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28168阅读:255来源:国知局
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属于门面钢材加工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卷料加工生产线的收料部分,把原材料通过机械方式收卷成卷料,广泛运用在纸卷,布卷,塑料卷,金属卷材加工生产线上,根据实际工艺要求设计多样化,常见的有简易收卷机,液压收卷机,收卷机一般对材料有卷内径,卷外径,卷材料厚度,宽度都有严格要求。

在防盗门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大量的金属材料,而在制作这些金属材料时候大都通过收卷机将其收卷存放。目前收卷机存在着材料之间容易相互造成划痕,不利于后续使用,且收卷过程中易出现卷材不整齐的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该收卷机通过添加润滑油,避免造成划痕,同时收卷材料十分整齐。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其包括电机、收卷辊、传送辊和润滑辊,所述收卷辊、所述传送辊和所述润滑辊连接在两块侧板之间,所述电机连接在其中一个侧板的外侧,所述收卷辊由两块半圆形支撑板组合而成,所述收卷辊的上下两端各设有两个限位柱,所述限位柱连接在两块所述支撑板之间,并且在所述支撑板之间前后滑动,两块所述支撑板之间通过连接块连接到设置在其内部的传动轴,所述传动轴的前后两端连接到所述侧板,所述传动轴电连接到所述电机,所述传送辊和所述润滑辊的内部均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连接到所述侧板,所述润滑辊由辊外壁和辊内壁组成,所述辊内壁套在所述转动轴上,所述辊外壁和所述辊内壁之间设有润滑油腔,所述辊外壁上均匀分布多个出油孔。

所述润滑辊设置在所述传送辊的正上方。

所述传送辊的高度高于所述收卷辊的高度。

所述润滑辊的端部设有一个注油盖。

所述限位柱的左右两边各设有一个卡槽,两个所述支撑板分别卡在所述卡槽内。

所述限位柱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支撑板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设有限位柱,以保证金属材料在收卷过程中不会发现偏移,收卷后较为整齐,便于后续使用;

2、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润滑辊可持续将润滑油分布在金属材料上,这样成卷后的金属材料层与层之间有润滑油,不会出现划痕,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3、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限位柱之间的距离可调节,以适应不同宽度的金属材料,通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的润滑辊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电机,2为传送辊,3为润滑辊,4为侧板,5为支撑板,6为限位柱,7为连接块,8为传动轴,9为转动轴,10为辊外壁,11为辊内壁,12为润滑油腔,13为出油孔,14为注油盖,15为卡槽,16为螺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3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门面钢材收卷机,其包括电机1、收卷辊、传送辊2和润滑辊3,收卷辊、传送辊2和润滑辊3连接在两块侧板4之间,电机1连接在其中一个侧板4的外侧,收卷辊由两块半圆形支撑板5组合而成,收卷辊的上下两端各设有两个限位柱6,限位柱6连接在两块支撑板5之间,并且在支撑板5之间前后滑动,两块支撑板5之间通过连接块7连接到设置在其内部的传动轴8,传动轴8的前后两端连接到侧板4,传动轴8电连接到电机1,传送辊2和润滑辊3的内部均设有转动轴9,转动轴9连接到侧板4,润滑辊3由辊外壁10和辊内壁11组成,辊内壁11套在转动轴9上,辊外壁10和辊内壁11之间设有润滑油腔12,辊外壁10上均匀分布多个出油孔13。

润滑辊3设置在传送辊2的正上方。

传送辊2的高度高于收卷辊的高度。

润滑辊3的端部设有一个注油盖14。

限位柱6的左右两边各设有一个卡槽15,两个支撑板5分别卡在卡槽15内。

限位柱6通过螺栓16固定在支撑板5上。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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