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83319发布日期:2018-07-20 20:33阅读:60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连接机构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



背景技术:

机器中每一个独立影响机械功能并独立运动的单元体成为构件,构件可以是一个独立运动的零件,也可以是多个零件刚性连接在一起组合而成,现有技术当中的连接机构不能很快地装配与拆卸,制造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包括连接体、连接钩、固定钩、中控亮条、上固定扣、固定头、下固定扣、连接件、仪表板下本体、仪表板连接件,所述连接体上设有固定钩,所述连接体与固定钩相焊接,所述固定钩上设有连接钩,所述固定钩与连接钩相拆卸连接,所述连接钩上设有中控亮条,所述中控亮条与连接钩相固定连接,所述中控亮条上设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与中控亮条相固定连接,所述中控亮条上设有固定头,所述中控亮条与固定头相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头下设有分模线,所述固定头与分模线相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头上部设有上固定扣,所述固定头下部设有下固定扣,所述固定头与上固定扣和下固定扣相活动连接,所述下固定扣下设有仪表板下本体,所述仪表板下本体中部设有仪表板连接件,所述仪表板连接件与仪表板下本体相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中控亮条与仪表板下本体相对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中控亮条的分模线向仪表板下本体下藏1mm。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固定头与上固定扣和下固定扣的间隙均为0.3mm。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固定钩的端部采用的是弧形设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该种陷入式连接机构能够快速的连接和拆卸,且该连接件的制造成本相对较低,能根据需要随时的连接,方便拆卸,中控亮条上的分模线与向仪表板下本体下藏1mm,保证了连接机构的整体的美观性,结构简单,易于实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的整体结构图。

图中:1连接体、2连接钩、3固定钩、4中控亮条、5上固定扣、6固定头、7下固定扣、8连接件、9仪表板下本体、10仪表板连接件、11分模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陷入式连接机构,包括连接体1、连接钩2、固定钩3、中控亮条4、上固定扣5、固定头6、下固定扣8、连接件9、仪表板下本体10、仪表板连接件11,所述连接体1上设有固定钩3,所述连接体1与固定钩3相焊接,所述固定钩3上设有连接钩2,所述固定钩3与连接钩相拆卸连接,所述连接钩2上设有中控亮条4,所述中控亮条4与连接钩2相固定连接,所述中控亮条4上设有连接件8,所述连接件8与中控亮条4相固定连接,所述中控亮条4上设有固定头6,所述中控亮条4与固定头6相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头6下设有分模线11,所述固定头6与分模线11相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头6上部设有上固定扣5,所述固定头6下部设有下固定扣7,所述固定头6与上固定扣5和下固定扣7相活动连接,所述下固定扣7下设有仪表板下本体9,所述仪表板下本体9中部设有仪表板连接件10,所述仪表板连接件10与仪表板下本体9相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施例中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中控亮条4与仪表板下本体9相对接,便于固定,所述中控亮条4的分模线11向仪表板下本体9下藏1mm,防止分模线11外漏,影响外观,所述固定头6与上固定扣5和下固定扣7的间隙均为0.3mm,便于活动固定头6,所述固定钩3的端部采用的是弧形设计,便于卡扣连接体。

本实用新型的改进在于:在该种陷入式连接机构能够通过连接件8和仪表板连接件10的配合快速的连接和拆卸,固定钩3的端部采用的是弧形设计,便于随时的连接,同时也方便拆卸,中控亮条4上的分模线11与向仪表板下本体9下藏1mm,保证了连接机构的整体的美观性,固定头6与上固定扣5和下固定扣7的间隙均为0.3mm,便于活动固定头。

图中:1连接体、2连接钩、3固定钩、4中控亮条、5上固定扣、6固定头、7下固定扣、8连接件、9仪表板下本体、10仪表板连接件、11分模线。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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