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交易的人人能代购的商业模式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542536阅读:129来源:国知局
一种基于交易的人人能代购的商业模式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的一种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包括销售方、购买方、需求方等角色,创制了一种表示已达成交易并具有可无条件或依条件取得至少包括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的款项的权利的提款凭证,销售方和为需求方代购的购买方达成交易并由此取得与交易相应的提款凭证,并可无条件或依条件将其承兑或兑现。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或无需任何程序成为适格购买方,从而实现人人可代购。本发明中的提款凭证可采用实物凭证、电子凭证或两种相结合的形式,并提供了两种结算方法,为降低交易风险,本商业模式可采取多种履约担保措施,最后还提供了一种自动提款机。本发明所提供的商业模式从买方进行创新,通过完善代购途径来更好的满足需求。
【专利说明】一种基于交易的人人能代购的商业模式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商业领域,特别是一种基于交易的人人能代购的商业模式及其变种。【背景技术】
[0002]交易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是商业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商业模式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了当前非常流行的商业模式,但是电子商务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商业模式,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商店仍然能够发挥一些电子商务不能替代的作用,比如直观的感受、现实的体验等,这些都是纯电子商务难以做到的,因此一种结合了传统的新的电子商务模式020诞生,0nline20ffline模式(线上到线下,简称020),就是把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去——在线支付购买线下的商品和服务,再到线下去享受服务。020模式的核心是在线预付。020和B2C、C2C的区别:B2C、C2C是在线支付,购买的商品会塞到箱子里通过物流公司送到你手中;020是在线支付,购买线下的商品、服务,再到线下去享受服务。数据显示,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线下消费的比例依旧高达92%。这不仅仅是因为线下的服务不能装箱运送,更重要的是快递本身无法传递社交体验所带来的快乐。但如果能通过020模式,将线下商品及服务进行展示,并提供在线支付“预约消费”,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拓宽了选择的余地,还可以通过线上对比选择最令人期待的服务,以及依照消费者的区域性享受商家提供的更适合的服务。但如果没有线上展示,也许消费者会很难知晓商家信息,更不用提消费二字了。同时运用020的商家们,也常会使用比线下支付要更为优惠的手段吸引客户进行在线支付,这也为消费者节约了不少的支出。020和团购的区别:020是网上商城,团购是低折扣的临时性促销。从表面上看,020的关键似乎是网络上的信息发布,因为只有互联网才能把商家信息传播得更快,更远,更广,可以瞬间聚集强大的消费能力。但020和团购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线下消费可选择的余地较少,只能到某商家的自营店、加盟店、联营店和/或其它指定点等已具备较紧密协作基础的营业场所进行消费,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相同或相近经营形式的小范围,对于那些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商品如餐饮中的各式菜品(即算是同一名称的菜品各个餐饮商家做出来的也是有差异的)等是适合的,但对于不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商品,如矿泉水、家用电器等已经定型的任何一个从事这种商品零售、批发的商家都可以开卖的商品,如果也限定在上述一个小范围,就大大制约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0003]另外,一种商品要被消费者接受,销售是非常关键的。相应的,从买方角度,消费者要买到一个好的满意的商品,有时光靠自己是不够的,因为判断鉴别某些类型的商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甚至经验,比如汽车、专业级音响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比较稀缺或紧俏或采取特殊方法进行销售或特殊途径才能购买的商品,一般消费者很难凭自身的能力买到或购买这类商品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以及消费者虽然自己有能力有精力去自己采购,但他不愿意花费这种能力和精力。这时就可以通过代购帮助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相关的工作,但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代购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因为目前这种渠道很少,一般通过熟人介绍或自己了解,有时导致花费了较大的代价而得不偿失。因此,以最低的成本找到最合适的代购,是每一个需要代购的消费者所希望的,而要做到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可行的途径,一些有专业知识和商品信息的人也没有合适的渠道为其他人进行代购,如何实现消费这与这样的代购者的对接实现双赢,需要找到一种可行的途径。
