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瓷砖制备方法,具体涉及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瓷砖,又称磁砖,是以耐火的金属氧化物及半金属氧化物,经由研磨、混合、压制、施釉、烧结之过程,而形成的一种耐酸碱的瓷质或石质等,建筑或装饰材料,称之为瓷砖。其原材料多由粘土、石英砂等等混合而成。
陶瓷砖是常用的室内建筑装饰材料,且大面积铺设于墙面或地面。目前人们选用陶瓷砖主要因为其容易清理、保养简单,不易藏污、无空气污染物、使用寿命长、防火、防水、防腐性好等优点;但是现有瓷砖制备工艺制备出来的瓷砖功能单一,不具备空气净化的功能,限制了其应用范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瓷砖制备工艺制备出来的瓷砖功能单一,不具备空气净化的功能,适用范围小,目的在于提供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解决现有瓷砖制备工艺制备出来的瓷砖功能单一,不具备空气净化的功能,适用范围小的问题。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括以下步骤:
s1、制备底釉:按质量百分比计,将20~28%熔块、2~8%功能剂、30~35%锂瓷石、5~10%硅酸锆、20~25%高岭土、10~12%石英混合均匀,湿法球磨,过400-500目筛后得浆状底釉;所述功能剂包括以下组分:纳米竹炭、花朵提取液、活性炭、中药杀菌剂;
s2、制备面釉:按质量百分比计,将70~80%熔块、1~5%导电粉、10~20%高岭土、5~8%氧化铝、1~2%氧化锌及1~5%硅酸锆混合均匀,湿法球磨,过500~550目筛后得浆状面釉;
s3、将步骤s1、s2制备的底釉及面釉采用淋釉方式先后施釉于瓷砖坯土;然后在窑内烧成,烧成温度为800~900℃,烧成周期为40~50min,得瓷砖。
本发明在瓷砖制备工艺中加入了功能剂,制备出来的瓷砖具有空气净化的功能。本发明利用了中药杀菌剂,使用安全,无毒、不污染,还能够清新空气。
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组分:白芷、依兰、大蒜、生姜、鱼腥草、丁香、金钱松、龙胆草。
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30-40份白芷、20-30份依兰、10-20份大蒜、5-25份生姜、10-15份鱼腥草、8-10份丁香、8-10份金钱松、8-10份龙胆草。
步骤s3中烧成温度为880℃,烧成周期为45min。
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35份白芷、28份依兰、15份大蒜、20份生姜、13份鱼腥草、9份丁香、9份金钱松、8份龙胆草。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发明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在瓷砖制备工艺中加入了功能剂,制备出来的瓷砖具有空气净化的功能;
2、本发明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利用了中药杀菌剂,使用安全,无毒、不污染,还能够清新空气;
3、本发明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中中药杀菌剂中各组分的协同作用,杀菌抑菌作用强。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本发明可可净化空气的瓷砖的制备方法,括以下步骤:
s1、制备底釉:按质量百分比计,将20~28%熔块、2~8%功能剂、30~35%锂瓷石、5~10%硅酸锆、20~25%高岭土、10~12%石英混合均匀,湿法球磨,过400-500目筛后得浆状底釉;所述功能剂包括以下组分:纳米竹炭、花朵提取液、活性炭、中药杀菌剂;
s2、制备面釉:按质量百分比计,将70~80%熔块、1~5%导电粉、10~20%高岭土、5~8%氧化铝、1~2%氧化锌及1~5%硅酸锆混合均匀,湿法球磨,过500~550目筛后得浆状面釉;
s3、将步骤s1、s2制备的底釉及面釉采用淋釉方式先后施釉于瓷砖坯土;然后在窑内烧成,烧成温度为800~900℃,烧成周期为40~50min,得瓷砖。
本发明在瓷砖制备工艺中加入了功能剂,制备出来的瓷砖具有空气净化的功能。本发明利用了中药杀菌剂,使用安全,无毒、不污染,还能够清新空气。
实施例2
基于实施例1,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组分:白芷、依兰、大蒜、生姜、鱼腥草、丁香、金钱松、龙胆草。
实施例3
基于上述实施例,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30-40份白芷、20-30份依兰、10-20份大蒜、5-25份生姜、10-15份鱼腥草、8-10份丁香、8-10份金钱松、8-10份龙胆草。
实施例4
基于上述实施例,步骤s3中烧成温度为880℃,烧成周期为45min。
实施例5
基于上述实施例,步骤s1中的中药杀菌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35份白芷、28份依兰、15份大蒜、20份生姜、13份鱼腥草、9份丁香、9份金钱松、8份龙胆草。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