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的木工钻钻胚的成型方法多为铸造。申请人的中国发明申请cn105880446a的“一种木工钻胚的成型方法”提出利用锻打的方法成型木工钻钻胚,解决铸造成型带来的污染问题。其中,钻胚的钻杆段、钻柄段采用车削加工,费时费力。并且钻杆段、钻柄段的对中也存在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克服车削钻胚的钻杆段、钻柄段费时费力且对中不佳的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的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包含有,
上部活动模具;以及,
下部固定模具,其内部至少形成有钻头成型腔段及钻杆成型腔段,所述钻头成型腔段处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的上方,所述钻头成型腔段的内径大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的内径,所述钻头成型腔段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具有共同的中心线。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下部固定模具内部还形成有钻柄成型腔段,所述钻柄成型腔段处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的下方,所述钻杆成型腔段的内径大于所述钻柄成型腔段的内径,所述钻杆成型腔段与所述钻柄成型腔段具有共同的中心线。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还包含有,顶针,其被置于所述下部固定模具的下方,所述顶针与所述钻头成型腔段具有共同的中心线,所述顶针用于成型钻胚尾部的中心眼。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为平面。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钻尖的钻尖部。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主刀刃的主刀刃部。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圆周刃的圆周刃部。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出屑槽的出屑槽部。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台阶的台阶部。
作为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的优选方案,所述上部活动模具的工作面上形成有用于成型钻胚头部斜支撑面的斜支撑面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至少在于:(1)不用车削,直接锻打成型,提高加工效率;(2)成型的木工钻钻胚对中准确,并且快速。
除了上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及由这些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之外,本实用新型所能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其他技术特征以及这些技术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将结合附图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方式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到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请参见图1,图中示出的是一种木工钻钻胚的锻打成型装置。该锻打成型装置主要由上部活动模具1、下部固定模具2及顶针3组成。
所述上部活动模具1的工作面上可以形成有下列之一或任意组合:用于成型钻胚头部钻尖的钻尖部、用于成型钻胚头部主刀刃的主刀刃部、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圆周刃的圆周刃部、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出屑槽的出屑槽部、用于成型钻胚头部台阶的台阶部、用于成型钻胚头部斜支撑面的斜支撑面部。所述钻胚头部主刀刃上可以是刃口或平口。所述钻胚头部圆周刃上可以刃口或平口。
所述下部固定模具2内部至少形成有钻头成型腔段21及钻杆成型腔段22。所述钻头成型腔段21处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的上方。所述钻头成型腔段21的内径大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的内径。所述钻头成型腔段21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具有共同的中心线。
所述下部固定模具2内部还形成有钻柄成型腔段23。所述钻柄成型腔段23处于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的下方。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的内径大于所述钻柄成型腔段23的内径。所述钻杆成型腔段22与所述钻柄成型腔段23具有共同的中心线。
所述顶针3被置于所述下部固定模具2的下方。所述顶针3与所述钻头成型腔段21具有共同的中心线。所述顶针3用于成型钻胚尾部的中心眼。
所述加热单元用于加热钻胚头部。
加工过程如下:步骤s1,断料;步骤s2,断料置入所述下部固定模具2内部;步骤s3,下移所述上部活动模具1,锻打断料,以成型木工钻钻胚。
锻打可以一次成型,也可以二次或多次逐步成型。
以上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且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