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20995发布日期:2018-09-01 03:00阅读:3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包装纸箱,特别涉及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



背景技术:

由于烟盒自身结构的特殊性,硬盒卷烟商标纸与一般纸质包装盒相比在制造工艺上均有较大不同,如图3所示为制造完成的硬盒卷烟商标纸,硬盒卷烟商标纸在尾端具有一个形状为等腰梯形的内凹部,使尾端的两侧分别具有尖角。对这种结构的硬盒卷烟商标纸在运输前会将多个硬盒卷烟商标纸叠放在一起并包装成如图4所示的块状,进行运输时,通常使用一般的纸箱进行运输,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颠簸、晃动等现象,这个过程就容易因硬盒卷烟商标纸尾端的尖角部位碰撞到纸箱,从而导致硬盒损坏,造成大量浪费,降低了烟标实际可用数量,从而提高了成本。

为了确保硬盒卷烟商标纸的质量,尽可能的使硬盒卷烟商标纸在运输中不受损坏,现有的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护措施,通常为人工用隔垫塞入硬盒卷烟商标纸与纸箱的间隙处或者增加防护包装纸的措施。但是由于每个硬盒卷烟商标纸块的放置方式、厚度、包装力度不一样,这些防护措施通常防护效果不佳,且较浪费人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这种防损纸箱能在硬盒卷烟商标纸运输过程对硬盒卷烟商标纸进行保护,其保护效果好,能够有效提升防护效果和工作效率,且操作方便。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包括四个侧面,所述各个侧面顶端分别设有一个可活动顶盖,所述四个顶盖可相互组装形成完整顶面,并将箱体顶端开口密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损纸箱还包括至少一条防撞条,所述防撞条位于箱体其中一个侧面的内壁,所述防撞条的横截面为与硬盒卷烟商标纸内凹部形状相配合的等腰梯形状。

上述结构中,硬盒卷烟商标纸装箱时,只需要对硬盒卷烟商标纸进行简单包装,然后将硬盒卷烟商标放置入箱体内,使防撞条顶住硬盒卷烟商标纸的内凹部,防撞条能与硬盒卷烟商标纸的内凹部相互配合,让硬盒卷烟商标纸尾端两侧尖角不会直接触碰到箱体侧面内壁;由于纸箱内侧防撞条的保护作用,在运输过程中,硬盒卷烟商标纸能够稳定的放置在纸箱内,不会晃动,硬盒卷烟商标纸尾部两端尖角也不会与纸箱发生碰撞,从而解决了硬盒商标纸在运输过程损坏的问题。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防撞条的高度范围为13-15mm。现在常见的硬盒卷烟商标纸尾部凹进去部位的深度为普遍为13mm,将防撞条高度范围设置在13-15mm,能有效起到防止硬盒卷烟商标纸尾部尖角碰撞到纸箱,又不至于过长的防撞条使硬盒卷烟商标纸在运输过程中产生较严重的晃动。

本实用新型对照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在于:这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结构简单,成本较低,不需要额外插入防护隔板和较繁琐的包装,能在硬盒卷烟商标纸运输过程对硬盒卷烟商标纸进行保护,其保护效果好,能够有效提升防护效果和工作效率,且操作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防损纸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防损纸箱拆开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硬盒卷烟商标纸放置在防损纸箱中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硬盒卷烟商标纸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具体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的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包括箱体1,所述箱体1包括四个侧面11,所述各个侧面11顶端分别设有一个可活动顶盖12,所述四个顶盖12可相互组装形成完整顶面,并将箱体1顶端开口密封,所述防损纸箱还包括四条防撞条13,各所述防撞条13均位于箱体其中一个侧面11的内壁并且依次排列,各所述防撞条13的横截面均成与硬盒卷烟商标纸2内凹部3形状相配合的等腰梯形状,各所述防撞条13的高度D均为13mm。

上述结构中,如图4所示的硬盒卷烟商标纸2,在装箱时,只需要对硬盒卷烟商标纸2进行简单包装,然后将硬盒卷烟商标纸2放置入箱体1内,使防撞条13顶住硬盒卷烟商标纸2的内凹部3,并与硬盒卷烟商标纸2的内凹部3相互配合,从而让硬盒卷烟商标纸2稳定的放置在纸箱内;由于箱体侧面11内侧防撞条13的保护作用,运输过程中,即使纸箱出现颠簸、晃动的现象,硬盒卷烟商标纸2在纸箱内也能保持稳定,不会让硬盒卷烟商标纸2尾端的尖角部位4与箱体侧面11内壁,从而解决了硬盒商标纸2在运输过程容易损坏的问题。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中的一种硬盒卷烟商标纸防损纸箱区别在于:

所述防撞条13的高度D为15mm。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各部分名称等可以不同,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或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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