[0004]020的核心在于在线支付,一旦没有在线支付功能,020中的online不过是替他人做嫁衣罢了。就拿团购而言,如果没有能力提供在线支付,仅凭网购后的自家统计结果去和商家要钱,结果双方无法就实际购买的人数达成精确的统一而陷入纠纷。现行的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取货,而付款到取货的时间差内,则对应的资金被有关方面占用而受益,而相应的则是某一方面利益受损,尽管这种损失有时看起来并不起眼。比如淘宝上所用的支付宝,买家支付购物款后先是存放到支付宝,直至购物券确认收货付款后才从支付宝转移至卖家,这中间至少有一天的时间差,最长可达几个星期时间,按淘宝网交易量,淘宝网每天积累在支付宝上的资金就是一个巨额数字,当然可以获得相当的利益。另外在交易中使用现金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不安全或不方便的情况,现实当中有一种替代的方法,就是支票、汇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交货时无需当场收取现金,如果同一个付款凭证包含了多方应收款项,那么这笔付款在各相关方面的分配应根据其已协商好的方案(货款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协商好的,而其它的费用如佣金则与销售方无关)。

【发明内容】

[0005]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已有的商业模式存在各种不足的问题,提供一种基于交易的人人能代购的商业模式及其变种,进一步方便消费者及更好的满足消费需求,最大限度的实现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
[0006]本发明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参与交易的各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角色:
1、供货方,有商品提供,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实物商品又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非实物商品则如服务、劳务等。
[0007]2、销售方,有销售供货方商品的权利,可以与购买方进行交易,及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
[0008]3、交货方,对于实物商品来说一般暂存有不止一件实物商品,或同时还展示实物商品(除非不能展示的),一般在购买方与销售方达成交易时交货以使销售方取得提款凭证;对于非实物商品来说,一般可体验服务或咨询相关情况(除非是不能或不宜体验或咨询的以及没有体验或咨询必要的),一般在购买方与销售方达成交易时交货(即提供服务)以使销售方取得提款凭证。
[0009]4、购买方,有代购权利,可以与销售方达成交易,根据交易情况向销售方交付与交易相应的提款凭证并提货。
[0010]5、需求方:有实物商品或服务商品购买需求,并愿意付款购买,一般是付款的最终承担者。
[0011]由于本商业模式是基于买方创新商业模式的,因此本发明的商业模式中对于供货方、销售方和交货方不进行区分和讨论,本发明所述的销售方可以看做供货方、销售方和交货方的统一。对于其余各种角色,在现实交易实践当中,实际的买方可以同时具备上述两种角色。比如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的,则是需求方和购买方两种角色的统一,但本发明的商业模式中只按其角色进行讨论,而非按实际的参与方进行讨论。
[0012]本发明的商业模式创制了一种表示已达成交易并具有可无条件或依条件取得至少包括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的款项的权利的提款凭证,这是一种非货币的也非支票、本票等直接代表现金的银行票据的证权证券,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汇票或信用证。无条件是指取得提款凭证的一方在取得提款凭证后无需具备其它条件即可将承兑或兑现;依条件是指对取得提款凭证的一方在取得提款凭证后若要承兑或兑现必须具备某些条件,如一般要求取得提款凭证的销售方在已交货或适格交货(对于交货还附加更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卖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才能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即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光出示提款凭证还不够,还要出示其它凭证或满足其它要求。提款凭证的实现可以采用实物凭证形式、电子凭证形式或两种形式相结合。分别叙述如下:
