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4719959发布日期:2021-04-16 14:55阅读:30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机械加工辅助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


背景技术:

2.现有的钢筋调直机钢筋出料托架是一个水平设置的平面结构,钢筋出料后,需要从平台上拿下钢筋,再进行捆绑,操作复杂,费人费力。
3.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
5.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6.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正下方设置有垫板,所述底座内开设有落料槽,所述底座上端面的两侧固定设置有支撑块,所述支撑块的一侧均设置有缓冲板,所述支撑块的上端面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设置有4

6个,所述支撑杆的上端面固定安装有顶板,所述顶板下端面的两侧设有电动推杆,所述电动推杆内连接有伸杆,所述伸杆的下方设有圆形夹板,所述圆形夹板为两个对称的长板组成,且长板的侧面为半圆形状,所述圆形夹板的一端通过销轴固定在伸杆的下端侧壁上。
7.优选的,所述底座与垫板之间均匀安装有减震弹簧,所述减震弹簧设置4

6个。
8.优选的,所述圆形夹板内壁靠近伸杆的一端水平设置有回位弹簧。
9.优选的,所述圆形夹板内壁远离伸杆的一端开设有缺口。
10.优选的,所述缓冲板水平设置,且缓冲板的两端侧壁均设有与支撑块适配的圆柱块。
11.优选的,所述缓冲板的下端面与落料槽侧壁倾斜设置有弹性件。
12.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本方案提出的钢筋出料托架,解决了现有的钢筋调直机钢筋出料托架是一个水平设置的平面结构,钢筋出料后,需要从平台上拿下钢筋,再进行捆绑,操作复杂,费人费力的问题。本方案中,圆形夹板设置为侧面为板圆形的长板,可以抵挡物料切断时的震动,提高安全性;夹板的一端设有回位弹簧,以便进行下一次进料,另一端设置有缺口,方便物料落入落料槽;同时,本方案设有缓冲板,可以缓冲物料下落的冲击,较少噪声。
附图说明
13.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14.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的侧视结构示意
图;
15.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a处的放大结构示意图。
16.图中:1底座、2落料槽、3垫板、4支撑块、5支撑杆、6顶板、7电动推杆、8伸杆、9圆形夹板、10减震弹簧、11回位弹簧、12销轴、13物料、14缺口、15圆柱块、16缓冲板、17弹性件。
具体实施方式
17.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18.本实施例中,参照图1

3,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包括底座1,底座1的正下方设置有垫板3,底座1内开设有落料槽2,底座1上端面的两侧固定设置有支撑块4,支撑块4的一侧均设置有缓冲板16,支撑块4的上端面设置有支撑杆5,支撑杆5设置有4

6个,支撑杆5的上端面固定安装有顶板6,顶板6下端面的两侧设有电动推杆7,电动推杆7内连接有伸杆8,伸杆8的下方设有圆形夹板9,圆形夹板9为两个对称的长板组成,且长板的侧面为半圆形状,圆形夹板9的一端通过销轴12固定在伸杆8的下端侧壁上。
19.进一步的,底座1与垫板3之间均匀安装有减震弹簧10,减震弹簧10设置4

6个,圆形夹板9内壁靠近伸杆8的一端水平设置有回位弹簧11,圆形夹板9内壁远离伸杆8的一端开设有缺口14,
20.进一步的,缓冲板16水平设置,且缓冲板16的两端侧壁均设有与支撑块4适配的圆柱块15,缓冲板16的下端面与落料槽2侧壁倾斜设置有弹性件17。
21.具体实施方式:一种用于钢筋调直机的钢筋出料托架,钢筋出料托架工作时,物料13从钢筋调直机伸出,进入在圆形夹板9的内部,当物料13被切断时,物料13产生剧烈的震动,而圆形夹板9的侧壁将此震动抵消,物料13落入圆形夹板9的缺口14上,此时由于重力作用,物料13打开缺口14,落入落料槽2,由于圆形夹板9设置有回位弹簧11,故圆形夹板9可以恢复初始状态,以便于下一次进料。
22.物料13落入落料槽2的过程中,由于设置有缓冲板16与弹性件17,物料13经缓冲板16时,下落的冲击被缓冲,从而可以保证出料托架不会产生剧烈的振动,影响使用寿命。
23.另外,底座1的下端有减震机构,包括垫板3与减震弹簧10,通过垫板3与减震弹簧10可以减少出料托架的振动,减少噪声。
24.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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