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侧旋式双层条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00748发布日期:2018-09-21 22:31阅读:28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卷烟烟盒包装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侧旋式双层条盒。



背景技术:

目前卷烟市场上的烟盒包装通常以上翻盖式长方体结构为主,外观单调,结构单一,已无法满足高价位卷烟对烟支包装新颖性与时尚化的需求。传统的上翻盖式长方体条盒用拉线扯开后,提取内部烟盒较为困难,一般需要拆破条盒方可快速取出内部烟盒,使条盒受损,造成条盒无法回收和资源大量浪费。

针对传统条盒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设计一种新型的包装烟盒用的条盒。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条盒的不足,提供了一种侧旋式双层条盒。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侧旋式双层条盒,包括侧盒盖、上盒盖、上层盒体、下层盒体、旋钮,所述侧盒盖与上盒盖一端柔性连接并可以绕其二者的连接处进行弯折或旋转,上盒盖的另一端为上盒盖扇形尾部;所述上层盒体一端为上层侧端面,另一端为上层盒体扇形尾部;下层盒体一端为下层侧端面,另一端为下层盒体扇形尾部;侧盒盖与上盒盖通过旋钮进行转动连接,上层盒体与下层盒体通过所述旋钮进行转动连接,所述旋钮将上盒盖扇形尾部、上层盒体扇形尾部、下层盒体扇形尾部依次叠层连接在一起。

所述侧盒盖内置磁铁,通过内置的磁铁与上层侧端面或下层侧端面紧密贴合。用户可同时从上层盒体与下层盒体内取出烟盒。

所述上层侧端面、下层侧端面均内置磁铁。

所述的侧盒盖与上盒盖可在上层盒体上进行360°旋转。

所述的上层盒体可在下层盒体上进行360°旋转。

所述的上层盒体与下层盒体结构相同、容积相同。

所述的旋钮固定在下层盒体扇形尾部之上。

所述的侧盒盖、上盒盖、上层盒体、下层盒体均为木质材料。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侧旋式双层结构新颖独特,打开方便,取烟便捷。整体以木质材料为主,高档时尚,利于回收。该条盒美观大方,携带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开启两层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开启一层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关闭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侧盒盖,2、上盒盖,3、上层盒体,4、下层盒体,5、上层侧端面,6、下层侧端面,7、盒盖扇形尾部,8、旋钮,9、上层盒体扇形尾部,10、下层盒体扇形尾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一种侧旋式双层条盒,包括侧盒盖1、上盒盖2、上层盒体3、下层盒体4、旋钮8,所述的侧盒盖1、上盒盖2、上层盒体3、下层盒体4均为木质材料。

所述侧盒盖1与上盒盖2一端柔性连接并可以绕其二者的连接处进行弯折或旋转,侧盒盖1和上盒盖2在连接处通过软质布材料进行连接,上盒盖2的另一端为上盒盖扇形尾部7;所述上层盒体3一端为上层侧端面5,另一端为上层盒体扇形尾部9;下层盒体4一端为下层侧端面6,另一端为下层盒体扇形尾部10。

侧盒盖1与上盒盖2通过旋钮8进行转动连接,上层盒体3与下层盒体4通过所述旋钮8进行转动连接,所述旋钮8将上盒盖扇形尾部7、上层盒体扇形尾部9、下层盒体扇形尾部10依次叠层连接在一起。

所述侧盒盖1内置磁铁,通过内置的磁铁与上层侧端面5、下层侧端面6紧密贴合。用户可同时从上层盒体3与下层盒体4内取出烟盒。

所述上层侧端面5、下层侧端面6均内置磁铁。

所述的侧盒盖1与上盒盖2可在上层盒体3上进行360°旋转。

所述的上层盒体3可在下层盒体4上进行360°旋转。

所述的上层盒体3与下层盒体4结构相同、容积相同。

所述的上层盒体3与下层盒体4分别可放置5包烟盒。

所述的旋钮8固定在下层盒体扇形尾部10之上。

如图2所示,侧旋式双层条盒处于开启一层状态,用户可从上层盒体3内取出烟盒。

如图3所示,侧旋式双层条盒处于关闭状态,侧盒盖1与上层侧端面5、下层侧端面6紧密贴合在一起。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