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075995发布日期:2021-05-14 16:36阅读:132来源:国知局
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测绘工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


背景技术:

2.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建设的现场实现测绘,在测绘时,需要进行对图纸的分析来确定施工点的方位以及位置,而现有施工的现场,通常是技术科研人员手持图纸进行观看,由于图纸较大,无法稳定的固定,从而对分析的过程带来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而现有施工的现场,通常是技术科研人员手持图纸进行观看,由于图纸较大,无法稳定的固定,从而对分析的过程带来困难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
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5.设计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包括支撑台,所述支撑台呈方形设置,所述支撑台的上端一侧固定安装有铰接座,且通过铰接座铰接有展示板,所述支撑台的上端另一侧固定安装有两个铰接器,两个所述铰接器与展示板的下端之间设置有限位机构,所述支撑台的下端均匀安装有多组连接机构,且通过多组连接机构连接有支撑柱;
6.所述限位机构包括铰接在两个铰接器之间的支架以及固定安装在展示板下端面两侧的固定板,所述固定板的下端均匀开设有多个弧形孔,两个所述支架的上端之间水平连接有限位杆,所述限位杆卡设在两个所述固定板上的弧形孔内侧之间,且弧形孔与限位杆之间具体为过盈配合。
7.优选的,所述连接机构具体包括安装在支撑台下端一侧的固定座以及连接在支撑柱上端的球体,所述固定座的下端开设有球型槽,所述球体转动设置在球型槽的内侧,且球体与球型槽之间为过盈配合,所述球体的直径大于球型槽下端开口处的直径尺寸。
8.优选的,所述支撑柱的底部均复合粘接有橡胶球。
9.优选的,两个所述固定板之间相互平行设置。
10.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有益效果在于:该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能够对图纸实现稳定的固定,便于科研人员及时在大风的天气也能够在现场实现就地讨论,来确定施工点以及施工的具体位置。
附图说明
11.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的结构正视图。
12.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的结构侧视图。
13.图3为图1提出的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的a部的结构放大图。
14.图中:铰接座1、展示板2、连接机构3、固定座31、球型槽32、球体33、固定板4、弧形孔5、限位杆6、支架7、铰接器8、支撑台9、支撑柱10、橡胶球11。
具体实施方式
15.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16.实施例1
17.参照图1

2,一种工程造价用现场测绘工具,包括支撑台9,支撑台9呈方形设置,支撑台9的上端一侧固定安装有铰接座1,且通过铰接座1铰接有展示板2,支撑台9的上端另一侧固定安装有两个铰接器8,两个铰接器8与展示板2的下端之间设置有限位机构,限位机构包括铰接在两个铰接器8之间的支架7以及固定安装在展示板2下端面两侧的固定板4,两个固定板4之间相互平行设置,固定板4的下端均匀开设有多个弧形孔5,两个支架7的上端之间水平连接有限位杆6,限位杆6卡设在两个固定板4上的弧形孔5内侧之间,且弧形孔5与限位杆6之间具体为过盈配合,该结构的具体好处在于:借助可进行角度调节的展示板2,利用胶带将施工测绘的图纸固定在展示板2的上端面,便于科研人员能够准确无误的对施工的场地的测绘地点以及测绘的方向实现确定,避免传统施工时,手持图纸无法确定图纸上精确数据的问题;
18.该结构的工作原理具体为:操作人员手持展示板2的角度实现调节,转动支架7,使得支架7上端的限位杆6卡设在固定板4下端开设的弧形孔5之间,同时弧形孔5与限位杆6之间为过盈配合,从而实现对展示板2的位置固定。
19.实施例2
20.参考图3,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之间的区别在于,支撑台9的下端均匀安装有多组连接机构3,且通过多组连接机构3连接有支撑柱10;连接机构3具体包括安装在支撑台9下端一侧的固定座31以及连接在支撑柱10上端的球体33,固定座31的下端开设有球型槽32,球体33转动设置在球型槽32的内侧,且球体33与球型槽32之间为过盈配合,球体33的直径大于球型槽32下端开口处的直径尺寸,球体33转动设置在球型槽32的内侧,从而使得支撑柱10与地面之间的夹角能够实现改变,有效的实现对支撑台9的高度实现调节的效果。
21.支撑柱10的底部均复合粘接有橡胶球11,橡胶球11能够实现对支撑柱10起到保护的效果。
22.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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