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89050阅读:921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塑料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



背景技术:

塑料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家具,塑料桶因具有生产效率高、制造成本低等优点而被使用广泛。当塑料桶在平时不需要使用时,往往需要把众多的塑料桶堆叠在一起,以避免占用过多的空间,从而便于转移和存放。但是,当过多的塑料桶堆叠在一起时,位于下面的塑料桶由于承受的压力比较大,从而会紧密地扣合在一起,难以分离。当重新需要使用塑料桶时,下面的塑料桶分离不开时会严重影响使用。

公开于该背景技术部分的信息仅仅旨在增加对本发明的总体背景的理解,而不应当被视为承认或以任何形式暗示该信息构成已为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现有技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从而克服现有的过多的塑料桶堆叠在一起时,位于下面的塑料桶会紧密地扣合在一起而难以分离的缺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其中,包括:桶体,其呈上端开口且上大下小的锥形桶状,该桶体的内腔为一锥度与该桶体的锥度相同的锥形孔腔;以及底座,其包括一底座上部和一底座下部,所述底座上部呈上小下大的锥形状,所述底座上部的上端与所述桶体的下端连接;所述底座下部呈上大下小的锥形状,且所述底座下部的锥度与所述桶体的锥度相同;所述底座下部的上端与所述底座上部的下端连接,所述底座下部的下端的直径大于所述桶体的内腔的下端的直径。

优选地,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桶体设置有一提把。

优选地,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桶体的锥度为10~20°。

优选地,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底座上部为实心结构,所述底座下部呈下端开口的中空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便于堆叠的塑料桶多个堆叠在一起时,位于上面一个塑料桶通过底座下部的外壁面顶靠在位于下面一个塑料桶的内腔的内壁面内,由于底座下部的下端的直径大于桶体的内腔的下端的直径,从而避免上面一个塑料桶的外壁面与下面一个塑料桶的内腔的内壁面整体紧密贴合,其只是底座下部的外壁面与桶体内腔的内壁面接触,其接触面积比较小,从而便于分离,方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便于堆叠的塑料桶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根据两个本发明的便于堆叠的塑料桶堆叠在一起时的结构示意图。

主要附图标记说明:

1-桶体,2-底座,3-底座上部,4-底座下部,5-提把。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但应当理解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受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

除非另有其它明确表示,否则在整个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术语“包括”或其变换如“包含”或“包括有”等等将被理解为包括所陈述的元件或组成部分,而并未排除其它元件或其它组成部分。

图1至图2显示了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方式的一种便于堆叠的塑料桶的结构示意图,该便于堆叠的塑料桶包括桶体1以及底座2,参考图1,桶体1为塑料桶体,其呈上端开口且上大下小的锥形桶状,桶体1的内腔为一锥度与桶体1的锥度相同的锥形孔腔,从而使桶体1具有均匀的壁厚,其加工制造方便,且具有较均匀的强度。优选地,桶体1设置有一提把5,以便于使用。进一步优选地,桶体1的锥度为10~20°。

继续参考图1,底座2由塑料制作而成,其包括一底座上部3和一底座下部4,底座上部3呈上小下大的锥形状,底座上部3的上端与桶体1的下端连接,底座上部3的上端直径与桶体1的下端直径相同,且底座上部3的上端与桶体1的下端完全对正固接。底座下部4呈上大下小的锥形状,且底座下部4的锥度与桶体1的锥度相同,底座下部4的上端与底座上部3的下端连接,底座下部4的上端的直径与底座上部的下端的直径相同,且底座下部4的底座下部4的下端的直径大于桶体1的内腔的下端的直径。

本发明的便于堆叠的塑料桶多个堆叠在一起时,参考图2,位于上面一个塑料桶通过底座下部4的外壁面顶靠在位于下面一个塑料桶的内腔的内壁面内,由于底座下部4的下端的直径大于桶体1的内腔的下端的直径,从而避免上面一个塑料桶的外壁面与下面一个塑料桶的内腔的内壁面整体紧密贴合,其只是底座下部4的外壁面与桶体1内腔的内壁面接触,其接触面积比较小,从而便于分离,方便使用。优选地,底座上部3为实心结构,底座下部4呈下端开口的中空结构,从而使底座2具有足够的强度的同时,还能使底座下部4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便于堆叠在一起的上下两个桶体1的分离。

前述对本发明的具体示例性实施方案的描述是为了说明和例证的目的。这些描述并非想将本发明限定为所公开的精确形式,并且很显然,根据上述教导,可以进行很多改变和变化。对示例性实施例进行选择和描述的目的在于解释本发明的特定原理及其实际应用,从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并利用本发明的各种不同的示例性实施方案以及各种不同的选择和改变。本发明的范围意在由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形式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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