采用实物凭证形式的提款凭证,可由需求方、购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但一般要求有统一的管理,对大小、纸张、格式、编码、记名等进行规范,以便于验证,最好还有一定的防伪能力,否则容易被伪造而造成损失。汇票是最常见的实物凭证,一般由需求方或第三方(如银行)提供。销售方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后,购买方或购买方指示的其它方将相应的实物凭证交付给销售方,实物凭证一般需要事先制作,可以在交易前交购买方保管,也可不交,这时在交易时购买方就应该指示持有实物凭证的一方交付。销售方凭实物凭证到发行或制作提款凭证的一方或该方指示的地方承兑或兑现,可将承兑或兑现与销售方交货挂钩即前述依条件,也可不挂钩即前述无条件,一般在双方达成交易时销售方交货后才取得提款凭证,提款凭证功能就类似于现金。在销售方接受提款凭证及承兑或兑现时都需要对提款凭证进行验证。实物凭证的验证一般通过肉眼,根据相关的特征进行验证,带唯一编码的实物凭证还可以通过查询其状态是否已使用被谁拥有(记名凭证)等进行验证,但这种验证要求有相应的管理手段。
[0013]采用电子凭证形式的提款凭证,可由需求方、购买方或第三方提供电子凭证,但一般要求有统一的管理,对格式、编码、记名、载体等进行规范,以便于验证,最好还有一定的防伪能力,否则容易被伪造而造成损失。销售方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后,购买方或购买方指示的其它方将相应的电子凭证交付给销售方,没有载体的电子凭证一般不需要事先制作而是临时生成,如同团购获得消费编码,但能够生成这种编码的不一定是购买方,这时在交易时购买方就应该指示具有这种生成电子凭证的一方生成并交付。销售方凭电子凭证到发行或制作提款凭证的一方或该方指示的地方承兑或兑现,可将承兑或兑现与销售方交货挂钩即前述依条件,也可不挂钩即前述无条件,一般在双方达成交易时销售方交货后才取得提款凭证,提款凭证功能就类似于现金。在销售方接受提款凭证及承兑或兑现时都需要对提款凭证进行验证。电子凭证的验证一般依托验证平台,同时这种平台也可对电子凭证进行收取处理,因为电子凭证不是实物凭证,有的复制非常方便,有的本身记载关于消费金钱的内容,不是抄了编码或收了包含电子凭证载体就行,收取电子凭证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凭证其处理方式不同,对于消费编码形式的电子凭证需要记录已消费使用来防止再次使用,对于购物卡形式电子凭证需要削减其余额。
[0014]同时采用实物凭证和电子凭证两种形式的提款凭证,由需求方、购买方或第三方其中一方同时提供或其中两方分开提供实物凭证、电子凭证,一般最好是一方同时提供,且实物凭证和电子凭证具有对应关系,以便于进行相互验证。销售方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后,购买方或购买方指示的其它方将相应的电子凭证交付给销售方,销售方凭凭两种凭证到发行或制作提款凭证的一方或该方指示的地方承兑或兑现,可将承兑或兑现与销售方交货挂钩即前述依条件,也可不挂钩即前述无条件。一般情况下两种凭证都需要验证,从而实现双保险,避免出现单种凭证容易被伪造、重复使用等情况,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遗失实物凭证时,也可只凭电子凭证承兑或兑现,或在遗忘电子凭证时,也可凭实物凭证承兑或兑现,这样就避免了单种凭证遗失遗忘后就无法承兑或兑现的情况(只有在记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找回,如果不记名就根本无法找回)。
[0015]上述三种形式的提款凭证如果是记名的,那么也可以不凭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直接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这种身份证件应是能唯一辨别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承兑或兑现,被要求承兑或兑现的一方根据所提示的身份证件来查验其提款凭证,如果通过则无条件或依条件(即需要提示交货证据或适格交货证据的需满足这些条件)处理后承兑或兑现。这时,如果其本来的提款凭证是实物凭证,由于这里没有收回实物,那么应进行登记作废,且使用时均需要查验是否已作废,只有没有作废的才能提款。
[0016]销售方可以向任一能够无条件或依条件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的一方承兑或兑现而完成交易,因为这里销售方的交货义务一般早已履行或者按承兑或兑现要求履行所以不另行考虑。但这里的承兑或兑现点一般为企业或银行,特别是银行更具有优势,信用高、网点多,而银行有一类无人网点即自动提款机等设施。这里可适用的自动提款机,必须能够收取提款凭证(这里的收取包括识别验证机处理等能力)和提款(和/转账)即可。目前有的自动提款机,可以识别验证各自规定的银行卡,然后提现或转账;目前有的自动储物柜,可以录入数字和扫描条码然后开柜门让顾客取物;目前有的POS机,带有刷卡器,可以读取购物卡、银行卡、会员卡等上信息然后实现支付或优惠购物等功能。这里用到的自动提款机,应当具有识别验证收取实物凭证(而非一般的货币、专用于游戏机的游戏币)或手工录入、以扫描、感应等非接触方式读入、以读卡器等接触方式读入并识别验证处理电子凭证的功能,然后根据凭证记载查验其它凭证(如需要的话)后提现或转账,如果没有足够的余额(提现还需设施本身有足够的现金),则退出实物凭证或对电子凭证不作处理或者已处理的回滚事务到原来状态。对于可以以身份证件代替提款凭证提现或转账的情况,还可以使自动售货机能够以非接触方式或接触方式读入身份证件内容或手工录入身份证件内容,且足够的余额(提现还需设施本身有足够的现金)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该身份所拥有的提款凭证查验其它凭证(如需要的话)后提现或转账,当提款凭证不止一个时一般应允许可以选择,让销售方按每笔交易进行提现或转账。
