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建材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二次破碎机。
背景技术:
二次破碎机适用于在水泥、化工、电力、矿山、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煤矿等行业脆性块状物料的粗、中级破碎,特别是煤炭行业,使用本机破碎原煤,只要经过除铁、除杂、破碎出的物料,粒度均匀,从而简化了选煤工艺,降低了投资和生产成本。但是在实际破碎时,物料很难通过一次破碎之后就满足粒度的要求,对这个问题本发明做出了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旨在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种结构简单、粒度降低的二次破碎机。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二次破碎机包括壳体、物料供给装置、驱动装置、破碎装置;
所述壳体固设于工作平台上,所述物料供给装置位于所述壳体上方,包括顺次连接的物料罐、连接杆、固定杆;所述固定杆底端与所述壳体底部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一旋转电机和一丝杠电机,所述旋转电机和所述丝杠电机为所述破碎装置提供动力;
所述破碎装置对称设置于所述壳体内,包括辊轮机构和挤压机构;
所述辊轮机构包括辊轮、固定轴承、三角皮带,所述固定轴承位于所述辊轮内,所述辊轮与所述旋转电机连接,所述辊轮外表面设有槽轮,所述三角皮带位于所述槽轮内;
所述挤压机构包括推杆和挤压头,所述推杆与所述挤压头连接,所述推杆由所述丝杠电机带动。
进一步,所述挤压头上设有若干锥头。
进一步,所述壳体底部内表面设有一坡道。
进一步,所述壳体一侧设有排物口,所述坡道的坡向指向所述排物口。
进一步,所述壳体下方设有支架。
进一步,所述挤压头为圆柱体结构。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具有以下优势:
(1)本发明所述的辊轮上设有三角皮带,拖动辊轮,按照相对方向运动旋转;
(2)本发明所述的破碎装置分为辊轮机构和挤压机构,对物料进行二次破碎,使粒度减小。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二次破碎机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壳体;2-物料供给装置;3-旋转电机;4-丝杠电机;5-破碎装置;51-辊轮;52-固定轴承;53-推杆;54-挤压头。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二次破碎机,包括壳体1、物料供给装置2、驱动装置、破碎装置5;
所述壳体1下表面设有支架,两侧外表面上设有支撑平台,其底部内表面设有一坡道,所述坡道的坡向指向所述壳体1一侧排物口;
所述壳体1固设于工作平台上,所述物料供给装置2位于所述壳体1上方,包括顺次连接的物料罐、连接杆、固定杆;所述固定杆底端与所述壳体1底部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一旋转电机3和一丝杠电机4,所述旋转电机3和所述丝杠电机4为所述破碎装置5提供动力;
所述破碎装置5对称设置于所述壳体1内,包括辊轮机构和挤压机构;
所述辊轮机构包括辊轮51、固定轴承52、三角皮带,所述固定轴承52位于所述辊轮51内,所述辊轮51与所述旋转电机3连接,所述辊轮51外表面设有槽轮,所述三角皮带位于所述槽轮内;
所述挤压机构包括推杆53和挤压头54,所述推杆53与所述挤压头54连接,所述挤压头54上设有若干椎头,所述推杆53由所述丝杠电机4带动。
本实施例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在工作时,物料从所述物料供给装置2中排出,进入所述辊轮机构在辊轮53滚动下进行破碎,然后一次破碎后的物料进入所述挤压机构,在所述挤压头54的挤压下进行二次破碎,最后落在所述坡道上,沿着坡道排出所述壳体1。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