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水汽处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31797发布日期:2019-02-10 23:57阅读:878来源:国知局
烟囱水汽处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搅拌站生产时,烘干线烘干骨料产生的烟气中会含有一定量的水蒸汽,这些水蒸气经过除尘器和排气烟道排出时会有冒白烟现象,白烟是水蒸气遇到冷空气凝结产生的,主要成分是水汽,符合国家环保排放要求。

虽然燃烧、干燥类的烟囱冒白烟为正常现象,对环境不会形成污染,但是附近居民会误认为是在排放有污染的气体而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严重影响设备的正常生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有效的避免烟囱冒白烟现象,水源可循环使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包括依次设置于引风机与烟囱之间的进风管路、降温池、沉淀池、清水池、清水补水装置,所述进风管理的两端分别连通所述引风机与降温池;

还包括一连通于所述降温池与烟囱之间的出风管路及一设置于所述进风管路靠近所述降温池处的喷淋装置,所述喷淋装置靠近所述进风管路的一端设置有一喷吹管,所述喷淋装置远离所述进风管路的一端连通所述清水池,所述清水池提供所述喷淋装置所需的水源,所述喷淋装置用于冷凝烟气;

还包括一设置于出风管路的除雾器,所述除雾器用于对降温净化后的烟气进行除雾;

所述清水补水装置连通所述清水池,所述清水池连通所述沉淀池,所述沉淀池连通所述降温池。

在一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喷淋装置的一端连通所述进风管路,另一端通过一水泵过滤器连接一取水水泵,所述取水水泵设置于所述清水池内。

在一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降温池、沉淀池及清水池均设置有连通至外部的排污口。

在一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降温池与沉淀池之间通过水封装置连通。

在一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沉淀池与清水池之间通过溢流槽连通。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降温后的烟气经过除雾器可对水分进行去除,有效的避免烟囱冒白烟现象。且结构新颖,通过设置清水池实现水源可循环使用。同时该系统设计灵活,喷淋装置、除雾器和水池的型号规格可根据烟气的冒白烟程度进行针对性优化设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中烟囱水汽处理系统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中烟囱水汽处理系统的喷淋装置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中烟囱水汽处理系统的降温池、沉淀池及清水池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文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参考图1至3,包括依次设置于引风机100与烟囱200之间的进风管路1、降温池3、沉淀池4、清水池5、清水补水装置6,所述进风管理的两端分别连通所述引风机100与降温池3;还包括一连通于所述降温池3与烟囱200之间的出风管路8及一设置于所述进风管路1靠近所述降温池3处的喷淋装置2,所述喷淋装置2远离所述进风管路1的一端连通所述清水池5,所述清水池5提供所述喷淋装置2所需的水源,所述喷淋装置2 用于冷凝烟气;还包括一设置于出风管路8的除雾器7,所述除雾器7用于对降温净化后的烟气进行除雾;所述清水补水装置6连通所述清水池5,所述清水池5连通所述沉淀池4,所述沉淀池4连通所述降温池3,所述降温池3与沉淀池4之间通过水封装置13连通。所述沉淀池4与清水池5之间通过溢流槽14连通。所述喷淋装置2的一端连通所述进风管路1,另一端通过一水泵过滤器22连接一取水水泵23,所述取水水泵23设置于所述清水池5内。

为了便于水池的维护和清理,所述降温池3、沉淀池4及清水池5均设置有连通至外部的排污口12。

具体来说,所述引风机100通过进风管路1对引入的水汽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减少排放烟气中的水汽的目的。所述喷淋装置2通过均匀喷淋冷水,使烟气与冷水进行热交换,达到降低烟气温度的目的,这为一次降温。所述喷淋装置2所需的水源是由取水水泵23取自清水池5内的水,水源经过水泵过滤器22过滤后从喷吹管21均匀喷出并与烟气混合。

具体来说,降温池3可对烟气进行二次降温,当降温池3的水达到一定量时,经过水封装置流入沉淀池4,再通过溢流槽14进入清水池5,清水池5连接有有清水补水装置6,保证系统所需水量充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烟囱水汽处理系统,降温后的烟气经过除雾器7可对水分进行去除,有效的避免烟囱冒白烟现象。且结构新颖,通过设置清水池 5实现水源可循环使用。同时该系统设计灵活,喷淋装置2、除雾器7和水池的型号规格可根据烟气的冒白烟程度进行针对性优化设计。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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