[0017]在本发明的商业模式的一个重大创新就是为代购人员和真正有需求的消费者提供了一条方便对接的康庄大道。适格代购方资格的获取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在接受需求方相关条件要求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在履行相关条件要求规定的义务和/或满足相关条件规定的要求(如有的话)后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接受需求方相关条件要求并在履行相关条件要求规定的义务和/或满足相关条件规定的要求(如有的话)后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登记备案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无需登记备案直接成为适格购买方;可以由需求方或交易之外的第三方作为适格购买方认证方,根据相应需求方的要求及所需求商品的特点选择上述途径中的一种或多种来吸收并认证适格的购买方来进行代购,从而更好的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但无论以何种途径成为适格购买方,最终在结算时都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信息才能完成结算获取收益。对于有意进行代购的个人或商家来说,可以提出对多种商品的代购资格请求或备案,成为多个需求方的适格购买方。适格购买方在前面取得代购资格的基础上,其代购额度通过固定代价获取或可变代价获取或竞价获取或免费获取或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免费获取,这也可由需求方或交易之外的第三方作为适格购买商认证方,根据相应需求方的要求及所需求商品的特点及其它情况选择发售或发放。注意这里固定代价、可变代价、竞价中的代价可以为负数,即需求方在分配方案之外提供代购费用给购买方,用于鼓励其尽责尽力购买商品。固定代价、可变代价、竞价中的代价也可以包含商品的价格甚至将其它相关费用也包含进来一起计算,类似于打包采购的形式,只要将商品以确定的价格或低于确定的价格购买进来即可。在实际操作中,除竞价以外的类型的一般采用认购、认领的方式实现,而竞价类型的则采用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实现。这种购买方自身垫付资金,同时还可以在有限的代购额度下通过加快完成交易及结算实现成十倍成百倍及以上的实际代购量而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和在经营管理上花费较多精力(因为进货交货几乎都不需要管),只需把几乎全部精力放在代购签单上,这样的代购更加专业有效。这样的模式还可以代购行业的发展和有序竞争,通过相关的管理,那些没有经过认证的可能坑蒙拐骗的商家或个人就可以和经过认证的区分开来,无法再进行虚假采购或无法再鱼目混珠。已经通过认证的由于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发现虚假采购则有可能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会不犯。
[0018]上述商业模式的结算方法,根据提款凭证是否包含取得用于购买方代购佣金款项的权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提款凭证还包含可取得用于购买方代购佣金款项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将货款和佣金分开,其中货款部分交销售方或第三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销售方账户或提现,其中佣金部分交购买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购买方账户或提现;二是在提款凭证仅包含可取得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款项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交销售方或第三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销售方账户或提现。如果包含取得用于购买方代购佣金款项的权利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将货款和佣金分开分别归销售方、购买方所有,这时对于提款凭证所对应的款项应该按货款或佣金区分开来,货款数量是由销售方和购买方通过交易确定的,而佣金数量则是需求方和进行代购的购买方已经约定的方案计算出来的(与销售方已无瓜葛),一般来说各方或多或少都应支付佣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如购买方免费为需求方代购时,但这些在交易前都要事先约定,一般来说,在其认证时就要约定好,至迟在达成交易时应约定好,以能够进行分配。如果在提款凭证仅包含取得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款项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完全归销售方所有,关于佣金购买方和需求方另有约定的由需求方另行计算及支付给购买方,这里不管。如果取消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退款和/或退货,除非没有实际付款或实际交货,违约损失与赔偿需按协议另行确定或由第三方裁判。
