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93374发布日期:2018-11-09 20:39阅读:253来源:国知局
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过磅系统,具体涉及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



背景技术:

现有的碎石过磅系统中,碎石本身的重量较大,使其在下落的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力,使得过磅装置底部的支撑装置倾斜不平,从而影响过磅装置的精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解决了碎石的冲击力使得过磅装置倾斜,影响精度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包括过磅系统,过磅系统的顶端具有一个喇叭开口,喇叭开口的大端朝上且大端上外翻的卷边部分的边缘连接一圈向下的连接板,喇叭开口的小端端部与下部的过磅装置连接,且所述过磅装置顶端与喇叭开口外壁之间连接有支撑喇叭开口侧壁的支撑架;

所述过磅装置包括用于支撑整个过磅装置的若干液压缸,液压缸的输出轴端部连接有一个平台,所述平台的上部安装有过磅机,所述过磅机顶端设置有用于装碎石的盛装框;

所述平台的一侧设置有一个靠近平台的光源装置,且所述光源装置中发射光束的发射头正对平台另一侧的两块相互平行设置的板,所述光束为不可穿透阻挡物的光,平台上方的过磅机位于平台中部且不会阻挡光源的直射,所述板设置在平台下沉的台阶上,两块板中的第一板位于发射头和第二板之间,第一板上设置有一个在过磅机处于水平位置时使光源光束穿过的穿射孔,穿射孔的形状与光束横截面形状一致。

进一步地,第二板上设置可以控制底部气缸的光源检测装置。

进一步地,所述光束为圆柱形光束,所述穿射孔为与光束直径等大的圆形孔,所述第二板上设有枪靶状的若干同心圆,且最中心的圆的圆心位于穿射孔轴线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采用不可透光源,光束穿过第一板上的穿射孔到第二板上,通过其第二板上的光斑的形状来判定平台的水平程度,当第二班上的光斑为不完整的光源的时候,说明光源收到阻挡,此时手动调节液压杆使得装置调整水平。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能有效的观察并修正过磅装置的水平程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第一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第二板的结构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喇叭开口1、直板段101、圆弧板段102、支撑架2、盛装框3、过磅机4、平台5、光源装置6、发射头7、第一板8、穿射孔801、第二板9、光源检测装置 901、气缸1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说明。

如图1-3所示一种碎石机的过磅系统,包括过磅系统,过磅系统的顶端具有一个喇叭开口1,喇叭开口1的大端朝上且大端上外翻的卷边部分的边缘连接一圈向下的连接板,连接板底部位于地上对喇叭开口1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喇叭开口1的小端端部与下部的过磅装置连接,且所述过磅装置顶端与喇叭开口1外壁之间连接有支撑喇叭开口1侧壁的支撑架2,支架支撑喇叭开口1,使其稳定。

所述过磅装置包括用于支撑整个过磅装置的若干液压缸,液压缸的输出轴端部连接有一个平台5,所述平台5的上部安装有过磅机4,所述过磅机4顶端设置有用于装碎石的盛装框3,带过磅碎石下落至盛装框3中。

所述平台5的一侧设置有一个靠近平台5的光源装置6,且所述光源装置6中发射光束的发射头7正对平台5另一侧的两块相互平行设置的板,所述光束为不可穿透阻挡物的光,平台5上方的过磅机4位于平台5中部且不会阻挡光源的直射,所述板设置在平台5 下沉的台阶上,两块板中的第一板8位于发射头7和第二板9之间,第一板8上设置有一个在过磅机4处于水平位置时使光源光束穿过的穿射孔801,穿射孔801的形状与光束横截面形状一致。

当第二板9上的光斑为完整的光斑时,表示光束完全穿过第一板8射到第二板9上,平台5未发生偏移,过磅系统正常工作,当第二板9上的光斑形状不完整时,说明光束受到第一板8阻挡,光束未完全表完全从第一板8的穿射孔801中穿过,根据工作人员对光斑的观察对气缸10做出相应的调节,以使得装置水平。

进一步地,第二板9上设置可以控制底部气缸10的光源检测装置901,所述检测装置与气缸10的控制装置连接,当检测装置检测到的光斑为形状不完整时,检测装置将信号传递到控制装置,使得控制装置控制相应的气缸10将平台5调整到平整。此机构使得装置的气缸10调节更加智能化,稍有偏差便自动调节平台5的水平程度,以放置因平台5 偏离而使得过磅机4打滑。

进一步地,所述光束为圆柱形光束,所述穿射孔为与光束直径等大的圆形孔,所述第二板9上设有枪靶状的若干同心圆,且最中心的圆的圆心位于穿射孔轴线上。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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