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毛毯烘干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毛毯清洗装置。
背景技术:
毛毯是一种常用的床上用品,具有保暖功能,与被子相比较薄。其原料多采用动物纤维如羊毛、马海毛、兔毛、羊绒、驼绒或腈纶、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也有的是动物纤维与化纤混纺制成的。
毛毯的清洗是一个比较麻烦的工作,小的毛毯可以机洗或手洗,很容易。而较大的毛毯则不太容易洗,而且目前大多数清洗装置只能对毛毯进行单面清洗,并且清洗效率低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毛毯清洗装置,不仅能够对毛毯进行双面清洗,而且还采用多个清洗部件对毛毯进行清洗,提高效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方法是:一种毛毯清洗装置,包括底座、清洗组件;所述底座由至少四个立柱组成,所述立柱之间固接有横梁,两两立柱之间还平行的转动连接有主动轴、从动轴,所述主动轴由电机驱动,所述主动轴、从动轴两侧均固接有滚轮,所述主动轴、从动轴上位于同侧的滚轮之间均设有同步带,两个所述同步带用于固接毛毯;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固接在所述横梁上的固定竖直板,所述固定竖直板之间设有上刷杆、下刷杆,所述上刷杆上固接有上刷毛,所述上刷毛之间还设有喷水头,所述喷水头与置于所述上刷杆内的进水管连通,所述下刷杆上固接有下刷毛。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固定竖直板上开设有腰孔,所述上刷杆、下刷杆穿过所述腰孔并通过螺栓固接在所述固定竖直板上。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固定竖直板上设有两组上刷杆与下刷杆。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固定竖直板与所述横梁之间还设有三角加强架。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横梁上设有至少两组清洗组件。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改进,所述同步带通过固接在其上的毛毯夹以夹持毛毯。
有益效果:
1、本发明所述的一种毛毯清洗装置,通过上刷杆与下刷杆同时对毛毯进行双面清洗,另外还设有喷水头对毛毯淋水清洗,提高清洗效果与清洗效率,结构简单,运行稳定;
2、上刷杆与下刷杆的高度可以根据毛毯的厚度进行调节;
3、在对毛毯进行洗刷时固定竖直板会受到水平方向的力,因此通过三角加强架加固其与横梁之间的固接;
4、每组的清洗组件在对毛毯清洗时互不干扰,因此可以设置多组清洗组件对毛毯进行清洗,进一步提高清洗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俯视图;
图2是本发明的正视图;
图3是本发明的侧视图。
图中各构件为:
1-底座,101-立柱,102-横梁,2-主动轴,3-从动轴,4-滚轮,5-同步带,6-毛毯,7-固定竖直板,8-上刷杆,9-下刷杆,10-上刷毛,11-喷水头,12-进水管,13-下刷毛,14-三角加强架,15-毛毯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并参照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应理解下述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幅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如图所述,本发明提供一种毛毯清洗装置,包括底座1、清洗组件;所述底座1由至少四个立柱101组成,所述立柱101之间固接有横梁102,两两立柱101之间还平行的转动连接有主动轴2、从动轴3,所述主动轴2由电机驱动,所述主动轴2、从动轴3两侧均固接有滚轮4,所述主动轴2、从动轴3上位于同侧的滚轮4之间均设有同步带5,两个所述同步带5用于固接毛毯6;所述清洗组件包括固接在所述横梁102上的固定竖直板7,所述固定竖直板7之间设有上刷杆8、下刷杆9,所述固定竖直板7上开设有腰孔,所述上刷杆8、下刷杆9穿过所述腰孔并通过螺栓固接在所述固定竖直板7上,根据毛毯的厚度调整上刷杆8、下刷杆9在腰孔上的相对位置以实现其在竖直方向上的移动。另外,为了能使毛毯在转动到下方时也能被清洗,所述固定竖直板7上设有两组上刷杆8与下刷杆9。所述上刷杆8上固接有上刷毛10,所述上刷毛10之间还设有喷水头11,所述喷水头11与置于所述上刷杆8内的进水管12连通,所述下刷杆9上固接有下刷毛13。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毛毯清洗装置,是将毛毯6固定在同步带5上,电机驱动主动轴2转动,主动轴2通过同步带5带动从动轴3转动,这样固接在同步带5上的毛毯6就随之转动,在转动过程中与之硬接触的上刷毛10、下刷毛13对毛毯6进行清洗,在清洗时上刷杆8上的喷水头11可以对毛毯6喷出含清洁剂的水来增强清洗效果。
作为本发明的另一个实施例,所述固定竖直板7与所述横梁102之间还设有三角加强架1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毛毯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梁102上设有至少两组清洗组件。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毛毯清洗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带5通过固接在其上的毛毯夹15以夹持毛毯6。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毛毯清洗装置,采用转动式的烘干组件对毛毯进行烘干,无需毛毯自身转动,从而避免了毛毯因离心力而被扯坏,降低了毛毯废品率,节省了生产成本。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