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拍夹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34670阅读:226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拍夹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自拍夹。



背景技术:

目前,现在市面上的电子产品的固定装置有很多,基本上都是将电子产品固定在三角架或自拍杆上等器械上进行使用,这样在使用的过程中,安装拆卸的过程比较复杂,同时携带起来也非常的不方便,不能满足人们随时随地的拍摄需求,极大地不便于人们的出行生活。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携带方便的自拍夹。

本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自拍夹,包括夹持部,所述夹持部上活动连接有一固定部,所述夹持部上设置有一用于固定其的捆绑组件。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捆绑组件包括有一弹性带,所述夹持部的侧壁上开设有一缺口,所述弹性带上设置有与缺口相卡扣的卡块,所述夹持部与缺口相对的另一侧壁上开设有一槽体,所述槽体内枢接有一用于固定弹性带的锁扣。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夹持部上设置有一便于安装固定其的夹板,所述夹板位于所述缺口和槽体之间,且所述夹板的中间部分还设置有一凹陷位。

优选地,所述弹性带的外表面还设置有若干个间隔均匀的凸起。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锁扣的中部设置有一拱起,且所述拱起与若干个间隔均匀的凸起相抵接定位。

在本发明中,所述夹持部在背离夹板的一面上设置有用于弹性带穿过的卡扣件。

进一步,所述夹持部与所述固定部通过锁紧螺母枢接在一起。

再进一步,所述固定部上设置有四个以上的固定柱,所述固定柱的侧壁上设置有导杆,所述固定部上设置有供导杆穿插的插孔,所述插孔内设置有拉力弹簧,所述拉力弹簧的一端与插孔的底端相连接,所述拉力弹簧的另一端与导杆相连接。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在夹持部上活动连接有一固定部,所述夹持部上设置有一用于固定其的捆绑组件,此时手机或照相机可以放置在固定部上,通过夹持部可以把容置有手机或照相机的固定部安装在树木、手杖、雨伞等物体上,利用机器的自拍延时功能给自己拍照,摄像或者大家合影,由于体积小巧,方便携带,是个很实用的辅助自拍设备,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生活。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自拍夹张开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自拍夹闭合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自拍夹张开状态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3,一种自拍夹,首先包括夹持部1,在夹持部1上活动连接有一固定部2,再在夹持部1上设置有一用于固定其的捆绑组件,此时手机或照相机可以放置在固定部2上,通过夹持部1可以把容置有手机或照相机的固定部2安装在树木、手杖、雨伞等物体上,利用机器的自拍延时功能给自己拍照,摄像或者大家合影,由于体积小巧,方便携带,是个很实用的辅助自拍设备,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生活。

参照图1~图3,所述捆绑组件包括有一弹性带4,在夹持部1的侧壁上开设有一缺口6,再在弹性带4上设置有与缺口6相卡扣的卡块7,这样就能把弹性带4牢固的锁定在所述夹持部1的侧壁上,所述夹持部1与缺口6相对的另一侧壁上开设有一槽体8,在槽体8内枢接有一用于固定弹性带4的锁扣9,这样由于弹性带4的伸缩作用从而把夹持部1固定在各种不同体积的物体上,当然本发明并不限制捆绑组件为弹性带4,也可以为弹性绳,只要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参照图2~图3,在夹持部1上设置有一便于安装固定其的夹板3,该夹板3位于所述缺口6和槽体8之间,且夹板3优选采用软胶制作,且所述夹板3的中间部分还设置有一凹陷位14,这样使得夹持部1可以更加稳定的安装固定在树木、手杖、雨伞等物体上。

进一步,在弹性带4的外表面还设置有若干个间隔均匀的凸起5,在锁扣9的中部设置有一拱起15,且所述拱起15与若干个间隔均匀的凸起5相抵接定位,同时夹持部1在背离夹板3的一面上设置有用于弹性带4穿过的卡扣件10,这样当弹性带4穿过槽体8时,通过转动锁扣9,此时锁扣9拱起的部分就会与相邻两个凸起5相抵接并且实现定位,剩余的弹性带4的长度从槽体8穿出,再穿过卡扣件10并固定在其上面。

再进一步,所述夹持部1与所述固定部2通过锁紧螺母11枢轴连接在一起,在固定部2上设置有四个以上的固定柱12,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是把固定柱12的数量设置为四个,当然本发明并不限制固定柱12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数量的固定柱12,在固定柱12的侧壁上设置有导杆13,再在固定部2上设置有供导杆13穿插的插孔,且插孔内设置有拉力弹簧,所述拉力弹簧的一端与插孔的底端相连接,所述拉力弹簧的另一端与导杆13相连接,这样就可以通过拉动固定柱12从而可以实现在固定部2上放置不同大小的手机或照相机等设备。

以上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当然,本发明还可以采用与上述实施方式不同的形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发明精神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的变换或相应的改动,都应该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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