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71588发布日期:2019-01-13 17:04阅读:534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阀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



背景技术:

现有的扭矩倍增器(减速箱)及与阀门相连接的适配器是分开的两个独立部件;在实际安装过程中,扭矩倍增器(减速箱)需要单独做去撑固定,两端还需用刚性连接套将扭矩倍增器(减速箱)与力矩输入及适配器连接,对安装的同心精度要求高。由于是分开的独立部件,对安装空间要求大,适用场合有限。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目前存在的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可以解决远程操作大扭矩启闭阀门安装空间受限问题及因安装误差造成不同心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所述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包括扭矩倍增器和适配器,所述扭矩倍增器包括输入轴、行星齿轮箱和输出轴,所述输入轴与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出轴与适配器的输入端同轴连接,所述适配器的输出端与阀门连接,所述输出轴所在的行星齿轮箱一侧设有连接底板,所述适配器固定在所述连接底板上。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输入轴通过连接套与传动轴连接。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连接底板与适配器之间通过紧固件固定。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紧固件为U型螺栓。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行星齿轮箱的变比为1:(4-64)。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行星齿轮箱上设有反作用力支架。

依照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所述反作用力支架与固定物连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实施的优点: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包括扭矩倍增器和适配器,所述扭矩倍增器包括输入轴、行星齿轮箱和输出轴,所述输入轴与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出轴与适配器的输入端同轴连接,所述适配器的输出端与阀门连接,所述输出轴所在的行星齿轮箱一侧设有连接底板,所述适配器固定在所述连接底板上;通过把扭矩倍增器与适配器设计成为一体式结构,整体外型尺寸小,适合空间受限工况;很好的解决了需在远程操作大扭矩启闭阀门时,实际工况中阀门上没有合适的位置、合适的固定点去安装扭矩倍增器(减速箱),安装困难同时还容易因安装误差造成不同心问题,出现卡涩、咬死等现象;无需单独安装减速箱,节省安装时间,提高安装效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所述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包括扭矩倍增器1和适配器2,所述扭矩倍增器包括输入轴11、行星齿轮箱12和输出轴,所述输入轴与传动轴3连接,所述输出轴与适配器的输入端同轴连接,所述适配器的输出端与阀门4连接,所述输出轴所在的行星齿轮箱一侧设有连接底板5,所述适配器固定在所述连接底板上。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输入轴通过连接套6与传动轴连接。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连接底板与适配器之间通过紧固件7固定。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紧固件为U型螺栓。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行星齿轮箱的变比为1:(4-64)。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行星齿轮箱上设有反作用力支架8。

在实际应用中,所述反作用力支架通过紧固螺栓等与固定物连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实施的优点: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带扭矩倍增器的一体式适配器,包括扭矩倍增器和适配器,所述扭矩倍增器包括输入轴、行星齿轮箱和输出轴,所述输入轴与传动轴连接,所述输出轴与适配器的输入端同轴连接,所述适配器的输出端与阀门连接,所述输出轴所在的行星齿轮箱一侧设有连接底板,所述适配器固定在所述连接底板上;通过把扭矩倍增器与适配器设计成为一体式结构,整体外型尺寸小,适合空间受限工况;很好的解决了需在远程操作大扭矩启闭阀门时,实际工况中阀门上没有合适的位置、合适的固定点去安装扭矩倍增器(减速箱),安装困难同时还容易因安装误差造成不同心问题,出现卡涩、咬死等现象;无需单独安装减速箱,节省安装时间,提高安装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技术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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