[0019]如何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实现交易各方的利益是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首先必须考虑的,特别在缺乏诚信的当前中国。支付宝是淘宝网成功的关键,之所以国外电子商务模式简单套用到中国大陆不能取得成功,而淘宝网却能够取得成功,支付宝的第三方存管担保功能是其致胜关键,符合我国国情,但由此支付宝也获得了我们意想不到的原本属于消费者的利益,即从买家付款到卖家收款这个时间差内资金沉淀带来的收益。代购也存在类似情况,网上代购目前还不完善,如果代购者仅仅作为中介,那其代购佣金的支付没有保证,如果先由代购者把需要的商品买下来再由真正需要的消费者从代购者处购买也存在消费者爽约不买而给代购者造成风险的情况。本发明的商业模式的交易风险控制方式,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销售方的措施。可以要求销售方在达成交易时全部交货,这样买方毫无风险,而卖方则存在交货后可能无法承兑或兑现的风险;或部分交货且不低于某确定数量或比例,这个数量或比例太小就没有什么意义,一般要和违约金差不多,如20%,相比前者卖方风险小一些;或不交货但提供全额担保,或不交货但提供部分担保且担保额不低于某确定金额或比例,这时风险主要在提供担保的一方,但一般要求销售方也为担保方提供一定的信用保证;或不交货但冻结全部应交货物的提单或仓单作为交货保证,前面担保不一定能够保证销售方交货,而本措施则可保证提供货物,而在大多数交易中购买方所希望的,而非希望出现问题去索赔同时再另行寻找需要的商品。
[0020]前面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可以在前面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改变不对称的情况,具体措施包括:在前面销售方已交货物基础上,交易若未完成则上述货物一直提存在第三方处并冻结交易若取消则上述货物退回销售方账户,或在前面已冻结提单或仓单基础上,交易完成时才实际交货,这样就避免了销售方交货但不能承兑或兑现的情况。
[0021]以上只是对销售方单方的要求,但一个交易还可能涉及需求方、购买方,在发生无法提货或其它违约情况如何向应承担责任的需求方和/或购买方索赔或退款,这时可要求需求方和/或购买方提供相应的其它履约担保(不在前文所述之列的),从而保证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可以把承兑和兑现分开,销售方可在将提款凭证承兑后再交货,因为承兑一般有银行这种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单位承兑,所以相当于有了足够的保障,然后在兑现时可以要求销售方提供相应交货证据或适格交货证据才能兑现,这样需求方也无风险。也可采取销售方在将提款凭证兑现后再交货,这样销售方毫无风险,而风险主要由需求方承担。
[0022]本发明的商业模式相比于传统商业模式具有人人可代购的特点,可以大大的促进商品销售和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最大限度的实现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同时还可以降低对物流运输及包装的需求从而降低资源消耗。本发明的商业模式可以以类似于C2C、B2C的纯电子商务形式实现,这时就要求所有协议交易都在互联网上走,销售方将提款凭证承兑和兑现也是通过网上走。也可以以类似于020、团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如在线下提款等情况。还可以不借助任何信息技术以类似于支票、本票、汇票的方式实现,当然后台有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撑可以更好的保证交易安全。
具体实施方案
[0023]实施例1
一种矿泉水米购方案。
[0024]一、背景
假设一个大型宾馆,因业务需要长期采购大量的矿泉水。[0025]二、基本情况
指定采用某几个知名品牌矿泉水,目前其市场零售价均为1.5元/瓶、批发价1.2元/瓶。每月需要1000箱(每箱12瓶),要求采购价格不超过1.1元/瓶且按时送货上门。
[0026]三、采购策略
允许任何有意进行指定矿泉水代理采购的商家和个人在登记备案后参与代购成为购买方(不超过10个),竞价获取本年度每月采购100箱(每箱12瓶)代购额度但必须提供不低于200元的担保(也可按此比例成整数倍增加代购额度及担保金额,但总数不超过1000箱,且至少分配给2个或以上的参与代购的购买方最高不超过10000箱);竞价方式用包含佣金和矿泉水的总价进行竞价招标,价低者得但最高不超过1.2元/瓶最低不低于0.8元/瓶;为此宾馆(作为需求方)发行一种依条件兑付的由合作银行签发的汇票(仅含货款,佣金另外结算)形式的提款凭证;在适格购买方与销售方达成交易后将与交易相应的电子提款凭证以短信形式发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承兑或兑现必须依条件即凭宾馆的签收单,销售方在交货时将签收单需求方签字后收回,每月凭宾馆的签收单向签发银行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同时宾馆也按收货情况向购买方每月交付佣金。
