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可伸缩口结构的卫生易拉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71637发布日期:2018-10-26 21:22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饮料包装容器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带可伸缩口结构的卫生易拉罐。



背景技术:

易拉罐的出现,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和享受。现有的易拉罐主要包括罐体本身、罐盖、拉环和柳钉,随着应用的推广,易拉罐存在的缺陷越来越被重视。例如,易拉罐饮料在储存和搬运过程中,罐盖上在所难免地会受到污染,残留灰尘甚至滋生细菌,如果消费者在饮用前没有把罐盖擦拭干净,很容易就把污染物一并喝进肚子里,引起身体的不适。所以,易拉罐的这种卫生隐患需要得到解决。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缺陷,避免人们在饮用易拉罐饮料时吸入污染物,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带可伸缩口结构的卫生易拉罐。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提供一种带可伸缩口结构的卫生易拉罐,包括罐体、柳钉、拉环和拉环顶盖,所述拉环通过所述柳钉与所述拉环顶盖相连,所述拉环顶盖与罐体上盖连接处设有易撕拉压痕线,所述拉环顶盖的一端与作为罐体开口的可伸缩口结构相连,可伸缩口结构为可隐藏于罐体内或拉伸出罐体外的弹性结构。所述可伸缩口结构是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最大的不同点,可伸缩口结构是易拉罐饮料流出的唯一出口,当易拉罐饮料未开启时,隐藏在罐体内部的可伸缩口结构处于真空状态,因此避免了受到外界环境的污染,始终保持洁净。在拉环被拉开之后,带弹性的可伸缩口结构顺势被带出罐体,在拉伸一段长度后固定且不收缩。由于在密封状态下可伸缩口结构不会受到外界污染,所以当易拉罐开启时,人们可以放心地把嘴贴到可伸缩口结构,喝取饮料而不会接触到罐体上盖的灰尘或细菌。

进一步的,所述可伸缩口结构的材质为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材料。

进一步的,所述可伸缩口结构的拉伸高度范围为2cm-5cm。固定范围的拉伸高度可以保证饮用者在喝取饮料时嘴部不会与易拉罐罐体接触。

进一步的,所述可伸缩口结构的口部形状为U型。U型的口部形状方便倒出易拉罐中的饮料,而且在饮用时不会伤到饮用者嘴部。

进一步的,所述拉环设有便于拉拔的穿孔。

进一步的,所述罐体上盖表面设有凹入面,所述凹入面位于所述拉环顶盖正下方。 设计成有凹凸层次的结构,主要是为了当可伸缩口被拉起时,可伸缩口可以尽可能高于罐体上盖,避免饮用者嘴部会接触到罐体上盖。

进一步的,所述拉环为以所述柳钉为转动中心的360°转动结构。饮用者在拉起拉环时,可通过转动拉环来达到省力的效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将可伸缩口结构结合到易拉罐的拉环顶盖上,让饮用者可以直接通过可伸缩口结构畅饮饮料而不会接触到残留灰尘或细菌的罐体上盖,一方面方便了饮用者饮用,另一方面相对卫生,饮用者喝饮料的同时不会把其他污染物吸入体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开启前的效果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开启后的效果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附图中描述位置关系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

实施例1

如图1至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带可伸缩口结构的卫生易拉罐的实施例,包括罐体1、柳钉2、拉环3和拉环顶盖4,拉环3通过柳钉2与拉环顶盖4相连,拉环顶盖4与罐体上盖5连接处设有易撕拉压痕线6,拉环顶盖4的一端与作为罐体开口的可伸缩口结构7相连,可伸缩口结构7为可隐藏于罐体内或拉伸出罐体外的弹性结构。

其中,可伸缩口结构7的材质为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材料,拉伸高度范围为2cm-5cm,口部形状为U型,保证饮料出口安全且卫生。

另外,罐体上盖5表面设有凹入面,凹入面位于拉环顶盖4正下方,使可伸缩口结构7尽可能高于罐体上盖5,避免饮用者嘴部会接触到罐体上盖5。

在拉环3上设有便于拉拔的穿孔,而且拉环3能够以柳钉2为转动中心转动360°,在拉起时达到省力的效果。

如图1所示,未开启易拉罐时,可伸缩口结构7隐藏在罐体内部,不会与外界环境接触。如图2所示,当拉环3被拉起时,在拉力作用下,拉环3带着柳钉2和拉环顶盖4把易撕拉压痕线6拉开,随着拉环顶盖4逐渐被拉开,隐藏在罐体内与拉环顶盖4相连的可伸缩口结构7被带出,当拉伸到2cm-5cm时,可伸缩口结构7固定并不会收缩,因此饮用者可以通过可伸缩口结构7喝到易拉罐中的饮料而不接触到罐体上盖5,达到卫生的效果。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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