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04317发布日期:2019-09-06 19:25阅读:443来源:国知局
空气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净化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的空气净化装置,大都仅仅采用过滤网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但这种空气净化装置不能清除空气中的有害细菌及有害气体,仅是对空气灰尘进行过滤,对于有害气体的净化,目前大多采用活性炭进行吸附,但活性炭容易吸附饱和失效,实际使用效果不理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空气净化器。

为实现上述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空气净化器。

其中,空气净化器包括:

壳体,其上设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在所述出风口处还设有风扇;

紫外灯,设置在所述壳体内;

金属网,设置在所述壳体和所述紫外灯之间;

其中,在所述金属网的内外两面均涂覆纳米光触媒层,在所述壳体朝向所述紫外灯的一侧还涂覆有反射材料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位于所述第二壳体的上方。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所述第二壳体的底端,所述出风口设置在所述第一壳体的上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第一壳体采用不透明材质,所述反射材料层涂覆在所述第一壳体朝向所述紫外灯的一侧,所述第二壳体采用透明材质,且所述第二壳体朝向所述紫外灯的一侧还贴有紫外线隔绝膜。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紫外灯为无臭氧紫外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从以上技术解决方案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具有诸多突出的实质性技术特点,实施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之后,其显著的技术进步主要体现在:本实用新型的空气净化器利用空气动力原理,以及纳米光触媒,加上无臭氧的紫外灯,辅以高反射材料和隔绝紫外线的材料,达到自循环分解有机溶剂气体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中空气净化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但这些实施方式并不限制本实用新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实施方式所做出的结构或功能上的变换均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并且,应当理解的是尽管术语第一、第二等在本文中可以被用于描述各种元件或结构,但是这些被描述对象不应受到这些术语的限制。这些术语仅用于将这些描述对象彼此区分开。例如,第一壳体可以被称为第二驱壳体,并且类似地第二壳体也可以被称为第一壳体,这并不背离本申请的保护范围。

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空气净化器的一较佳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中的空气净化器10包括壳体,紫外灯12及金属网13,其中,紫外灯12设置在壳体11内,金属网13设置壳体11和紫外灯12之间。

壳体11,其包括第一壳体111和第二壳体112,第一壳体111位于第二壳体112的上方,在第二壳体112的底端设有进风口113,在第一壳体111的上端设有出风口114,在出风口114处还设有风扇14。

优选地,第一壳体111采用不透明材质,且在第一壳体111朝向紫外灯12的一侧涂覆有反射材料层,反射材料层为高反射铝板(一次反射率99.7%);第二壳体112采用透明材质,且第二壳体112朝向紫外灯12的一侧还贴有紫外线隔绝膜15(紫外线隔绝率100%)。当紫外灯12开启时,紫外线隔绝膜能避免紫外线刺激肉眼,但可作为装饰灯使用,也可直接从第二壳体12外部直观看到设备在运转。

在金属网13的内外两面均涂覆纳米光触媒层,具体地,纳米光触媒层的材质为纳米级二氧化钛,其在紫外光的照射下,产生强烈催化降解功能:能有效地降解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能有效杀灭多种细菌,并能将细菌或真菌释放出的毒素分解及无害化处理;同时还具备除甲醛、除臭、抗污、净化空气等功能。

空气净化器10在使用时,打开紫外灯12,紫外线对涂覆有纳米光触媒层的金属网13的内侧照射,同时,穿过金属网孔的紫外线,照射到第一壳体内壁的高反射材料层后,经反射再照射到金属网13的外侧,因金属网13的内外两面均涂覆有纳米光触媒,因此提高了纳米光触媒层的净化效果。壳体10内的空气受到紫外灯12本身发热的影响,受热后上升,带动风扇14转动,促使空气对流,使得使用空间内的空气经过空气净化器10,从而不需要对风扇14提供电源风扇即可转动,只需对紫外灯12提供电源即可。

优选地,紫外灯为无臭氧紫外灯。

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上文所列出的一系列的详细说明仅仅是针对本实用新型的可行性实施方式的具体说明,它们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艺精神所作的等效实施方式或变更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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