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节的挂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61589发布日期:2018-10-26 19:22阅读:151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调节的挂件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创造属于电子产品支撑柜生产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可调节的挂件。



背景技术:

电子产品支撑柜多为型钢组装而成,应用中将电子产品,例如投影仪放在支撑柜上,电子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常常需要一些辅助元件例如磁盘,因为支撑柜没有相应放置辅助元件的平台,导致支撑柜使用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提出一种可调节的挂件,以便于将辅助元件挂在支撑柜上。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调节的挂件,包括支撑元件和调节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挂接部及该挂接部右端连接的圆柱状连接部,所述挂接部顶面左端凸出设有卡接部,卡接部右侧面为和挂接部顶面垂直的平面结构,所述圆柱状连接部设有外螺纹,所述调节元件螺纹连接在该圆柱状连接部上。

进一步的,所述圆柱状连接部左端活动套装有套筒,所述套筒通过其左端设置的连接件螺纹连接在圆柱状连接部上,所述调节元件正对套筒的侧面设有环状凹槽,套筒右端深入至该环状凹槽内。

进一步的,所述环状凹槽宽度和套筒壁厚对应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挂接部底面左下端设有避让部,该避让部为斜面结构。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通过支撑元件的挂接部将支撑元件挂接在展示柜侧面的凹槽内,通过调节调节元件和挂接部距离调节待挂物品或需要支撑的物品所需要挂接所需间隙长度,因此给使用带来方便。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中调节元件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中支撑元件主视图;

图4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中支撑元件俯视图;

图5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节的挂件应用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支撑元件; 11-挂接部;

12-避让部; 13-圆柱状连接部;

2-套筒; 3-调节元件;

31-环状凹槽; 4-连接件。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创造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创造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创造。

如图1-4所示,一种可调节的挂件,包括支撑元件1和调节元件3,所述支撑元件1包括挂接部11及该挂接部11右端连接的圆柱状连接部13,所述挂接部11顶面左端凸出设有卡接部111,卡接部111右侧面为和挂接部11顶面垂直的平面结构,所述圆柱状连接部13设有外螺纹,所述圆柱状连接部12左端活动套装有套筒2,所述套筒2通过其左端设置的连接件4螺纹连接在圆柱状连接部13上,所述圆柱状连接部13在套筒右侧螺纹连接有调节元件3,所述调节元件3正对套筒2的侧面设有环状凹槽31,所述环状凹槽31宽度和套筒2壁厚对应设置,套筒2右端深入至该环状凹槽31内。

本实施例中,所述挂接部11底面左下端设有避让部12,该避让部12为斜面结构。

如图5所示,本实施例具体应用为,将挂接部11伸入至展示柜等物体侧面的槽内,调节连接件4位置,使得连接件4左侧面和展示柜等物体侧面紧贴,同时调节元件3位置,保证调节元件3左侧面和展示柜等物体侧面间距离,保证物品挂接空间。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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