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天线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43356发布日期:2018-07-27 22:01阅读:194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气设备局部放电检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天线装置。



背景技术:

局部放电是引发电力设备绝缘故障的主要因素,其活动的强烈程度可以作为绝缘劣化程度的参考。在发生局部放电时会产生高频电磁波信号,因而在电力系统中广泛应用特高频法检测局部放电。特高频传感器可分为内置式和外置式,但考虑到设备内置传感器对电场分布和绝缘的影响,往往通过外置式传感器实现局放检测。为了提高传感器的可靠性和数据分析的效率,需要全封闭、支持无线数据回传的智能传感器;同时,传感器采用封闭的金属外壳,对外界电磁干扰也有一定的屏蔽作用。但是无线通信和特高频传感都基于电磁波,在金属外壳外部安装天线就难以实现全封闭的传感器。

为了支持变电站全站范围内的局放检测,需要在特高频局放传感器中引入无线通信功能。但现有的研究往往只考虑特高频检测过程中,针对移动通信等外部电磁场的干扰问题,对基于无线智能传感网的全站检测技术与装置,尚需进一步研究。特别是在电力生产实际环境中,需要在具备无线通信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全封闭的智能传感器。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天线装置,能够实现封闭智能传感器、减小局放电磁波的反射以及无线通信对局放检测的干扰,可支持特高频局放信号的采集与数据的无线回传,满足电力生产中对高压电气设备的局部放电检测需求并具有制作简单的优点。

一种用于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天线装置,所述装置设于所述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金属外壳上;该装置包括馈线、连接器和吸波片,其改进之处在于,所述天线包括金属外壳一端的壳壁设有的水平缝隙和所述馈线;所述馈线设置于金属外壳内,一端与所述缝隙垂直相接,另一端与同样设置在所述金属外壳内的所述连接器相接。

进一步的,所述装置采用同轴馈电,通过改变所述馈线在所述缝隙处的位置调整阻抗。

优选的,所述连接器为SMA型同轴连接器,通过所述连接器将所述馈线连接到所述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内置电路。

进一步的,所述缝隙天线的谐振点为2.4GHz,所述缝隙的长度为6.5cm。

优选的,所述吸波片为粘贴于所述金属外壳的底部的厚度为0.5mm的胶板吸波材料。

优选的,所述缝隙中除所述馈线外,还填充有环氧树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将传感器外壳作为内置无线通信模块的天线,能够支持特高频局放信号的采集与数据的无线回传,并具有制作工艺简单的优点;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在传感器底部粘贴吸波材料,能够减小局放电磁波的反射以及无线通信对局放检测的干扰;

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在缝隙内填充环氧树脂,有利于为传感器提供封闭的环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的缝隙天线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安装部署示意图;

其中,1为金属外壳,2为馈线,3为连接器,4为吸波片,5为缝隙。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详细说明。

如附图1所示,一种用于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天线装置,由金属外壳1、馈线2、连接器3和吸波片4组成;所述金属外壳为前端和左右两端设有水平长缝隙的长方体壳,缝隙5中填充环氧树脂以保证壳体的封闭;馈线2一端与缝隙5连接,另一端与连接器3连接并共同安装在金属壳体1内部;通过改变馈线2在缝隙5的位置实现阻抗匹配,馈电方式可采用同轴馈电;所述连接器3将缝隙5连接到所述传感器的内置电路,连接器3可采用SMA型同轴连接器;在所述金属外壳1的的底面粘贴吸波片4,吸波片4可采用0.5mm厚的胶板吸波材料。

为了利用特高频局放传感器的金属外壳作为无线通信的天线,基于缝隙天线理论进行设计,所述缝隙5的长度为6.5cm,为2.4GHz的半波长,馈电位置可采用中心馈电,如图2所示。通过考虑缝隙长度、金属腔深度、馈电位置以及传感器内部电池和电路板等部件的影响,使缝隙天线的谐振点在2.4GHz,支持WirelessHART工业级无线通信和常规的WiFi无线通信。

本实用新型的安装如图3所示,对于一个126kV气体绝缘组合电器(简称GIS),包含6节腔体和5个盆式绝缘子,在绝缘子外侧安装有金属法兰及检查孔,在检查孔上安装特高频局放传感器,传感器与服务器之间以无线通信方式连接。当GIS内部发生局部放电时,产生的高频电磁波信号被传感器检测到,传感器将数据回传到服务器,根据多个传感器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实现局放源的定位,辅助高压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未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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