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冲压模具用拉料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99772发布日期:2018-07-24 19:50阅读:68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冲压模具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冲压模具用拉料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冲压模的连续冲压,一般采用带状冲压原材料,模具每冲压完成一次,料带需定距移动一次,至产品冲压完成。传统的料带定距移动主要借助冲床的送料器来实现。而对于冲压原材料材质偏软、薄弱,且模具的成型工序多的产品,比如现在一些产品的材料很薄,厚度在0.1mm-0.15mm之间,材料比较软;另外模具都比较长,长度在2800mm-3400mm;如果依靠冲床的送料器进行送料,会使材料在送料过程中因材料薄弱而发生弯曲现象,且常常因为材料的送进距离不到位而使模具出现故障,从而使冲压过程中断,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研究的内容。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冲压模具用拉料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冲压模具用拉料装置;所述拉料装置设置在料带行进方向的所述冲压模具的尾端;所述拉料装置包括龙门支架、上辊轮、下辊轮、下压气缸及电机;所述龙门支架横跨设置在所述冲压模具尾端的机架上;所述上辊轮和所述下辊轮相距设置在所述龙门支架上;所述下压气缸设置在所述龙门支架的顶部,所述下压气缸的作用端作用于所述上辊轮,并驱动所述上辊轮作竖直方向的上下运动;所述电机的驱动轴与所述下辊轮传动连接,并驱动所述下辊轮沿顺时针方向转动。

上述技术方案中,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1、上述方案中,所述电机为步进电机。该步进电机驱动下辊轮和上辊轮一起带动料带定距移动。

2、上述方案中,所述上辊轮与所述下辊轮之间设有供料带通过的空隙。该空隙对不同厚度的料带均能通过,料带通过后,经下压气缸下压所述上辊轮,使所述上辊轮与下辊轮配合压紧传送料带。

3、上述方案中,所述上辊轮和所述下辊轮的外缘面上均包覆有缓冲耐磨层。该缓冲耐磨层可避免料带在经过该拉料装置后产生划痕。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可以适用不同厚度的料带,避免因料带过于薄弱而发生弯曲现象的发生;避免了冲压模具因材料的送进距离不到位而出现故障的问题,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工作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和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冲压模具用拉料装置;所述拉料装置设置在料带行进方向的所述冲压模具(图中未示出)的尾端;所述拉料装置包括龙门支架1、上辊轮2、下辊轮3、下压气缸4及电机5;所述龙门支架1横跨设置在所述冲压模具尾端的机架6上;所述上辊轮2和所述下辊轮3相距设置在所述龙门支架1上;所述下压气缸4设置在所述龙门支架1的顶部,所述下压气缸4的作用端41作用于所述上辊轮2,并驱动所述上辊轮2作竖直方向的上下运动;所述电机5的驱动轴与所述下辊轮3传动连接,并驱动所述下辊轮3沿顺时针方向转动。

所述电机5为步进电机。该步进电机驱动下辊轮3和上辊轮2一起带动料带7定距移动。

所述上辊轮2与所述下辊轮3之间设有供料带通过的空隙。该空隙对不同厚度的料带7均能通过,料带7通过后,经下压气缸4下压所述上辊轮2,使所述上辊轮2与下辊轮3配合压紧传送料带7。

所述上辊轮2和所述下辊轮3的外缘面上均包覆有缓冲耐磨层(图中未示出)。该缓冲耐磨层可避免料带在经过该拉料装置后产生划痕。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可以适用不同厚度的料带,避免因料带过于薄弱而发生弯曲现象的发生;避免了冲压模具因材料的送进距离不到位而出现故障的问题,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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