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78775发布日期:2018-07-07 09:05阅读:3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绿化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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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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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排放的废气以及车辆行驶时扬起的灰尘是导致城市空气被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城市道路是个开放的系统,大量过往的车辆行驶时排放的废气以及车辆行驶时扬起的灰尘无法处理,只能任其污染大气。目前在我国规模比较大的城市,废气排放比较集中的工厂大多已迁出城市,或采取措施对排放的废气进行了处理,而道路上由机动车辆行驶产生的尾气污染以及灰尘污染尚无有效的处理方法,严重影响了城市里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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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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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种工作效率高且结构紧凑的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包括路灯和除尘设备,所述的除尘设备电性连接路灯,所述的除尘设备和路灯设在绿化带内,所述的除尘设备通过合页与上盖相连,所述的上盖通过锁具与除尘设备相连,所述的除尘设备顶端设有控制按键和显示屏,所述的控制按键和显示屏电性连接控制主板,所述的控制主板设在除尘设备内,所述的除尘设备的前后左右四个面上均设有进风口,所述的进风口通过连接管与设在除尘设备底部的风机相连,所述的风机通过风管与设在下水管道内的除尘室相连,所述的除尘室内设有导风板和除尘袋。

优选地,所述的下水管道上设有雨排。

优选地,所述的除尘设备底下设有固定座。

优选地,所述的控制主板上设有空气质量检测组块、湿度传感器、定时器和控制芯片。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提出了一种结构紧凑的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将除尘设备和路灯安装在一起,除尘设备使用路灯的电,避免了因为电的问题再次分布电线的困难;通过空气质量检测组块、湿度传感器、定时器和控制芯片在一定程度上智能化控制了除尘设备,可以设置每天工作的时长,可以检测实时的空气质量,可以在雨天时停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消耗;由于采用除尘室和除尘袋,且除尘室和除尘袋设在下水管道内,在雨天时通过雨排收集的雨水可以对除尘室和除尘袋进行反冲洗,避免了人工清洗除尘室和除尘袋,提高了工作效率,节能减排;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构思巧妙,使用简单,便于推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位置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此实用新型。

参照附图,一种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包括路灯1和除尘设备2,所述的除尘设备2电性连接路灯1,所述的除尘设备2和路灯1设在绿化带3内,所述的除尘设备2通过合页与上盖4相连,所述的上盖4通过锁具与除尘设备2相连,所述的除尘设备2顶端设有控制按键5和显示屏16,所述的控制按键5和显示屏16电性连接控制主板15,所述的控制主板15设在除尘设备2内,所述的除尘设备2的前后左右四个面上均设有进风口6,所述的进风口6通过连接管与设在除尘设备2底部的风机14相连,所述的风机14通过风管8与设在下水管道9内的除尘室11相连,所述的除尘室11内设有导风板10和除尘袋12。

优选地,所述的下水管道9上设有雨排13。

优选地,所述的除尘设备2底下设有固定座7。

优选地,所述的控制主板15上设有空气质量检测组块、湿度传感器、定时器和控制芯片。

一种结构紧凑的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将除尘设备2安装在路灯1一侧,除尘设备2从路灯1上取电,将风管8布置到下水管道9内,并将除尘室11布置在下水管道9内,使除尘袋12与雨排13排水的方向相向放置即可;通过控制按键5和显示屏16控制除尘设备2每天的除尘时间和功率大小,在雨天时,湿度传感器反馈信号给控制芯片,控制风机14停止工作,使雨排13在排水时可实现反冲洗除尘袋12和除尘室11。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结构紧凑的应用于城市绿化的除尘设备,将除尘设备2和路灯1安装在一起,除尘设备2使用路灯1的电,避免了因为电的问题再次分布电线的困难;通过空气质量检测组块、湿度传感器、定时器和控制芯片在一定程度上智能化控制了除尘设备2,可以设置每天工作的时长,可以检测实时的空气质量,可以在雨天时停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消耗;由于采用除尘室11和除尘袋12,且除尘室11和除尘袋12设在下水管道9内,在雨天时通过雨排13收集的雨水可以对除尘室11和除尘袋12进行反冲洗,避免了人工清洗除尘室11和除尘袋12,提高了工作效率,节能减排;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构思巧妙,使用简单,便于推广。

以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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