部分切割片能够没入切割槽内。
与现有结构相较之下,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
1.将原有的切单方向切割装置,改成了四个方向的切割装置,且这些方向的切割底座上均开设有切割槽,切割刀片的承载切割片座底面安装有用轴承与旋转杆组成的旋转座,切割刀片向下切割运动时,会对放置在此切割底座总成上的异形件,由于旋转座的作用下,进行多个方位的切割平移运动,整个过程只需要旋转切割片座,使切割刀片转到不同底座上即可完成操作,而减少了型材频繁摆放而用一个方向切割的操作模式,大大节约了时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俯视结构分布示意图。
图中:1、把手,2、切割片座,3、第一底座,4、第二底座,5、切割槽,6、旋转座,7、操作板,8、旋转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详细说明本发明的实施例,其实例显示在附图和以下描述中。虽然将结合示例性的实施例描述本发明,但应当理解该描述并非要把本发明限制于该示例性的实施例。相反,本发明将不仅覆盖该示例性的实施例,而且还覆盖各种替换的、改变的、等效的和其他实施例,其可包含在所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
参见图1至附图2,一种新型的用于合金的可横纵向平移的切割装置,包括有:
把手1、切割片座2、第一底座3、第二底座4、切割槽5、旋转座6、操作板7和旋转杆8;
切割片座2的左侧外壁安装有把手1,且切割片座2坐落安装在旋转杆8上;旋转杆8的底侧位置安装有操作板7,且操作板7的底面安装有旋转座6;旋转座6坐落安装在第一底座3的顶面上,且第一底座3的前后右三个面上通过滑轨安装有三处第二底座4;第二底座4的中间位置,以及第一底座3的中间位置均设有一处切割槽5。
其中,第一底座3的前、后、右端面上均开设有用于安装三个第二底座4的滑轨结构,使第二底座4根据需要,可实现折分,形成分体式结构,结构更加合理。
其中,第二底座4的顶面和操作板7的底面均安装有轴承,且这两个轴承内安装有旋转轴,而组成的一个旋转座6,此旋转座6的旋转作用,可使把手1扳动切割片座2时,进行360度旋转平移动作,并与一处第一底座3,或三处第二底座4上的切割槽5对应,对异型型材件(例如带四根朝向不同的四处焊管)进行快速多结构切割;
其中,切割槽5的位置与切割片座2旋转后所处的垂直位置相对应,即切割片座2内的切割片向下运动时,部分切割片能够没入切割槽5内,便于切割不同方位切割片的工作实施;
本实施例的具体使用方式与作用:
切割一般件时,将三处第二底座4从第一底座3上折除,进行传统的单方向切割,切割多多方向伸展结构的异形件时,将三处第二底座4滑轨滑槽安装在第一底座3对应的滑轨上,将异形件搭在此多方向底座总成结构上,可将异型型材件(例如带四根朝向不同的四处焊管)进行快速多结构切割,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所述仅是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做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