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创造涉及油田化学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防蜡棒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各生产单位常用的防蜡和清蜡工艺有:井下加热熔蜡、人工机械清除和化学剂防蜡清蜡。加化学剂防蜡由于不影响油井的正常生产及其它作业,在油田应用广泛。常见的液体化学清防蜡剂包括油溶型、水溶型和乳液型三种,此外还有固体防蜡剂,一般根据原油性质、油井生产状况及具体的结蜡程度来选择化学剂类型、浓度,并将药剂注入到油套管环形空间中。该方法目前存在的不足包括周期短、油井需要频繁加药,药剂在原油中有可能不能完全溶解,而且不能阻止井口附近结蜡等。
针对传统化学防蜡剂普遍存在的由井口注入药剂难以到达井底并随着油流作用于全井、药剂有效成分溶解速度快需频繁加剂、部分不溶物污染井筒等不足,设计开发一种能够在不同温度下百分之百缓慢溶解于原油的新型固体防蜡棒,从而在保证油井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具有优异的长效防蜡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防蜡棒及其制备方法,设计加工成了尺寸可任意调整的圆柱状,现场应用时直接装入油管中即可。同时可根据要求调整防蜡杆密度大于井液密度,使之能够自行到达井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创造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防蜡棒所述防蜡棒为圆柱形结构,其周边含有四个曲线形导流槽,所述圆柱形结构的中心处设有一圆形导流槽,所述防蜡棒的横截面为中心对称图形。
优选的,所述防蜡棒的密度大于0.864g/cm3。
本发明创造还公开了一种防蜡棒的制备方法,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固体防蜡剂为主要成分,添加可以调节密度的添加剂,通过注塑机铸造成型;原料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0%-70%,所述固体防蜡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0%-40%,其余为添加剂。
优选的,所述添加剂为重晶石粉。
优选的,原料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65%,所述固体防蜡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5%-35%,其余为添加剂。
优选的,所述添加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15%。
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本发明创造的防蜡棒整体结构设计充分考虑了液体流变力学以及工程机构力学等因素,采用了柱状流线型锥体设计,加工了中心及周边共五条导流槽。设计非常合理,不仅保持了足够的结构强度,对于产品依靠重力快速沉降于井底并发挥防蜡作用非常有利。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创造中防蜡棒的立体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创造中防蜡棒的主视图。
图中:1、曲线形导流槽;2、圆形导流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例做详细说明。
如图1-2所示,一种防蜡棒,所述防蜡棒为圆柱形结构,其周边含有四个曲线形导流槽11,所述圆柱形结构的中心处设有一圆形导流槽2,所述防蜡棒的横截面为中心对称图形。优选的,所述防蜡棒的密度大于0.864g/cm3。
本发明创造还公开了一种防蜡棒的制备方法,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和固体防蜡剂为主要成分,添加可以调节密度的添加剂,通过注塑机铸造成型;原料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0%-70%,所述固体防蜡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0%-40%,其余为添加剂。
优选的,所述添加剂为重晶石粉。优选的,原料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5%-65%,所述固体防蜡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5%-35%,其余为添加剂。优选的,所述添加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15%。根据不同采油区域的需求,调节组成比例,达到合适的溶解时间,密度和防蜡率。
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实施例,一种防蜡棒所述防蜡棒为圆柱形结构,其周边含有四个曲线形导流槽1,所述曲线形导流槽1所述圆柱形结构的中心处设有一圆形导流槽2。防蜡棒的横截面的最大直径为54mm,截面积为2290mm2,防蜡棒长度590mm,全部5个导流槽加工完成后实际截面积为1331mm2,所以导流槽截面积为959mm2,占总面积42%的导流面积设计非常合理。成品单根重量为604g,密度为0.95g/cm3(密度可以根据要求调整),大于目前计划试用的油井井液最大密度(0.864g/cm3)。这种设计不仅保持了足够的结构强度,对于产品依靠重力快速沉降于井底并发挥防蜡作用非常有利。
本发明创造中防蜡棒的制备方法的一个实施例中,的原料中所述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作为载体,其质量百分含量为60%,固体防蜡剂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0%,添加剂重晶石粉的质量百分含量为10%,通过注塑机铸造成型。
根据防蜡棒防蜡试验表明,防蜡棒的溶解速度应以井液中溶解3-15天为好。本发明创造的防蜡棒溶解速率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节。目前针对油田的开采要求,在环境温度120℃内完全可以通过微调,形成不同的溶解速率的成品。同时,该防蜡棒在原油中具有极好的分散性,有效成分控制在50-100ppm即可达到很好的防蜡效果,加剂现场可以快速通过已验证的溶解天数及单井日产液量计算防蜡棒的添加量,方便快捷。
以上对本发明创造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创造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