[0027]按上述代购策略,一个月代购500箱的购买方年收入可达7200元(按每瓶0.1元佣金计,拿货价假设为1.0元/瓶,该购买方的中标价为1.1元/瓶)成本可忽略不计因无须实际购买并存货,如果拿货价更低的话而中标价不变,那么收入可更高;或者可以在保证每瓶0.1元佣金的情况下将中标价进一步压低,从而在竞价获取代购额度时更具有优势。对于宾馆来说,省去采购矿泉水所需要花费的人工和精力,只要提需求即可,从而可以减少用工而节约长期成本;同时还可通过竞价来获得市场的最低价,将价高者淘汰出局,这样也促使购买方压低佣金和获得最低价的合格产品。
【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 包括销售方、购买方、需求方等角色; 创制了一种表示已达成交易并具有可无条件或依条件取得至少包括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的款项的权利的提款凭证,销售方和为需求方代购的购买方达成交易并由此取得与交易相应的提款凭证; 销售方可凭提款凭证或身份证件无条件或依条件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 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在接受需求方相关条件要求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在履行相关条件要求规定的义务和/或满足相关条件规定的要求(如有的话)后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直接接受需求方相关条件要求并在履行相关条件要求规定的义务和/或满足相关条件规定的要求(如有的话)后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登记备案成为适格购买方,或任何有意进行代购的都可以不经申请无需登记备案直接成为适格购买方; 或者适格购买方在前面取得代购资格的基础上,其代购额度通过固定代价获取或可变代价获取或竞价获取或免费获取或者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过固定代价获取或可变代价获取或竞价获取或免费获取。
3.一种对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所采用的提款凭证的实现,其特征在于: 采用实物凭证形式, 或采用电子凭证形式, 或同时采用实物凭证和电子凭证两种形式。
4.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的结算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提款凭证还包含可取得用于购买方代购佣金款项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将货款和佣金分开,其中货款部分交销售方或第三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销售方账户或提现,其中佣金部分交购买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购买方账户或提现;或者在提款凭证仅包含可取得用于购买一定商品的货款款项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时交销售方或第三方,兑现时需要转账的转入销售方账户或提现。
5.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的交易风险控制方式,其特征在于: 要求销售方在达成交易时全部交货,或部分交货且不低于某确定数量或比例,或不交货但提供全额担保,或不交货但提供部分担保且担保额不低于某确定金额或比例,或不交货但冻结全部应交货物的提单或仓单作为交货保证;或者 在前面销售方已交货物基础上,交易若未完成则上述货物一直提存在第三方处并冻结交易若取消则上述货物退回销售方账户,或在前面已冻结提单或仓单基础上,交易完成时才实际交货;或者 要求购买方和/或需求方提供相应的其它履约担保;或者 销售方可在将提款凭证承兑或兑现后再交货;或者 上述控制措施的任意可能组合。
6.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于交易的商业模式的自动提款机,其特征在于:具有识别验证实物凭证形式的提款凭证的功能且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该实物凭证并可根据需要查验其它凭证后或无需查验其它凭证直接提现或转账,或者能够以非接触方式或接触方式读入电子凭证形式的提款凭证内容或手工录入电子凭证形式的提款凭证内容且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该电子凭证并可根据需要查验其它凭证后或无需查验其它凭证提现或转账,或者能够以非接触方式或接触方式读入身份证件内容或手工录入身份证件内容且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该身份所拥有的提款凭证并可根据需要查验其它凭证后或无需查验其它凭证提现或转账。
【文档编号】G06Q30/02GK103903168SQ201410128098
【公开日】2014年7月2日 申请日期:2014年4月1日 优先权日:2014年4月1日
【发明者】倪龙 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攀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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