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除味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47149阅读:443来源:国知局
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除味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污泥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除味装置。



背景技术: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的迅猛发展,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增长趋势也十分明显。污泥成分比较复杂,尤其由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原态污泥,有比较稳定的固体物质,其中固体物质中的有机生物质成分比例约占60%,具有一定的热值,无机物质成分约占40%,含水率占80%以上。原态污泥的脱水一般需经干燥设备进行脱水,然后作为燃料供给燃烧炉。在原态污泥干燥脱水之前需要将污泥进行储存和卸料,原态污泥目前常用的储存方式为筒仓储存,其结构形式如图1所示。由于原态污泥含水率达80%以上,污泥成分是由多种微生物形成的菌胶团与其吸附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组成的集合体,流动性非常差,储存一定时间后会发出难闻的气味。而采用常规的筒仓储存原态污泥时,经常会发生膨料、卸料不畅的情况,且因没有除味设施,原态污泥散发出难闻气味,直接影响周边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除味装置,能够满足原态污泥储存方便、卸料顺畅、无异味逸出污染大气的要求,且污泥槽内部容积可充分利用,污泥槽内气体作为燃烧炉助燃空气参与燃烧,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市场前景非常可观。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及除味装置,包括污泥槽、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出料螺旋及除味风机;所述污泥槽顶部装料一侧设有电动门,顶部设顶盖,顶盖中部设排气管通过除味风机连接燃烧炉的助燃空气入口管道;污泥槽上部设平整螺旋,底部设出料螺旋,出料螺旋的底部设污泥出料口;出料螺旋的上方设有搅拌螺旋。

所述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出料螺旋均水平设置,其中搅拌螺旋和出料螺旋相互垂直设置。

所述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出料螺旋及除味风机均为变频调速设备。

所述电动门、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及出料螺旋均为不锈钢材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所述装置密闭性良好,污泥槽在微负压状态下工作,无异味溢出,污泥槽内气体作为燃烧炉助燃空气参与燃烧,不污染环境;

2)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出料螺旋及除味风机均为变频调速设备,能根据污泥性状不同调整设备运转速度,节能降耗;

3)利用平整螺旋平整顶部污泥,充分利用污泥槽的有限容积;

4)通过设置搅拌螺旋,与出料螺旋配合,使污泥卸料更顺畅;

5)电动门、平整螺旋、搅拌螺旋及出料螺旋均为不锈钢材质,具有优良的抗腐蚀性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常规用于储存原态污泥的筒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原态污泥储存、卸料及除味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电动门 2.污泥槽 3.平整螺旋 4.搅拌螺旋 5.出料螺旋 6.除味风机 7.顶盖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及除味装置,包括污泥槽2、平整螺旋3、搅拌螺旋4、出料螺旋5及除味风机6;所述污泥槽2顶部装料一侧设有电动门1,顶部设顶盖7,顶盖7中部设排气管通过除味风机6连接燃烧炉的助燃空气入口管道;污泥槽2上部设平整螺旋3,底部设出料螺旋5,出料螺旋5的底部设污泥出料口;出料螺旋5的上方设有搅拌螺旋4。

所述平整螺旋3、搅拌螺旋4、出料螺旋5均水平设置,其中搅拌螺旋4和出料螺旋5相互垂直设置。

所述平整螺旋3、搅拌螺旋4、出料螺旋5及除味风机6均为变频调速设备。

所述电动门1、平整螺旋3、搅拌螺旋4及出料螺旋5均为不锈钢材质。

基于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原态污泥储存、卸料及除味装置的原态污泥处理方法,包括:

1)储存污泥时:

原态污泥由汽车运至污泥槽2,电动门1打开,汽车将原态污泥卸入污泥槽2内;由于原态污泥粘性较大,容易在卸料侧堆积,在卸料的同时启动污泥槽2上部的平整螺旋3,将原态污泥进行平整;汽车内的原态污泥全部卸入污泥槽2后,汽车驶离,电动门1关闭;

2)原态污泥从污泥槽2向外卸料时:

启动安装在污泥槽2底部的出料螺旋5,同时启动其上部的搅拌螺旋4,通过上、下两层相互垂直旋转的螺旋桨叶破坏原态污泥之间的粘结力,将原态污泥从出料螺旋5的底部污泥出料口顺利排出;

3)除味:

需要除味时,启动除味风机6,使污泥槽2内保持微负压状态,污泥槽2顶部的气体通过顶盖7中部的排气管排出;原态污泥在储存过程中产生的难闻气味通过除味风机6抽出并引入燃烧炉的助燃空气入口管道内,作为燃烧炉的助燃空气参与燃烧过程,并可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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