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555792发布日期:2019-12-31 15:22阅读:32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净化器,具体涉及一种废水净化器。



背景技术:

电厂废水是指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随着工艺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对水体的污染也日趋广泛和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对于保护环境来说,电厂废水的处理比城市污水的处理更为重要,而传统的净水设备在对污水处理的时候,不便进行循环净化,所以就会出现净化不彻底,不能够达到零排放的要求,从而容易将污水排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长时间积累将会严重污染水源。



技术实现要素:

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方便使用。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包括净化筒,所述净化筒底部设有进水口,所述进水口内设有用于加压的第一旋转叶桨,所述净化筒内壁靠近进水口处设有若干相互平行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间隔设有用于扰流的导流板,所述导流板上方设有用于容纳吸附剂的格栅笼,所述格栅笼为100~150目,所述净化筒侧壁位于导流板与格栅笼之间设有微孔曝气器,所述格栅笼上方设有用于加压的第二旋转叶桨,所述第二旋转叶桨中轴处设有紫外线照射灯,所述第二旋转叶桨上方设有杀菌搅拌器,所述杀菌搅拌器包括水平设置的主轴以及均匀环绕设于主轴上的矩形板,所述矩形板上均匀分布有漏孔,其中两相对矩形板上设有储药灌,所述储药灌连接有蠕动泵,所述蠕动泵连接有喷液管,所述主轴一端通过挠性补偿轴承连接于净化筒内壁,其另一端穿过设于净化筒侧壁的密封轴承连接于电动机的输出轴,所述电动机连接于净化筒外壁,所述杀菌搅拌器上方设有与净化筒内壁相适配的隔离板,所述隔离板均匀设有若干通孔,所述通孔内设有单向阀,所述净化筒顶部设有出水口。

所述导流板为竖直方向设置的梯形板,所述两相邻导流板的间距为4~5cm。

所述矩形板环绕设有6~8个。

所述漏孔边缘设有半环状的导流帽。

所述微孔曝气器为管式微孔曝气器。

所述微孔曝气器设有3~6个。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第一旋转叶桨使得水流加压后通过导流板和容纳有吸附剂的格栅笼,导流板使得水流向格栅笼直喷,提高过滤效率,初步净化的废水向上经过第二旋转叶桨进行二次加压,电动机带动杀菌搅拌器转动,转动的矩形板搅拌初步净化的废水与储药灌释放的杀菌剂,经过消毒的废水通过单向阀流入出水口。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杀菌搅拌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导流板的安装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矩形板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如图1至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火力发电厂的废水净化器,包括净化筒1,净化筒1底部设有进水口2,进水口2内设有用于加压的第一旋转叶桨3,净化筒1内壁靠近进水口2处设有若干相互平行的连接杆4,连接杆4间隔设有用于扰流的导流板5,导流板5上方设有用于容纳吸附剂的格栅笼6,格栅笼6为与净化筒1内壁相适配的圆柱体,各面由格栅网组成,格栅笼6为100~150目,净化筒1侧壁位于导流板5与格栅笼6之间设有微孔曝气器7,曝气防止净化筒1内悬浮体下沉,还能对污水中少量的有机物的起到氧化分解作用,格栅笼6上方设有用于加压的第二旋转叶桨8,第二旋转叶桨8中轴处设有紫外线照射灯,第二旋转叶桨8上方设有杀菌搅拌器,杀菌搅拌器包括水平设置的主轴9以及均匀环绕设于主轴9上的矩形板10,矩形板10上均匀分布有漏孔11,其中两相对矩形板10上设有储药灌12,储药灌12连接有蠕动泵13,蠕动泵13连接有喷液管14,主轴9一端通过挠性补偿轴承15连接于净化筒1内壁,其另一端穿过设于净化筒1侧壁的密封轴承16连接于电动机17的输出轴,电动机17连接于净化筒1外壁,杀菌搅拌器上方设有与净化筒1内壁相适配的隔离板18,隔离板18均匀设有若干通孔19,通孔19内设有单向阀20,净化筒1顶部设有出水口21,导流板5为竖直方向设置的梯形板,两相邻导流板5的间距为4~5cm,矩形板10环绕设有6~8个,漏孔11边缘设有半环状的导流帽22,微孔曝气器7为管式微孔曝气器,微孔曝气器7设有3~6个,第一旋转叶桨3使得水流加压后通过导流板5和容纳有吸附剂的格栅笼6,导流板5使得水流向格栅笼6直喷,提高过滤效率,初步净化的废水向上经过第二旋转叶桨8进行二次加压,电动机17带动杀菌搅拌器转动,转动的矩形板10搅拌初步净化的废水与储药灌12释放的杀菌剂,经过消毒的废水通过单向阀20流入出水口21。

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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