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支架及具有该电视支架的电视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75593阅读:403来源:国知局
电视支架及具有该电视支架的电视柜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视支架,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电视柜上的电视支架。



背景技术:

电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产品之一,被应用到各个场所。目前市场上现有的电视支架有墙体支架、桌面支架等。墙体支架需要在墙面上钻孔后安装,当电视被转移后,则需要修补被钻孔的墙面;桌面支架则存在翻倒的风险,尤其在人多的场所。

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种即可稳定地固定电视、又无需在墙上钻孔的电视支架,以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视支架,该电视支架可稳定地固定电视,且无需在墙上钻孔。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视柜,该电视柜上可拆卸地安装有一电视支架,该电视支架可稳定地固定电视,且无需在墙上钻孔。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电视支架,安装于一电视柜上,所述电视支架包括一插置部以及一安装部,所述插置部插置于所述电视柜上从而将所述电视支架固定至所述电视柜,所述安装部用以安装一电视。

具体地,所述电视柜具有一上面板以及一下面板,所述插置部包括一上插置板以及一下插置板,当所述插置部插置于所述电视柜上时,所述上插置板抵接所述上面板的下表面,所述下插置板抵接所述下面板的上表面。

具体地,所述安装部与所述插置部固定连接,所述插置部设于所述安装部的一侧的一端。

具体地,所述安装部的设有所述插置部的一侧的另一端开设有一安装槽,所述安装槽用于卡挂所述电视。

具体地,所述安装部呈长方体形,沿竖直方向开设有一通孔、位于所述通孔两侧的一线孔。

具体地,所述线孔的孔壁上开设有若干小孔。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电视柜,包括如上所述的电视支架。

具体地,所述电视柜包括一上面板以及一下面板,所述电视支架安装于所述上面板与所述下面板之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电视通过电视支架安装于电视柜上,且电视支架与电视柜插置连接,而不是简单的放置于电视柜柜面,连接更稳定,更可靠;不需要墙上钻孔,当需要移动电视位置时,仅需将电视、电视支架或/和电视柜移动至目标位置即可,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电视柜的后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电视支架从后侧看过去的立体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电视支架从前侧看过去的立体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考附图阐述本实用新型几个不同的最佳实施例,其中不同图中相同的标号代表相同的部件。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安装于电视柜2上的电视支架1及安装有该电视支架1的电视柜2,该电视支架1可稳定地固定电视(图未示),且无需在墙上钻孔。

图1展示了电视柜2的后视图,电视支架1安装于电视柜2的后侧。电视柜2具有一上面板21以及一下面板22。如图2~3所示,电视支架1包括大致垂直的一插置部10以及一安装部30,插置部10插置于电视柜2上从而将电视支架1固定至电视柜2,安装部30用以安装一电视。具体地,插置部10包括一上插置板11以及一下插置板13,上插置板11的延伸方向与电视柜2的上面板21一致,下插置板13的延伸方向与电视柜2的下面板22一致,当插置部10插置于电视柜2上时,上插置板11抵接上面板21的下表面,下插置板13抵接下面板22的上表面。

如图2~3所示,插置部10设于安装部30的一侧的一端,其另一端向上延伸至电视柜2上方,从而方便安装电视。安装部30与插置部10固定连接,为了便于插置部10的固定,将上插置板11与下插置板13设置于横截面为L形的结构,其水平面112、132与上面板21或下面板22相抵接,其竖直面114、134通过至少一固定柱15固定至安装部30上。当然,与其他实施例中,插置部10也可为圆形或其他形状,只要电视柜2上相应地设有圆形或其他形状的孔即可。

如图3所示,安装部30呈长方体形,安装部30的设有插置部10的一侧的另一端开设有一安装槽31,即安装槽31与插置部10设于安装部30的同一侧,但是分别设置在其两端。为了减轻电视支架1的重量,将电视支架1设置为中空的结构,具体地,沿安装部30的竖直方向开设有一通孔30a以及分别位于通孔30a两侧的一线孔30b,安装槽31与通孔30a相贯通,较佳地,通孔30a的与安装槽31相对的一孔壁上开设有至少一开槽30c,安装槽31用于卡挂电视,开槽30c便于检查电视的安装状况。线孔30b的孔壁上开设有若干小孔30d,电视的线通过线孔30b走线至电视柜2后侧,既美观又安全,小孔30d的开设更便于调整线的穿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电视通过电视支架1安装于电视柜2上,且电视支架1与电视柜2插置连接,而不是简单的放置于电视柜2柜面,连接更稳定,更可靠;不需要墙上钻孔,当需要移动电视位置时,仅需将电视、电视支架1或/和电视柜2移动至目标位置即可,使用方便。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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