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5372573阅读:245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油气钻探技术领域,特别涉及ー种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
背景技术
钻具通径是保证井下安全施工的必要措施之一。目前钻具通径普遍采用的方法为在传输测井和下尾管作业前,钻井队由ニ层台逐立柱投放通径规通钻具水眼。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 第一,安全风险较大,钻具通径规需要使用吊绳输送到ニ层平台,而吊绳一旦发生疲劳破坏或吊装不当,极易导致通径规从高处掉落,发生重大事故。另外,如果吊绳设计不好,容易发生吊绳与通径规重叠卡死在钻具内的情况,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且容易产生通径规落入井内的意外事故。第二,生产效率较低,不利于安全生产和提速提效工作。因此,有必要研究一种新的通径规,可以在需要钻具通径的施工作业最后一次通井起钻前,从井口向钻具内对通径规进行投放,一次性通完全部钻具,无需向ニ层平台传输通径规,从而提高安全系数和生产效率。
发明内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由井口一次投放通完全部钻具的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ー种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包括圆柱形结构的通径规本体,该通径规本体上设置有贯穿的循环孔,且循环孔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的轴线相重合。通径规本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大斜度倒角,在大斜度倒角的圆锥面上设置有贯穿的导液孔,且导液孔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的轴线相垂直。在通径规本体的两个端面上分別开设有导液槽,且导液槽的走向与导液孔的轴线相垂直。大斜度倒角采用了大斜度设计,可以起到导向和修正作用,使通径规不容易卡死在钻具内。导向槽的走向与导液孔的轴线采用垂直布局,可以在不降低通径规强度的情况下有效提供过液面积,使通径规落入井底钻头处时仍然不影响井底循环。循环孔的设计可以保证通径规卡堵在钻具内时,水眼保持畅通,起钻不喷泥浆,并且容易检查出通径规卡在什么位置,以方便甩单根后继续通径。通径规本体与循环孔之间的壁厚以及长度的设计需要满足重量要求,以保证通径规能够依靠自重落入井底钻头处。另外,通径规本体需具有符合要求的外径和长度,以保证钻具通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采用本实用新型的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可以在需要钻具通径的施工作业最后一次通井起钻前从井口向钻具内进行投放,一次性通完全部 钻具,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降低了施工风险。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的主视剖视图。[0009]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的左视剖视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歩的详细说明。如图1到3所示,I为通径规本体,其上设置有贯穿的循环孔3,循环孔3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I的轴线相重合。通径规本体I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大斜度倒角2,在大斜度倒角2的圆锥面上设置有贯穿的导液孔4,且导液孔4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I的轴线相垂直。在通径规本体I的两个端面上分別开设有导液槽5,且导液槽5的走向与导液孔4的轴线相垂直。通径时,在需要钻具通径的施工作业最后一次通井起钻前,从井口向钻具内投放上述钻具通径规,一次性通完全部钻具。当通至钻具底部时,通径规落在钻头上,可随钻头一起起出井口,满足正常的起钻要求。井内为组合钻具时,可以进行分段通内径的操作,即先通至粗细结合部,取出粗通径规,然后投入细通径规通至钻具底部。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一种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包括圆柱形结构的通径规本体(I),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径规本体(I)上设置有贯穿的循环孔(3),所述循环孔(3)的轴线与所述通径规本体(I) 的轴线相重合;所述通径规本体(I)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大斜度倒角(2);在所述大斜度倒角(2)的圆锥面上设置有贯穿的导液孔(4),且所述导液孔(4)的轴线与所述通径规本体(I) 的轴线相垂直;在所述通径规本体(I)的两个端面上分别开设有导液槽(5),且所述导液槽 (5)的走向与所述导液孔⑷的轴线相垂直。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包括圆柱形结构的通径规本体,该通径规本体上设置有贯穿的循环孔,且循环孔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的轴线相重合。通径规本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大斜度倒角,在大斜度倒角的圆锥面上设置有贯穿的导液孔,且导液孔的轴线与通径规本体的轴线相垂直。在通径规本体的两个端面上分别开设有导液槽,且导液槽的走向与导液孔的轴线相垂直。采用本实用新型的一次全井钻具通径规,可以在需要钻具通径的施工作业最后一次通井起钻前从井口向钻具内进行投放,一次性通完全部钻具,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降低了施工风险。
文档编号E21B31/00GK202850915SQ20122055947
公开日2013年4月3日 申请日期2012年10月29日 优先权日2012年10月29日
发明者韩振强, 乔东升, 王益山, 蒋本强 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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