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77062阅读:339来源:国知局
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调系统,具体涉及一种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采用的粮面控温大都是采用家用空调来实现的,这种方法不能解决粮仓的熏粮、上下粮时灰尘对空调的影响、送风距离短,送风温度不均匀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粮食储存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自动调节温度、送风距离长且送风温度均匀的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包括两路相同的制冷循环系统、电控箱和远程操作屏,远程操作屏与电控箱通过屏蔽线连接,两路相同的制冷循环系统与电控箱电连接;

制冷循环系统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室内机包括送风机、蒸发器和热力膨胀阀,室外机包括气液分离器、视液镜、干燥过滤器、压缩机、风冷冷凝器和至少一个轴流风机,蒸发器的一侧连接送风机,蒸发器通过制冷管道连接风冷冷凝器,制冷管道上设有依次串接的热力膨胀阀、视液镜、干燥过滤器和氟直通截止阀,蒸发器通过回气管道连接气液分离器,气液分离器连接压缩机,压缩机连接风冷冷凝器,风冷冷凝器连接轴流风机。

进一步地,所述室内机的进风口上设置有进风电动风阀,所述进风口设置于所述蒸发器的前面,所述送风机的出风口处设置有送风箱,所述送风箱上安装有送风电动风阀,所述送风箱的出口设置有球形喷口。

进一步地,所述进风口设置为回风百叶窗。

进一步地,所述蒸发器采用翅片式蒸发器,所述压缩机采用数码涡旋变容量压缩机。

进一步地,所述蒸发器的翅片上涂覆有TY-3318聚亚氨脂防腐涂料。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的进风口上设置有进风电动风阀,能有效阻止灰尘对机组蒸发器翅片的堆积,提高了换热器的换热效果;

2、本实用新型的压缩机采用数码涡旋变容量压缩机,通过数码涡旋变容量压缩机来调节机组制冷量,以适应粮仓温度的变化,降低机组的耗电量,减少使用成本;

3、本实用新型送风箱的出口设置有球形喷口,球形喷头能够实现360度喷射,使得机组的出风射程远,不仅送风距离长,而且空间降温均匀,便于广泛推广使用;

4、本实用新型进风口设置为回风百叶窗,叶片调整幅度在0°-105°之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调整风力的大小,达到不同的遮阳、调光、通风、防雨、防风以及防尘效果;

5、本实用新型蒸发器的翅片上涂覆有TY-3318聚亚氨脂防腐涂料,室内机的蒸发器铜管铜弯头上涂覆有清漆,风机、风阀以及框架等镀锌板上涂覆有油漆,极大地降低粮仓在熏粮时硫化氢对室内机的腐蚀,有效延长整机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框图;

图2是图1中室内机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送风电动风阀;2.送风机;3.蒸发器;4.进风电动风阀;5.进风口;6.热力膨胀阀;7.气液分离器;8.视液镜;9.干燥过滤器;10.压缩机;11.送风箱;12.氟直通截止阀;13.远程操作屏;14.电控箱;15.风冷冷凝器;16.轴流风机;17.球形喷口。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的一种粮仓专用智能空气调节机组,包括两路相同的制冷循环系统、电控箱14和远程操作屏13,远程操作屏13与电控箱14通过屏蔽线连接,两路相同的制冷循环系统与电控箱14电连接,电控箱14根据房间温度自动控制两路制冷循环系统工作,当温度高于所设定的值甲时同时启动,温度达到一定值乙时停止一台系统,当温度到达另外一个值丙时,两路系统均停止,温度甲、乙、丙均由客户根据需求通过远程操作屏13进行设定;

制冷循环系统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室内机包括送风机2、蒸发器3和热力膨胀阀6,室外机包括气液分离器7、视液镜8、干燥过滤器9、压缩机10、风冷冷凝器15和至少一个轴流风机16,蒸发器3的一侧连接送风机2,蒸发器3通过制冷管道连接风冷冷凝器15,制冷管道上设有依次串接的热力膨胀阀6、视液镜8、干燥过滤器9和氟直通截止阀12,蒸发器3通过回气管道连接气液分离器7,气液分离器7连接压缩机10,压缩机10连接风冷冷凝器15,风冷冷凝器15连接轴流风机16。

进一步地,室内机的进风口5上设置有进风电动风阀4,进风口5设置于蒸发器3的前面,送风机2的出风口处设置有送风箱11,送风箱11上安装有送风电动风阀1,送风箱11的出口设置有球形喷口17。

进一步地,进风口5设置为回风百叶窗。

进一步地,蒸发器3采用翅片式蒸发器,压缩机10采用数码涡旋变容量压缩机,蒸发器3的翅片上涂覆有TY-3318聚亚氨脂防腐涂料,室内机的蒸发器铜管铜弯头上涂覆有清漆,风机、风阀以及框架等镀锌板上涂覆有油漆,降低粮仓在熏粮时硫化氢对室内机的腐蚀。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为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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