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16092发布日期:2018-07-11 00:56阅读:8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属于同步带生产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塑胶行业的迅猛发展,聚氨酯同步带制作技术也快速创新,聚氨酯同步带在诸多领域得到广泛使用,与此同时,对聚氨酯同步带的产品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步带的生产过程中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参数,这就是生产过程中,每股芯绳的张力控制。除了最基本的拉紧,保证芯绳的直线度以外,芯绳的张力也会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长度、节距等参数。

此外,根据产品不同,有的产品同时排布的芯绳多达一百股以上,如果每根芯绳的张力不一致,就会导致最终生产出的产品平整度、直线度收到极大地影响。

目前市面上常用控制芯绳张力的方式为使用气缸顶紧刹车片的方式来提供一个相对恒定的阻力,但由于刹车片磨损情况不同,每盘芯绳卷径不同等原因,都会影响张力的均匀性,导致产品出现钢丝不齐,平整度不够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采用气缸顶紧刹车片的方式来提供一个相对恒定的阻力来控制芯绳张力,由于刹车片磨损情况不同,每盘芯绳卷径不同等原因,都会影响张力的均匀性,导致产品出现钢丝不齐,平整度不够等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取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包括放线盘、动滑轮机构、杠杆、配重、滑动变阻器、芯绳;所述芯绳自放线盘引出,并经过动滑轮机构;放线盘可变速;动滑轮机构下方与杠杆连接,所述杠杆一端为铰接端,另一端为自由端,并能够立面摆动;所述杠杆上沿长度方向具有多个用于与配重连接的固定位;所述滑动变阻器与动滑轮机构滑动连接,可检测动滑轮机构的竖向位置,并通过控制器与接线盘信号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动滑轮机构下部通过连接杆与杠杆活动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芯绳为聚氨酯同步带的芯绳。

一种上述的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的控制方法,状态一:当2倍芯绳张力大于配重力矩提供的下拉力,动滑轮会上升;状态二:当2倍芯绳张力小于配重力矩提供的下拉力,动滑轮会下降;滑动变阻器监测动滑轮位置,输出信号经控制器转换成对应的电信号并传递给放线电机;放线电机实时调整速度,状态一时加速放松、状态二时减速拉紧,控制动滑轮机构始终处于设定位置,实现对芯绳张力的精确控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可以实现对每一股芯线张力进行精确控制。

2)可以通过更换配重,或者选择配重与杠杆的不同连接位置来提供下拉力,从而对张力进行精确控制,张力控制的准确性高。

3)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磨损的情况,使用寿命长,且测量一致性高。

4)设计巧妙,经过多次试验验证,可以实现对每一股芯线的张力进行准确控制。

5)应用范围广,可以作为对同步带生产线放线张力控制,同时也可用于各类需要芯绳作为骨架材料的各种产品,如轮胎、部分输送带等,具有广泛推广应用的市场前景。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中主要结构的侧视图。

图中,1.放线盘,2.动滑轮,3.滑动变阻器,4.配重,5.杠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参见图1-图2,一种杠杆式放线控制装置,包括放线盘1、动滑轮机构2、杠杆5、配重4、滑动变阻器3、芯绳;所述芯绳自放线盘引出,并经过动滑轮机构2;放线盘可变速;动滑轮机构2下方与杠杆5连接,所述杠杆5一端为铰接端,另一端为自由端,并能够立面摆动;所述杠杆5上沿长度方向具有多个用于与配重4连接的固定位;所述滑动变阻器3与动滑轮机构2滑动连接,可检测动滑轮机构2的竖向位置,并通过控制器与接线盘1信号连接。

在此实施例中,参见图2,所述动滑轮机构2下部通过连接杆与杠杆5活动连接。

在此实施例中,所述芯绳为聚氨酯同步带的芯绳。

具体进行放线速度控制时,按照如下方法进行:状态一:当2倍芯绳张力大于配重力矩提供的下拉力,动滑轮会上升;状态二:当2倍芯绳张力小于配重力矩提供的下拉力,动滑轮会下降;滑动变阻器监测动滑轮位置,输出信号经控制器转换成对应的电信号并传递给放线电机;放线电机实时调整速度,状态一时加速放松、状态二时减速拉紧,控制动滑轮机构始终处于设定位置,实现对芯绳张力的精确控制。

本实用新型可以实现对每一股芯线张力进行精确控制;可以通过更换配重,或者选择配重与杠杆的不同连接位置来提供下拉力,从而对张力进行精确控制,张力控制的准确性高;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磨损的情况,使用寿命长,且测量一致性高;设计巧妙,经过多次试验验证,可以实现对每一股芯线的张力进行准确控制;应用范围广,可以作为对同步带生产线放线张力控制,同时也可用于各类需要芯绳作为骨架材料的各种产品,如轮胎、部分输送带等,具有广泛推广应用的市场前景。

以上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变换或改进,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总的构思的前提下,这些变换或改进都应当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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