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140427发布日期:2019-03-19 21:29阅读:228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具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



背景技术:

药品随意乱放,一旦想找却不知道如何下手,特别是家里有小孩子的,可能会导致孩子误食,乱放更容易受潮或阳光直射导致药品过期失效,所以通常我们都会配置一个药箱,然而目前传统的药箱只能单独存放药品,其结构简单只是在内部设置多个隔间或抽屉,每个隔间区分性不强,也会导致药品多了会杂乱。另外,一些用于急救的医用剪刀和绷带、纱布或者大瓶液体药剂常常放置不方便,特别是外出旅行的时候,常常需要携带应急药品和急救器械,在环境黑暗的时候取用药品不方便,需要借助外部照明设备,这对于有些紧急情况下是非常不方便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包括箱体和箱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的底部设置第一抽屉层,所述箱体内部左侧空间设置为和箱体高度相同的空间一,所述空间一的右侧设置两层结构,上层为高度较小的空间二、下层带第二抽屉的空间三,所述箱盖和箱体的内侧翻转连接,箱盖的内侧设置照明灯条,所述箱盖的外侧中部设置盒盖和提手。

优选的,所述第一抽屉层和第二抽屉均设置内凹式抽拉口。

优选的,所述提手为翻转式设计。

优选的,所述箱体和箱盖通过卡扣固定,盖合边缘设置密封条。

优选的,所述箱体和箱盖均采用无毒无异味的苯乙烯聚酯和聚丙烯材质制成。

功能介绍:

顶部盒盖内存放创可贴,棉签等,以及照明灯条的电池安装于内;

箱体内部空间一用于摆放大瓶液体试剂或剪刀、绷带之类的体积大的急救物品;

空间二可以将常用盒装口服药放置于内;

右侧带第二抽屉的空间三可放置小巧的瓶装药物等药品;

底部第一抽屉层宽扁设计,可将盒装、板装药品放置其中;

翻转式提手存取方便,方便外出旅行携带。

本实用新型具备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合理布局,分格设计,可有序存放药品,可以将用于急救的医用剪刀和绷带、纱布或者大瓶液体药剂混装分类摆放,取用方便,箱盖上设置的照明灯条可以在环境黑暗无灯光的条件下照明,不至于看不清药品而拿错。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展开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闭合状态示意图。

图中:1箱体、2箱盖、3第一抽屉层、4抽拉口、5第二抽屉、6空间三、7空间一、8空间二、9照明灯条、10盒盖、11提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新型儿童医疗急救与口服药混装药箱,包括箱体1和箱盖2,所述箱体1的底部设置第一抽屉层3,所述箱体1内部左侧空间设置为和箱体1高度相同的空间一7,所述空间一7的右侧设置两层结构,上层为高度较小的空间二8、下层为带第二抽屉5的空间三6,所述箱盖2和箱体1的内侧翻转连接,箱盖2的内侧设置照明灯条9,所述箱盖2的外侧中部设置盒盖10和提手11;所述第一抽屉层3和第二抽屉5均设置内凹式抽拉口4;所述提手11为翻转式设计;所述箱体1和箱盖2通过卡扣固定,盖合边缘设置密封条;所述箱体1和箱盖2均采用无毒无异味的苯乙烯聚酯和聚丙烯材质制成。

功能介绍:

顶部盒盖10内存放创可贴,棉签等,以及照明灯条9的电池安装于内;

箱体1内部空间一7用于摆放大瓶液体试剂或剪刀、绷带之类的体积大的急救物品;

空间二8可以将常用盒装口服药放置于内;

右侧带第二抽屉5的空间三6可放置小巧的瓶装药物等药品;

底部第一抽屉层3宽扁设计,可将盒装、板装药品放置其中;

翻转式提手11存取方便,方便外出旅行携带。

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而且,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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